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上传IG、FB限动 木棉

楼主: BoBoLung (泡泡龍)   2020-11-02 17:48:35
唉,我们台湾的法治教育真的是很不足,这篇不谈盗版漫画和盗录片尾在道德上(要不要
谴责)有没有差别,我们就只说法律,不然一堆法盲在那边睁眼说瞎话,不要说有没有双
重标准,就连法律标准是啥都搞不清楚。
: 推 kuninaka: 合不合理你上法院看法官怎么说 11/02 17:03
: → kuninaka: 合理使用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11/02 17:03
: → dieorrun: 合理使用也只是不能罚你而已 要你撤你还是得撤 11/02 17:04
: → wl2340167: 我看1000个法官又有1000个判法 跟人格权一样 11/02 17:04
: → iam0718: 推 每个法律人见解都不一样 上法院就是骰 11/02 17:06
法官只能在“事实真伪”的地方适度的自由心证,而“合理使用的标准”不能自由心证,
这是有明确标准的--除了法条明订的四个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质、著作之性质、所利
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各项
内容具体要考量哪些,怎么判断,全部都有清楚的标准--你可以不同意,但是不要随便
说别人没有标准。
例如“智慧财产法院 107 年民著诉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就很明确指出,(1)利用之目的
及性质要考量“商业/非营利、转化程度”,(2)著作之性质要考虑“原创性”,(3)所利
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还要考虑“核心/非核心”等等,才不是自由心证。
当然,你可以说再怎么明确的标准也会有模糊空间,例如不要说转化性、原创性,或是核
心不核心,就说整个比例,到底几分之几算是占比太多?35%太多,34%呢?为什么差1%有
差?这种钻牛角尖的质疑当然无法全部回答,但是就这样说法官都是自由心证,根本是睁
眼说瞎话。
另外只要符合“合理使用”不只是不能罚,也不能随便撤。你随便撤我内容,反而是侵害
我的权利--只是因为平台业者通常会配合撤,然后没人会为了自己合理使用的贴文被撤
掉就打官司而已,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嘘 Aotearoa: 电影放映前都会提醒 禁止录影、录音、摄影 11/02 17:11
: 嘘 y0707186: 说厂商自己的规定的是不知道电影播放前都会有著作权法 11/02 17:11
: → y0707186: 宣导吗? 11/02 17:11
: → Aotearoa: 不管是哪个片商的片,预告片放完,正片开始前都会提醒 11/02 17:12
: 嘘 dos01: 我跟你说 你不能理解的就是这是版权方的权力这件事 11/02 17:13
: → dos01: 告不告 别人能不能贴都是版权方决定的 不是你决定 11/02 17:13
: 推 ohmylove347: 事实就是录了放上网你录多少都被必输,我忘记确切名 11/02 17:13
: → ohmylove347: 词叫啥,反正能分享且再现的方式一定触法,单看版权 11/02 17:13
: → ohmylove347: 方要不要告,什么市场价值比例多少都没用 11/02 17:13
: → AirPenguin: 营业场所的条约消费者同意就有法律效力你知道吗 11/02 17:16
没有违法就是没有违法,不管你怎么宣导,都不会改变这个事实。而有没有有合理使用,
也不是版权方可以决定的,更不是版权方要告就一定触法(另外这个行为叫“重制”)至
于电影院的提醒,营业场所的条约,这指的是“电影院规则”也就是你和电影院的民事问
题--如果你拍摄了,不管有没有侵权,电影院都可以请你离场。
这和“合理使用”甚至是著作权都完全无关,不要把两这混为一谈。
大概就是这样,反正重点就是,只拍片尾,百分之百是合理使用。其它要说这样很亮影响
别人、有可能影响日方不愿意授权等等,这些巴拉巴拉的理由,就随便,但是法律的部分
就是很明确的没有违法--如果要说什么法律和道德不一样也可以,那就好好讨论道德,
不要乱扯法律,以上。
作者: k960608 (雾羽‧浪沙)   2020-11-02 17:50:00
法盲一等兵 前来助阵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20-11-02 17:51:00
去跟木棉花奖啊操
作者: kaj1983   2020-11-02 17:53:00
去和法官说啊
作者: dos01 (朵斯01)   2020-11-02 17:53:00
作者: geniuseric (很少上批踢踢)   2020-11-02 17:57:00
作者: Sechslee (キタ━━(゚∀゚)━━!!)   2020-11-02 17:59:00
咬到人了吗 4连嘘
作者: a1919979 (狐狸精婊子)   2020-11-02 17:59:00
你确定在IG分享叫合理使用吗?就算非营利也没有教育意义或公共利益啊? 同时如果多数人接续透漏重要画面可能会损害片商利益 合不合理使用这解释权可能是法官说的算而不是我跟你或任何一个恰友说了算拍片尾是真的没啥差啦 就白目行为被呛刚好而已
作者: roger840410 (roger)   2020-11-02 18:14:00
连谷阿莫都活得好好的 合理使用的范围应该很宽
作者: SimonWake (MoriMori)   2020-11-02 18:16:00
作者: bitcch (必可取)   2020-11-02 18:18:00
上面那情况是:当电影播到“精采片段”时,阿哲难掩兴奋,就用Instagram的限时动态将片段记录下来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20-11-02 18:19:00
可怜哪 直接打脸
作者: yangjam (阿土伯闹不够)   2020-11-02 18:20:00
可是片尾有歌耶?如果把歌也录进去就不行了吧?
作者: SimonWake (MoriMori)   2020-11-02 18:22:00
片尾也包含在电影公司整部片的著作权里吧?
作者: Winter1525 (霜汁哀桑)   2020-11-02 18:27:00
“反正重点就是,只拍片尾,百分之百是合理使用。”哇靠你说了算欸 厉害了就说你觉得没违法就去告啊 到时候赢了回来洗大家脸不是更爽更光荣 在这边跟我们这群法律素养知识呈口舌之快干嘛
作者: onnax (日出了 晚安)   2020-11-02 18:31:00
我正想找阿哲就有人贴出来了XD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20-11-02 18:54:00
可怜哪 开始跳针xd
作者: JohnShao (平凡的约翰)   2020-11-02 18:59:00
平心而论,是否要告或是怎样,最终决定权也是在代理商跟版权商那边,而裁决权则在法官那边,其他人怎么喊都是场外喊烧而已要说的话,觉得可笑可悲可怜或是怎样的都属于道德层面而已,在法律上并未有强制效力(茶
作者: rp20031219 (Tim87)   2020-11-02 19:09:00
你拿链锯人来钓鱼 太可恶了补嘘
作者: AN94 (AN94)   2020-11-02 19:58:00
C恰法学大师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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