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Citrus 芽衣婚姻的法律问题解答及理由

楼主: POLITICHONG (盖世英豪)   2018-03-10 21:58:07
※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铭言:
: 上回讨论的,是芽衣婚约的法律效力。
: 在芽柚的橘势未定下,这次来谈芽衣婚姻的效力问题。那么,我有两个问题先提出:
: 一、假若芽衣照爷爷安排而跟宇田川店长结婚,但芽衣并无结婚意思。依现行日本民法

: 定,请问该婚姻效力可能为何? 理由为何?
: (A)无效 (B)得撤销 (C)解除 (D)终止 (E)不得申报
: 二、若芽衣选择跟柚子结婚,依现行日本民法不承认同性婚姻下,她们能用什么法律途

: 解决?
时间到!现在公布正确解答:
一、芽衣跟宇田川店长之间婚姻为无效,甚至根本上该婚姻未经芽衣父母之同意,导致户
籍机关不得受理两人婚姻之申报而“不成立”,所以应选(A)、(E)。其理由有下列两点:
(一)无婚姻合意,导致“婚姻无效”:
1.按日本民法第742条第1款规定:“婚姻,限于下列各项情形为无效:因错认人或其他事
由,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思时”。所谓“当事人间无结婚意思”,依日本学者通说采“实
质意思说”,认为当事人须有创设“社会通念上夫妻生活关系”之婚姻意思,始为合致 (
千叶洋三、床谷文雄、田中通裕、辻朗,《プリメール民法〈5〉家族法 第2版》,京都
:法律文化社,2005年。参照)。
2.亦即欠缺实质的婚姻意思,即属虚伪之假装结婚。男女双方虽然践行婚姻申报等形式要
件(日本民法第739条规定参照),但其婚姻仍为无效,实务见解亦采之(日本最高裁判所昭
和44年10月31日民事判例集第23卷第10号第1894页参照)。承此,芽衣跟宇田川店长结婚
,但芽衣并无结婚意思,并不因此能认定两人有结婚意思之合致。
3.小结:是以,在欠缺男女双方的结婚意思合致下,两人之婚姻应为无效。
4.附带论及者,婚姻无效的性质在学界有争议,以下主分两说:
(1)当然无效说:
学者通说及实务见解采之。他们认为,无效的婚姻无待提起诉讼,即得直接主张无效。不
过像“继承回复请求权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可能就被继承人的婚姻无効,做为“继承回
复请求权”之法律前提。
举例而言,A主张其生父B(已殁)生前虽与C女于结婚,但B、C二人之结婚实属通谋虚伪
意思表示,故其二人之婚姻应属无效。A想单独办理被继承人B财产之继承登记,但C女有
所争执,因此A乃以自己为B之唯一合法继承人之地位受侵害之虞,而向法院起诉确认其父
B与C女间之婚姻无效,以做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法律前提。
(2)形成无效说:
此为诉讼法学者所持的有力见解。该说认为,婚姻经法院下无效判决确定时,而溯及失效
。在判决确定之前,该婚姻仍应认为有效。其理由在于,婚姻“撤销”时法律效果为“向
后失效”,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不因此成为“非婚生子女”;相对于此,若为婚姻“
无效”情形,将会导致婚生子女成为“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律上有失公平。
毕竟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遗产,原则上并没有继承之权利,纵使DNA鉴定结
果确认父子间有亲子关系,也同样不可以继承。
(二)芽衣婚姻未经其父母共同同意而“不得申报”:
1.按日本民法第4条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在反面解释下,人只要19岁以下即为“
未成年人”。所以芽衣为16岁,系未成年人,合先叙明。
2.另依日本民法第737条规定:“(第1项)未成年子女结婚,应经其父母同意。(第2项)父
母一方不同意时,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死亡或不能表示其意思时,亦同。”
,所谓“不明”系指离家后查无音讯,既无从确知其生,亦无从确知其死之状态而言。所
谓“不能表示其意思”,系指如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等情形,致不能自主行使其同意。
经查,芽衣的生父蓝原翔虽常飞往国外,但并非查无音讯而一方不明。而蓝原梅仅为芽衣
的继母,两人在法律上应属姻亲,故芽衣亦应得其亲生母亲的同意。
因此,芽衣的婚姻仍须经亲生父母共同行使同意,才为有效。若违反该条规定,户籍机关
将不受理芽衣婚姻之申报(日本民法第740条规定参照),盖日本学界通说及实务见解认为
,婚姻申报为结婚的“形式要件”,其违反的法律效力即为“不成立”。
3.小结:是故,芽衣跟宇田川店长之结婚,即便由爷爷主导同意,在未经生父蓝原翔及生
母之双方同意,当地的户籍机关不得受理该婚姻申报而不成立该婚姻。
4.附带论及者,学者通说及实务见解认为,婚姻障碍事由有:“(1)婚姻适齢(日本民法
第731条)、(2)重婚禁止(日本民法第732条)、(3)再婚禁止期间(日本民法第733条)
及(4)近亲婚禁止(日本民法第734条至第736条)等”,其效果得依民法第744条规定撤销
。而民法第737条未经父母同意的结婚,也应属“婚姻障碍事由”而得撤销。
然而,日本民法第744条并未将第737条规定予以适用,导致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申报,户
籍机关顶多不予受理。即便户籍机关误为受理,该结婚申报仍为有效而不得撤销。(我妻
栄、有泉亨、远藤浩、川井健,《民法〈3〉亲族法・相続法 第2版》,东京:劲草书房
,2005年。参照)。
甚至有学者认为,民法第737条规定的解释有太多问题点,在立法论上,应删除父母同意
的要件,而将未成年人的婚姻改交由家庭裁判所(家事法院)的裁定认可 (千叶洋三、床谷
文雄、田中通
裕、辻朗,《プリメール民法〈5〉家族法 第2版》,京都:法律文化社,
2005年。参照)。
二、芽衣跟柚子结婚,虽依现行民法并无婚姻效力,但有两种解决途径:
(一)芽柚得就婚姻申报不受理,向家事法院提出家事调解程序及审判程序,并得上诉至最
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法官进行违宪审查,并促请国会修法以保障同性婚姻:
1.首先,芽衣和柚子因各自家长再婚而成为义姊妹,既非血亲亦非姻亲,故依日本民法并
无近亲婚限制。并在符合婚姻适齢下,芽柚须依同法第739条规定向户籍机关提出婚姻申
报 (跟台湾的登记婚相同)。
2.然而,依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不满十八岁,女不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可
导出其立法目的系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是故,该条仅限保障
异性婚,并不保障同性婚姻。由于芽衣和柚子同为女性,她们依日本民法第739条规定申
报婚姻,在违反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下,户籍机关依日本民法第740条规定不受理。
3.另按日本户籍法第121条规定,有关戸籍事件中市町村长为不当处分者,得向家庭裁判
所(家事法院)声请不服。而该“不当处分”为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在日本行政法认
为,不当行政行为系指行政行为虽不违反法令,但违反内部规则或判断上不符合客观目的
性,而与违法行政行为一道构成有瑕疵的行政行为。
据此,户籍机关不受理芽柚的婚姻申报,即属“拒绝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令亦非违反
客观上目的性之判断,但基于宪法保障人民的权利救济权,芽柚仍得认为该不受理处分在
判断上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向家事法院声请不服。
4.在诉讼法上,依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家事事件法)第244条至第288条规定,通常婚姻申
报等特定家事事件 (ex.遗产分割事件、否认婚生子女事件等) 会由家事法院的调解委员
会先经“调解程序”。在预见芽柚对婚姻申报之不受理处分调解不成立时,法院得依职权
改行诉讼程序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284条规定参照)。
5.当家事法院审判终结,并得预期芽柚败诉下,她们得依日本裁判所法(法院法)第16条第
1款规定,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若仍败诉而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则能依日本裁判所法
第7条第1款规定,向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提起上
诉。而最高裁判所受理上诉后,对于当
事人主张违反日本宪法所适用的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等,做出最终的宪法判断(日本
裁判所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参照)。
6.复依日本国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
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此即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由于日本违宪审查系采“具体审
查”制度,由法院于审理具体案件或争议时,一并审查其间适用之成文法令有无违宪之虞

然而,日本的违宪审查实务上,虽然最高法院可宣告违宪的法令无效,但如此“单纯违宪
之宣告”仍须经日本国会配合废止或修法。假使国会不愿配合,最高法院也莫可奈何,这
是日本权力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下,司法权并不能僭越立法权的限制。后续民法
的同性婚姻保障,实有待日本国会修法。
(二)芽柚在民法修正保障同性婚姻前,到特定的地方政府登记同性伴侣关系证书:
1. 2015年在东京都涩谷区政府,经区议会通过“渋谷区男女平等及び多様性を尊重する
社会を推进する条例”(涩谷区促进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别社会自治条例),为同性伴侣
提供类同于婚姻的法律保障,也为区伴侣制度开启滥觞。而东京都世田谷区、兵库县宝冢
市、三重县伊贺市、冲绳县那霸市及北海道札幌市等其他五地,也相继建立区伴侣制度。
在涩谷区,只要到市区公所提出双方合意的契约书,即可得到伴侣证明等关系证明书。
2.领到“伴侣证明”的同性伴侣,虽非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但可处理民事事宜。例如在
申请入住区营住宅或区民住宅时,可视为一个家庭来对待;同时要求区内的居民和企业,
必须尽最大限度尊重同性伴侣,以求公平对待。若发生侵犯同性伴侣权益的事件,区政府
将对当事者或团体进行指导,提出建议并要求改正。对于那些恶意侵权的当事者或团体,
区政府保留将其公诸于众的权力。
3.不过,上述同性伴侣的权益保障,仅少数地方政府推行而未及全国,甚至前面提到的东
京都世田谷区、兵库县宝冢市、三重县伊贺市、冲绳县那霸市及北海道札幌市等地,并未
有议会规定同性伴侣的权益,仅有行政效力的同性伴侣宣誓书,虽凭此证在公立医院签署
手术同意书、租住或购买市立房产等方面,可享有平等待遇。然而此等宣誓书,其政治宣
示意义大于实质权利保障。仅止于如此的同性伴侣注记制度,并未挑战中央政府对于民法
的解释权,也无法促使中央政府对同性伴侣的婚姻平等有所积极保障,因此成效有限。
3.因此,芽柚只能到特定的地方政府登记同性伴侣关系并领取证书,然在立法论上,最根
本的作法,仍应经日本国会修正民法,以实质保障同性婚姻的平等权利。
三、结论:
综上所述,芽衣跟宇田川店长之间婚约无效,且根本上该婚姻未经其父母同意,导致户籍
机关不得受理该结婚之登记,应认该婚姻为“不成立”。
若芽衣和柚子要结婚,会遭遇户籍机关不受理婚姻登记,得依法向家事法院提出家事调解
程序及审判程序,并得上诉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进行违宪审查,并促请国
会修法保障同性婚姻。
或者,芽柚在国会修正民法保障同性婚前,到特定的地方政府登记同性伴侣关系证书。相
较其他承认同性伴侣的地方政府,在东京都涩谷区,至少有地方条例明文保障一定程度的
同性伴侣权益。
这次可惜没人完整答对,第二大题难就难在,还涉及民事诉讼法、家事事件法等程序法,
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等。
不过若有人看到citrus的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站内信提供给我w
作者: Yijhen0525 (深雪)   2018-03-10 22:01:00
原PO整理一下可以当论文发表了
作者: lex65536 (☆▽☆)y d(☆▽☆)   2018-03-10 22:02:00
超难有奖征答( ̄  ̄;)
作者: jeeplong (chickenhammer)   2018-03-10 22:04:00
嗯…真的有人在想这个喔
作者: ishiyoshi (无视すればいい)   2018-03-10 22:04:00
推!超猛又认真XDD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8-03-10 22:29:00
超认真XDDDDDD不过很棒!
作者: efkfkp (Heroprove)   2018-03-10 22:39:00
认真推,看一半觉得像魔法咒文,一定要这么绕吗?字都看得懂连在一起就看不懂了,是故意写的让一般人无法顺利理解的吧XD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18-03-10 22:41:00
2有个先决条件,必需是望族,且具对日本或区政府有一定
作者: shiyanin (shiyanin)   2018-03-10 23:07:00
日本非婚生子女没有继承权啊,上了一课。
作者: Ryanck (harucon)   2018-03-10 23:32:00
认真给推XD第一题如果有欠缺形式要件的话,我会觉得先讲不成立,再退步言欠缺实质要件而无效好像比较顺畅,虽然这样有点鸡蛋里挑骨头啦www另外我刚刚发现了一个颇有趣的点,我国法上未得法代同意是有得撤销的规定,但日本法竟然没有看到明文?
作者: spfiscol (大树 宋)   2018-03-11 00:11:00
很好 是一位身份法读得很透的friends呢
作者: muki0177 (muki0177)   2018-03-11 11:42:00
应选AD?不得申报不是E吗? 我这次都没跟到~ 但动画这集很不吸引我,接下来那集应该也是吧,好怀念前几个礼拜会连放三次再睡觉的时光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8-03-11 13:35:00
觉得厉害话说737有限定生父母?单看法条好像无法推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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