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ucifier (lucifier)
2019-05-14 13:49:01请拿出你手边的《民法总则》(王泽鉴著)
我手边的是2006/8版本,翻开行为能力制度体系图表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七岁未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身分行为例外)───────────────────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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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为意思表示───得独立为之───纯获法律上之利益(77条但)─有效
│ │
│ ───日常生活所必需(77条但书)─有效
│
│
───得法代允许───个别(77条)────────有效
│ │
│ ───限定─财产处分(84条)───有效
│ │
│ ─独立营业(85条)───有效
│
───若未得允许───单独行为(78条)──────无效
│
─契约(79条)─效力未定─承认事后生效
│ │
│ ─撤回不生效力
│
───诈术行为(83条)────强制有效
首先是红包与零用钱是否为84条得法代允许处分之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法代之允许范围不能加以界限及预见时,不得为之(p.350)
因此一万元购买点数是否为允许范围,容有讨论余地
若无84条之适用,则检视83条情事之有无
若否,则适用79条之规定,法代若事后承认则契约有效,撤回则自始不生效力
至于应该向谁撤回、向谁请求返还价金,这边不讨论
很久没动法律,只能翻学生时期的旧书撑腰而已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3:51:00"法代之允许范围不能加以界限及预见" 这个感觉解释范围还满广的。前几天有个桃园地院的案例有提到前几篇*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3:54:00用79还是要回归法代允不允许来看 这跟77还是相关而且84也是要先得法代允许 某G才是别跳针了 先告诉我家长到底允不允许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3:57:00这篇就跟你说零用金范围容有讨论余地 你还在跳针喔?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3:58:00再说零用金你要怎么证明是经允许处分之财产? 你允许的吗
所以我说法院判定啊 不是你说不是就不是...我论点从头到尾相符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3:58:00零用金本身定义上就是允许处分的财产啊 不然是啥?如果所谓的零用金还要通过家长允许 那跟民77有啥不同?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3:59:00如果零用金这么容易被界定为允许处分之财产 论文不会一堆啦好吗 随便法源上找都五六篇
别跟这些人讲道理了 浪费口舌而已 他们就自以为是法官认为不能撤销 没什么好多说的啦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9-05-14 14:01:00算父母的私房钱好了
所以我只说先看适不适用84... 你在那边说“ㄟ 民法哪有自行处分的规定”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01:00这明明就没有那么笃定 干嘛那么激动XDD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4:03:00我也很懒得跟某些人讲道理,一直跳针有效不能撤销zz
在84认定范围上的模糊空间超大 干嘛急着说不能撤销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4:04:00我相信不管是哪个法官或是王则鉴还是林诚二都不同意这种遇见可能性预
B大去休息了吧 多说无益 有些人脑袋僵化了 只认为自己就是对的 继续讨论下去也没有意义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4:06:00觉得好笑的是这篇明明是在打脸法盲 结果有人要我来学XDD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07:00highwayshih找到的那个桃园地院的判例很有意思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9-05-14 14:08:00非娱乐用那未成年人玩夹娃娃机转蛋一番赏花了好几千,爸妈是不是都有权把钱要回来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4:09:00所以我从一开始就告诉你 请问允许在哪里? 有错吗?还跳阿想说零用金可以跳过法代允许 不晓得是谁齁?
作者: send99555 (内仔) 2019-05-14 14:13:00
现在去买150都会被各种问了 小孩买的到?
所以重点就上面H大说的 是否会判为零用金最后我不是法官 只能说 我不能决定谢谢当判为84 谁管你过不过77如果定义为“自行处分财产”的确可以不理法代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9-05-14 14:20:00
法院判定前 先打1950咨询好吗
我就觉得很奇怪啊 适用84的判例也不是没有 为啥还觉得一定能撤销 不就只能看法院的判定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4:22:0084条的零用金要允许特定行为 我就说了请去看实务判决zzz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4:22:00你告诉我这件到底有没有家长允许 77是大方向 84是特定你大方向都过不了 你还想过特定喔?48年台上字661 实务麻烦看一下好吗?还在那边跳针跳针 你姊姊喔? 还是你是店长不想吐钱?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5 年简上字第 44 号民事判决 这案不就适用84= =哪来一定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4:26:00从没有人说"一定能"撤销吧 只有跳针零用金so有效ok?
零用金已经是同意处分了 还要再同意那84根本是废法啊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30:00桃园那案例用被告不清楚对方年龄抗辩了不只是因为84的关系,而84成立的原因不是因为零用金是因为他冒用帐号两年没发现太夸张
B法院说符合84也要问77 我看妈妈输惹错 商家输了 我逻辑有问题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4:32:00我还特别去看h大说的105年简上 那是上网销售 非实体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33:00那个没有被冒用吧,只是说他可以用那帐户一年多胡月珠是那个未成年被上诉者的妈妈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34:00他帐户是冒用他妈的名字办的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35:00湖月珠想要主张被上诉者未成年+她拒绝承认故契约未成立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36:00我在说的是银行帐户喔那个是胡月珠会用来缴水电费的帐户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37:00而因为被上诉人(也就是胡月珠的小孩)可以操作那个帐户,在这个案例里面就被认定是对该帐户财产有处分权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38:00作者:
a1919979 (狐狸精婊子)
2019-05-14 14:38:00零用钱是小孩的钱 不代表法代(父母)同意他可以随便花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38:00然后我相信胡月珠应该是没想到她小孩会花45万买虚宝啦XD
桃园那案例帐号使用数年、成功交易数笔且该网站申请有要求各项个资佐证,跟本案的小朋友差距其实不小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39:00不单只是84条的原因,想只靠零用钱说是84适用不可能的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39:00你画线那段是跟民83有关,不是民84
如果用不能加以界限或预见来看的话 被上诉人的妈妈很明显不会预见他花几十万买虚宝 然而84还是过了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40:00我没办法断言是不是不可能 但要依照这篇说的不可预见..我不觉得胡月珠可预见她小孩会花45万买虚宝啦难道你不觉得这实在很难预见吗XD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41:00因为卖家根本不知道是不是本人,他要告也是告数字网卖家无法判断是否成年所以才跟77没关系
做成判决的法条依据是84不是83 关知不知道是本人啥事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43:00就是77不适用才会扯到84懂吗?
那只是卖家拿83来当其中一个攻防点 可是被上诉人被判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43:00不过我也只是讲“不可预见”啦 胡月珠这个有其他不同地方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44:00反了吧 是因为84是用所以77不成立
不是无法判断是否成年=>不适用77=>适用84 而是适用84=>所以不适用77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45:00一开始就已经证明无法得知是否成年所以77根本就无法成立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46:00你讲的是民83
你因果关系搞反了啊= = 是适用84在先不适用77在后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4:47:00你就用自然一点的逻辑想,如果77卡得动84,那84有啥意义?
77是通则 84是例外状况 既然是例外状况了关通则啥事
作者:
a1919979 (狐狸精婊子)
2019-05-14 14:48:00小孩(限制行为能力者)自己来买上万元点卡 超商应该拒卖这种有法律纠纷的行为 禁止就对了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9-05-14 14:52:00店家如果一开始叫家长陪同就没有这些事 直接77卡死小孩
换另一波家长出来 为什么不直接卖我小孩点卡 还要我跑这一趟
作者:
a1919979 (狐狸精婊子)
2019-05-14 15:01:00当然要家长同意啊 九岁小孩来做万元交易 你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请问是在限制什么行为能力拉?性行为?两小无猜条款在手他们才是最强的吼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9-05-14 15:04:00上面就有一个判例了...不如先去看看嘛^^"
作者: notneme159 2019-05-14 15:21:00
但神奇的是 金额大小是每个人不一样的
作者: zxc1020305 (理解不能) 2019-05-14 15:27:00
那个但书就是为了这种时候而设立的吧,零用钱是小孩子能自己花的,但是法代允许他能买什么旁人不能事先默认
作者: abjx (GOGOGO) 2019-05-14 16:34:00
这新闻看下来我只觉得店员很虽小.....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