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nsugimoto (杉本ファナチック)》之铭言:
: https://news.yahoo.co.jp/articles/b5bc11a52e5d4f2b4fde2ffd9ffb255038378c39
: 有人的同人志被上传到网站上
: 作者去告网站
: 网站用"同人志是违法的所以没有著作权"抗辩
: 对此,日本法院做出了非常重要的判决:
: 1.同人志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2.角色不是著作物没有著作权!!!
: 因为去对照原作,原告的同人志并没有跟话原作漫画特定那一格类似
: 所以无法判定侵犯著作权
: 虽然这是二次创作者与侵权网站的官司
: 原作去告二次创作者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 不过这是对同人志法律地位的重要判决
澄清一些部分
虽然我N87懒得去翻裁判书==
先说结论
1. 这个案件是二创告盗图网
2. 一审判二创赢了 这个新闻是二审(盗图网上诉)
3. 二审还是二创赢了
那这篇在争什么东西呢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盗图网把人家同人志传上去
被二创者抓包的案件
差别在盗图网上诉的理由是“二创者对这本同人志没有著作权”
这句话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大佬画了这张图 https://imgur.com/wQq9QxF (@fuyafuyu)
这只是GBF的一个角色 (28岁未婚)
盗图网的逻辑是:
这只是GBF角色->这张只是该角色换个动作->作者没有创作成分->作者没著作权
也就是盗图网主张这张不符合创作或改作定义
真的要告也是cy来告
这个主张你觉得很白痴
我也觉得很白痴
法官搞不好也觉得很白痴
但法官总不能写一句“马的智障”就把你打发了
因此判决要找一个好理由代替这4个字
要找理由就要回归改作的定义
改作就像麦当劳套餐
在大麦克(原作)之外加上薯条可乐(更为创作)
同时有原作+额外创作才能称为改作
如果我今天点3片面包+2片肉+生菜跟酱
或是单点一个被压路机压过的大麦克汉堡
都只能称作重制(没有额外创作)
你改点一个安格斯黑牛堡则直接算创作(全新的作品)
很重要的另一个点则是
当我们在区分改作物的著作权时会分成原作者和改作者两部分
用大麦克的例子来说
汉堡本体归原作者
薯条可乐才是属于改作者的部分
不过实际上每个二创作品的比例都不一样
这会看你二创魔改的部分有多少
而这个比例会影响到作品被侵权时能不能告
不然出版社都没反应
你一个没占几%的在那边发疯==
在这两个前提下
要反驳盗图网的主张就要证明一件事:这个同人志有创作成分
在二创告盗图仔的诉讼中
二创者并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原创
他只要证明自己的二创符合改作+有足够创作
因为盗图通常是侵害整个作品
二创者只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创作比例就好
原PO的2点算是个对应一个
同人志有著作权=他至少符合改作(单纯重制没有新的著作权产生)
角色这段则可以理解成他在辨认同人志的创作成分
因为用极端的讲法来说
你确实可以把同人志当成单纯的角色做动作
这种情况二创者就没有什么创作可言
法官在这边做出的判断是“单纯服装相同不会影响创作与否”
虽然很像废话==
不过他主要意思是纵使角色设定相同 最多也只侵害复制权
不会否定角色以外的创作内容
至于这新闻大家在吵啥
其实是一直以来日本的原创告二创都是主张你复制我角色做动作
没有创作可言
也就是日本的过往判决连二创著作权都还没完全肯定==
这个判决直接说在侵害复制权以外的部分有著作权
对于以后原创告二创的案件有可能有影响
从这个角度如果跑到最高法院
老屁股们可能会对这部分有意见
但顶多是叫你理由写好看一点
盗图网赢的机率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