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a29580317: 卖方类比成劳工wwwwww 12/24 07:54
: 嘘 wingthink: 劳资……? 12/24 08:08
: → ws36132005: 从头到尾都是买卖契约 谁跟你类比劳资啊 笑死 12/24 08:08
: → john29908: 等等,这不是一桩买卖吗? 12/24 08:08
上一篇是谈作者到底贪婪不贪婪,想要讨论这个问题的可以继续在下面推文,我慢慢回。
但是这篇讲另一件事情:不说这个案例啦,在著作权法的历史里面,著作权保障比起“买
卖”关系本来就更像是“劳资”关系吼,这不只是因为很多时候著作权纠纷是出自劳雇关
系(我的员工的产出,像是美漫作者)更多的还有出版商和作者的历史。
“出版商vs作者”本来就更像是公司和员工,而且必然是资方和劳方。我是不觉得这个有
很难理解啦,只是放在这个争论里面,确实会挺像只是我找来支持自己立场的类比,因此
受到比较多质疑也是可以理解,所以跳开个案另外回一篇这样。
举例来说,台湾著作权法就规定,有任何“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就像是这
个案例,不谈谁对谁错贪婪不贪婪,如果他当时就是拿了钱就走也不问后面具体授权出几
代,在台湾很有可能就是视为未授权,就是因为著作权更保障著作权人利益。
同样的,在波兰的智慧财产权法,也有作者获得收益和授权者差异过大的时候,作者可以
要求追加报酬的条款,虽然没有多少判例,能不能适用这个案子也还不好说。但是很有可
能CDPR就是担心弄到法院太难看又没把握赢,所以干脆和解--而这规定也是基于保护创
作者的考量不将授权视为单纯买卖关系,麻烦推文的几位不要笑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