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大家对嘉航是不是没有基本的礼貌?

楼主: Lex4193 (oswer)   2018-12-13 18:29:09
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吧
我国刑法第311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可受公评之事物进行评论不罚
虽然什么叫作可受公评之事物并没有非常严谨的标准
但一般来说
网红也算艺人,艺人就有忍受公共批评的义务
因为艺人的卖点是自身的魅力,也就是把自己本身当作商品拿出来卖
那消费者自然有不喜欢这项商品而批评和投诉的权力
那艺人的隐私怎么办呢?
法律上的见解是,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资料,就不算侵犯公共人物的隐私
所以说偶像明星在公共场合就是要被粉丝和媒体追逐
但粉丝和媒体不可以追到私人物业也就是偶像自家和公司去
想当公共人物,就要忍受被人二十四小时拿放大镜检视
被媒体和粉丝挖出自己的私生活或黑历史也不能说什么
否则就乖乖当凡人就好
作者: nakomone (nakomone)   2018-12-14 06:41:00
你觉的那些东西叫可受公评之事?每个人有个人的主观定义你要怎样去认定?你觉得可受公评就可受公评?还有不要只看法条就觉得有两把刷子很多实务见解都会有更详细的解释你要不要去司法院网站把所有的都看完再来决定你要不要发这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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