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gibbs1286: 反正要真的求偿只能在台湾告,在中国赢了也无法执行 02/23 18:25
刚看了一下别人的说法,唯晶不见的一定要在台湾告
他只要在海外仲裁机关(ex.SICA)提出仲裁,只要仲裁结果是赤烛要赔偿
再发文回台湾执行就可以了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32196.00
立法院于日前三读通过修正“仲裁法第47条条文修正案”,国外仲裁判断将与国内法院
判决具同一效力,同时得为执行名义,目的是将商务争端的解决与国际接轨。未来只要经
承认的外国仲裁判断,将具有实质的确定力与执行力。
立法院指出,依仲裁法第1条规定,有关现在或将来的争议,当事人得订立仲裁协议,约
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单数的数人成立仲裁庭仲裁。此次新修同法第47条规定,在中华民国
领域外作成的仲裁判断或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依外国法律作成的仲裁判断,为外国仲裁判断
。而外国仲裁判断,经声请法院裁定承认后,于当事人间,与法院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并得为执行名义。
所谓仲裁是指当事人以书面订立仲裁协议,约定将有关其现在或将来依法得和解争议,交
由仲裁庭仲裁,以解决争议的制度。立法委员表示,以往对外国仲裁判断只承认其执行力
,对于仲裁本身的判决力没有做最后论断,导许多纷争;由于我国属于国际贸易大国,改
变仲裁法律型态可降低贸易纷争上的仲裁风险,故于此次修正仲裁法第47条,解决商务
方面的争端,并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