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权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营业秘密法分别保护
和二创有关的是著作权法,就以此讨论
一、所以使用原作的角色到底有没有违法?
漫画角色如果是独立之创作,则该人物造型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
因此二创使用原作的角色侵犯著作权。
二、那到底算不算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相关规范有二十几条,其判断准则规范在著作权法第65条:
1.利用之性质及目的
2.著作之性质
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中所占比例
4.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二创基本上前三项都直接出局,只有第四项可以主张二创销售量小,对原著作市场不生影
响。
但是以上这四个准则并没有明确规范,也就是说并没有明说“商用”即不构成合理使用,
只是当你越多项出局时,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低。
三、著作人格权
台湾的著作权法有保障著作人格权,其中包含一项同一性保持权(禁止丑化权),版权方
可以主张R18本损害其名誉。
当然著作权法中大部分属告诉乃论,因此厂商没告=没事。
然后第89-1条规定自发现侵权行为逾两年不得提告,侵权行为逾十年亦同,所以只要拖过
十年就没事了。
懒人包:使用原作角色违法,合理使用可能性低,可能还会侵犯著作人格权=赔更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