[闲聊] 司法院(X)咒术院(O)

楼主: TeamFrotress (Heavy is Dead)   2021-06-24 17:07:31
https://www.facebook.com/112364983768638/posts/323798609291940/
部分原文:
日本漫画销量仅次于鬼灭之刃的作品:咒术回战,故事的主轴围绕在因为人类的负面情
绪累积后,会产生咒灵而对人类产生危害,必须依靠咒术师拔除这些咒灵。然而也有一
群顽劣分子,他们也会使用咒术,但却反过来运用咒术帮助咒灵伤害人类的诅咒师。
如果诅咒师对人类施放咒术,那会构成犯罪吗?
首先在暸解下诅咒会不会犯罪前,阿司要先介绍刑法上很重要的概念:“未遂”。
大部分会发动刑法情况,都是因为有“犯罪结果的发生”,像是有“伤害行为”→“有
人受伤”或是“毁损行为”→“有东西坏掉”,刑法才会介入处理,因此如果小明想让
小华受伤因此攻击小华,但小华毫发无伤,此时因为没有小华的受伤结果产生,因此刑
法原则上是不会处罚小明。
但是,很多行为虽然没有产生结果,例如“杀人行为”→“无人死亡”或是“窃盗行为
”→“开锁时就被抓”,这些行为都没有产生相对应的结果,但刑法认为这些行为“不
处罚会危害法律秩序与安定”,以及有“实现结果的风险”,所以虽然是未遂犯,还是
要出动刑法。
不过如果这个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根据刑法第26条 这样的行为是不
罚的喔!例如在仇人的饮料里面加糖希望仇人胖死,但是这样的行为“犯罪不可能成功
”+“犯罪也不会吓到人(没有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这样的行为被称为不能未遂,
刑法不处罚(也有学说认为这时候不处罚是因为行为人是出于重大无知,以为糖可以把
人胖死)。
回到剧中,诅咒师的诅咒行为(或是扎草人插针、下降头)在现实社会中,并没有办法
证明诅咒本身能够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没有“危险”,所以刑法不处罚。但也有
学说认为行为人以人类力量所无法掌握的迷信手段,而着手实行犯罪,这样的 #迷信犯
,因为迷信本身就是一种不可支配的行为,充其量只是一种“单纯的许愿”,而不是一
种犯罪行为,因此连是不是未遂犯或有没有成立不能未遂都不需要讨论。
不过,如果现实社会中,真的有咒术师或诅咒师的存在(有科学验证),同时他们也能
控制咒力达成犯罪的结果,那当然刑法就必须出动囉!另外诅咒他人去死或是下降头,
虽然在目前的社会上不会构成杀人罪等等,但还是有可能构成妨害名誉、强制罪或是恐
吓罪喔!
备注:
奇怪的知识增加了.jpg
作者: nodnarb1027 (nodnarb1027)   2021-06-24 17:10:00
口罩不会戴不要戴
作者: ki80655 (Xed)   2021-06-24 17:11:00
相信咒术.jpg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21-06-24 17:11:00
……XD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1-06-24 17:11:00
我怎么记得死笔那时就有类似文了==这类重点都是证明因果关系
作者: rainnawind (守序邪恶的雨飒)   2021-06-24 17:16:00
高层攀亲带故的裙带关系 我是说咒术院
作者: DarthCod (鳕鱼)   2021-06-24 17:18:00
以前还有“刑法第59条并不是战斗力破表的烈空座神兽,一经召唤,即可克制阿尔宙斯而解除危机”
作者: aynak (aynak)   2021-06-24 17:19:00
如果真要入法,残秽的证据力应该足够,但前提是社会能认知到诅咒是真实存在的力量,还要有能调查的组织,漫画里没昭告天下所以只有不受监督的私刑系统……@@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1-06-24 17:20:00
黄昭元现在还在当大法官 不是以前==
作者: CornyDragon (好俗龙)   2021-06-24 17:21:00
法律也不会明文说伤害是透过哪些手法所以只要有因果关系就能适用
作者: C4F6 (C4F6)   2021-06-24 17:22:00
加糖胖死有罪所有蛋糕店都要关门了
作者: smart0eddie (smart0eddie)   2021-06-24 17:27:00
姆咪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6-24 17:36:00
衬衫没超过3件不公布名单 嘻嘻
作者: v9896678 (乂空空空乂)   2021-06-24 17:39:00
因果关系也是基于认知成立。认知不成立就跟下降头一样不会被视为因果现实目前介于信与不信的就是精神相关案件
作者: IFeelSoAlive (我感觉好活)   2021-06-24 17:40:00
蹭给推
作者: vikk33 (陈V)   2021-06-24 17:43:00
客观没有危险,主观重大无知,成为不能未遂,不罚或者说构成要件致始客观不成立所以无罪
作者: rrzysccr (Faust)   2021-06-24 17:50:00
推推
作者: AliceHsu (^0^)   2021-06-24 17:52:00
蹭XD
作者: nolimitamy19 (nolimitamy19)   2021-06-24 17:59:00
是在复习刑法总则吗
作者: bettybuy (什么事都叫我分心)   2021-06-24 17:59:00
小编东吴的吗?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21-06-24 18:10:00
台南喜欢这篇文章。
作者: s8510785107 (赴京赶考)   2021-06-24 20:56:00
现实世界存在这事儿就不会进入司法审判了辣
作者: j022015 ( ˊ ﹀ˋ)   2021-06-24 21:15:00
这不就魔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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