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之铭言:
: 判决书原文,检附如下: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易字第 21 号刑事判决
: 主文
: 洪振凯犯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之公开陈列侵害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罪,处有期
: 徒刑贰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没收;未扣案犯
: 罪所得新台币贰佰参拾伍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看了一下
原告在网络上发现有人盗版他画的漫画贩售,求偿100万
被告表示他是向大陆买来转卖的,并未重制、改作,手边也没有其他本书了。
法官认为
1.原告提不出证据说被告卖了多少本,检察官侦察时也没查到其他本
因此就以原告买的那1本来算,
应没收犯罪所得135元,
刑事判刑2个月(可易科罚金6万元),再加上民事赔偿原告6万元。
2.
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
法官认为原告未举证名誉如何受损害,又已获得金钱赔偿,
因此被告不需登报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