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你说啦刑法235本身就是个垃圾法条,就是那种韭菜连尻枪资格都要许可的政府才会立
的法。
235实质上就是一把范围极大的刀,只是看执政者是谁,想不想挥刀而已,只要他想做就
一定能砍死你。
235一直都没有持续性很强力在执行,偶尔压力大才意思意思扫一下,不然你各位就不用
看图看本看片子了,随便都把你抓进去通肠。
今天国民党立委吴小姐在干嘛?他修法目的就是觉得政府执行不力,所以要引入检举人制
度,由市场机制来配合法条235达成超高覆蓋率的成案审核。
为什么说235是垃圾?
因为它的定义极度模糊,甚至是靠617释宪才略微清楚一点,但garbage in garbage out
,垃圾法条再怎么释宪也只是变形垃圾,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直接废了235。
这刀有多大把?看看条文
第 235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九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
没收之。
猥亵是三小?你说了算?
对,只要政府想,抄你家是依法执政、名正言顺。
再来近几年终于进步了,出现释宪617,稍微宽松但内容仍旧可笑。
释宪解释文太长,我截两段就好。
A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谓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猥 亵之资讯或物品,
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之行为,系指对含有暴力、性 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
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为 传布,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
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 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未采取适当之安全
隔绝措施而传 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之行为
B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所称猥亵之资讯、物品,其中“猥亵”虽属 评价性之不确定法
律概念,然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 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
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
碍于社会风化者为限(本院 释字第四○七号解释参照),其意义并非一般人难以理解,
且为受规范者 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违背。
艺术性的有无,他们说了算,大众(哪个大众?你以为会公投决定吗?)能理解的才算,其
他都是异常、猥亵、变态。
你各位小众性癖的知道这把刀一直都在你们头上了吧?自以为大众的也别太高兴,只要他
解释得过你马上变小众。
政府本来是爱砍不砍的,只要奖金检举制过了一定疯狂赚钱,没人逃得掉。
所以我说235是垃圾,请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