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吧
我国刑法第311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可受公评之事物进行评论不罚
虽然什么叫作可受公评之事物并没有非常严谨的标准
但一般来说
网红也算艺人,艺人就有忍受公共批评的义务
因为艺人的卖点是自身的魅力,也就是把自己本身当作商品拿出来卖
那消费者自然有不喜欢这项商品而批评和投诉的权力
那艺人的隐私怎么办呢?
法律上的见解是,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资料,就不算侵犯公共人物的隐私
所以说偶像明星在公共场合就是要被粉丝和媒体追逐
但粉丝和媒体不可以追到私人物业也就是偶像自家和公司去
想当公共人物,就要忍受被人二十四小时拿放大镜检视
被媒体和粉丝挖出自己的私生活或黑历史也不能说什么
否则就乖乖当凡人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