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们台湾的法治教育真的是很不足,这篇不谈盗版漫画和盗录片尾在道德上(要不要
谴责)有没有差别,我们就只说法律,不然一堆法盲在那边睁眼说瞎话,不要说有没有双
重标准,就连法律标准是啥都搞不清楚。
: 推 kuninaka: 合不合理你上法院看法官怎么说 11/02 17:03
: → kuninaka: 合理使用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11/02 17:03
: → dieorrun: 合理使用也只是不能罚你而已 要你撤你还是得撤 11/02 17:04
: → wl2340167: 我看1000个法官又有1000个判法 跟人格权一样 11/02 17:04
: → iam0718: 推 每个法律人见解都不一样 上法院就是骰 11/02 17:06
法官只能在“事实真伪”的地方适度的自由心证,而“合理使用的标准”不能自由心证,
这是有明确标准的--除了法条明订的四个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质、著作之性质、所利
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各项
内容具体要考量哪些,怎么判断,全部都有清楚的标准--你可以不同意,但是不要随便
说别人没有标准。
例如“智慧财产法院 107 年民著诉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就很明确指出,(1)利用之目的
及性质要考量“商业/非营利、转化程度”,(2)著作之性质要考虑“原创性”,(3)所利
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还要考虑“核心/非核心”等等,才不是自由心证。
当然,你可以说再怎么明确的标准也会有模糊空间,例如不要说转化性、原创性,或是核
心不核心,就说整个比例,到底几分之几算是占比太多?35%太多,34%呢?为什么差1%有
差?这种钻牛角尖的质疑当然无法全部回答,但是就这样说法官都是自由心证,根本是睁
眼说瞎话。
另外只要符合“合理使用”不只是不能罚,也不能随便撤。你随便撤我内容,反而是侵害
我的权利--只是因为平台业者通常会配合撤,然后没人会为了自己合理使用的贴文被撤
掉就打官司而已,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嘘 Aotearoa: 电影放映前都会提醒 禁止录影、录音、摄影 11/02 17:11
: 嘘 y0707186: 说厂商自己的规定的是不知道电影播放前都会有著作权法 11/02 17:11
: → y0707186: 宣导吗? 11/02 17:11
: → Aotearoa: 不管是哪个片商的片,预告片放完,正片开始前都会提醒 11/02 17:12
: 嘘 dos01: 我跟你说 你不能理解的就是这是版权方的权力这件事 11/02 17:13
: → dos01: 告不告 别人能不能贴都是版权方决定的 不是你决定 11/02 17:13
: 推 ohmylove347: 事实就是录了放上网你录多少都被必输,我忘记确切名 11/02 17:13
: → ohmylove347: 词叫啥,反正能分享且再现的方式一定触法,单看版权 11/02 17:13
: → ohmylove347: 方要不要告,什么市场价值比例多少都没用 11/02 17:13
: → AirPenguin: 营业场所的条约消费者同意就有法律效力你知道吗 11/02 17:16
没有违法就是没有违法,不管你怎么宣导,都不会改变这个事实。而有没有有合理使用,
也不是版权方可以决定的,更不是版权方要告就一定触法(另外这个行为叫“重制”)至
于电影院的提醒,营业场所的条约,这指的是“电影院规则”也就是你和电影院的民事问
题--如果你拍摄了,不管有没有侵权,电影院都可以请你离场。
这和“合理使用”甚至是著作权都完全无关,不要把两这混为一谈。
大概就是这样,反正重点就是,只拍片尾,百分之百是合理使用。其它要说这样很亮影响
别人、有可能影响日方不愿意授权等等,这些巴拉巴拉的理由,就随便,但是法律的部分
就是很明确的没有违法--如果要说什么法律和道德不一样也可以,那就好好讨论道德,
不要乱扯法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