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ozendoor (捣辉)》之铭言:
我简单的回应一下关于心理学的议题
关于监狱实验跟Milgram这两篇我并没有特别去看原始文献
所以也不特别提,这篇主要就我认为心理学理论应用在法律上的问题进
行阐述
为什么说有问题呢?
因为即使是最坚定的自由意志跟意识支持者(e.g., R. Baumeister)大概
也必需承认人并非全然理性,而是会受到很多内在(e.g.,情绪)跟外在(
e.g.,权力、社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而有行为上的不同
就目前主流的观点,人的目标是阶层性的、而且可能同时存在复数甚至是
互相冲突的目标
一般而言人通常是依照最高层的目标来选择下面的子目标来配合以达成特
定行动
但这个目标选择的过程是会受到很多其他内在跟外在因素影响的
例如
假设我现在口渴了,为了解除这个状态,我产生了一个上层目标,姑且命名
为"解渴"
在这个目标之下我先选择了子目标一"拿起杯子去装水"(当然光拿杯子又有很
多不同的目标阶层,但那就不讨论)
结果我找遍整个心理系却发现在都没有水了
于是我又产生了个子目标二"去活大买饮料",然后因为我买到了,就完成该行
动
类似上述例子的状况并不罕见,当然该例子只举外在因素而以,但要换成内在
因素也是类似的状况
而如果扯到跟法律有关的状况上,就我对法律的理解,自由意志应该是个重要
的议题
但问题是要如何定义"自由意志"
像上述例子来说,我整个解渴过程到底算不算是由自由意志决定?
如果真的要拿心理学观点来看,这个行动并非完全由自由意志决定,因为我第
一个的目标其实是受阻的,所以我改变目标
但虽然我依然基本上是自行决定去买饮料的,因此还是有自由意志的存在
可是我选择快速的买饮料解决问题,而不是等水煮好这点,恐怕又有受到内在
状态(渴)的影响
所以说这就是使用心理学观点在法律事件的判断上会产生的问题
如果有真的再看社心或甚至认知论文的人,应该不乏看到一个研究收了复数变项
然后跑个回归,R^2不满0.4的状况
这就是很明显的表现出人类行为的复杂性
如果硬要套心理学理论,却又只讲其中一个自己认为重要的因素,其实最后容易
有明显的偏误,因此不适合做定论
因此,我觉得心理学理论对于法律案件的适用性其实不太好
毕竟我们的东西通常都只能说"有此可能"
但如果要认真的探法这些可能的话,那我想肯定会对整个事件的判断造成干扰的
但如果是只取其中一者的话,那大概就是做建议的程度,而不适合当成结论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