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43
こんぬい,是我,我冲矢昴啦
疑问也是我的专长之一
虽然我的专长不是智财法啦,但是烤肉这件事本身
我觉得应该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衍生著作
参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款对改作的定义包含“以翻译就原著作另为改作”
第六条又说“衍生著作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
第七条编辑著作同样是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
然后第十条只要著作完成就享有著作权
我知道看到这边已经有很多人想骂干了
我的意思单纯是“那些Clip下来又翻译的应该也算是著作权人”
只是他们还是可能侵害原作著作权,然后会有损害赔偿的问题
水管在这边的处理似乎是把你这片的收益给版权声明方这样
好这边都不是我的问题,但是有错还是欢迎指正
我比较想知道的是,“在版权方本身默许(或至少是没有声明)权利的前提下”,大家可
以接受到什么程度?
当然是在认知到其实这么做本身侵害著作权的前提下
1.不开收益
2.亲力亲为Clip、编排、翻译、上特效,开收益
3.参考生肉剪辑找原先片段重新编排、翻译、上特效,开收益
4.“致敬”,开收益
虽然版权方目前声明似乎是“要剪可以,会限不能剪、还在播出中不能剪、不能商用”剩
下都没在管的,换句话说1是肯定没问题
但是2跟3似乎就每个人的接受标准不太一样了
可能因为我自己也有在看一些NBA Youtuber啦,我个人的想法是如果版权方也就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的话,2是我还能接受的范围
简单说就是你也有创意跟劳力产出,版权方也都不在意了,至少没有积极阻绝(像NCAA就
真的很严),一般视听者就还好这样
当然啦酸视听者这种就算你不开收益都还是下去死好
大概是这样,不知道各位的想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