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mjungyi923 (边缘BL写手 小旋风伊咪达)》之铭言:
: 标题: Re: [记录] 便当事件总结
: 时间: Wed Aug 14 06:33:23 2019
:
: 有统一的驻板法务:
: 要出来告诉我要告什么吗
: 如果要告诽谤的话
: (懒得看的人可直接看黄字)
: 第 310 条
:
: I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II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罚金。
: III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 关者,不在此限
:
: 然后我记得食安也算公共利益喔
: (判决待找)
:
: #释字509解释理由书节录
:
: 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 实者,不罚”
:
: 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 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条
: 件,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 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
:
: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 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
: 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 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
: 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
: 务 。
:
:
: 第311条
:
: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
其实推文有人讲正确答案了,我稍微整理一下
刑法310 III的结构搭配第一项的构成要件,可以整理出两种违法样态:
1.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且无法证明为真实(捏造败德事实)
2.足以毁损他人名誉,涉于私德且与公共利益无关(泄漏不堪隐私)
反过来说,也可以整理出两种不罚的态样:
1.足以毁损名誉→但可以证明为真实→不罚
2.足以毁损名誉→无法证明为真实→但不涉及私德+与公共利益相关→不罚
这件事情,在“该品种异物确实为便当里出现”这件事为真实的前提下
其实是不罚态样的第一种,也就是:
“原原PO贴出便当里有该品种异物这件事,足以毁损厂商的商誉,但因为是真实的,所以不成立毁谤罪”
后面可以不用再审查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
不过症结点就在于这个前提是否成立,也就是推文有人提到的诉讼举证问题
今天证物已经被厂商取走,而且找了专人检查厂区,声称“未发现此品种异物”
如此一来对于原原PO就非常不利,因为他可以证明自己言论为真实的唯一证据被拿走了
整件事情走到诉讼上就会变成:
“厂商告原原PO毁谤,并拿出检查报告证明厂区没有此品种异物,而原原PO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言论为真实”
就算法官觉得事有蹊跷,但司法就是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情势对于原原PO可以说是压倒性不利
总而言之,如果厂商的态度是这样子
以后我如果吃到有问题的食品,应该不会跟厂商联络
而是直接送主管机关(除了卫生局,我觉得消保会也可以一并送看看)
等拿到进一步主管机关的案件处理结果
再把可以证明为真实的报告内容,拿到版上跟大家分享
这样应该是避免争议比较好的方式
: 我们来看看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89年
: 重诉字1009号民事判决
: 裁判要旨:
:
: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评论
: 者,不罚。”
:
: 旨在折衷保护名誉及言论自由,而名誉系属开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构成不法,应依利益衡
: 量加以判断,基于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上开刑法之规定,亦应列入个案加以认定。?
:
: 所谓“可受公评之事”,系指依其事件之性质与影响,应受公众评论、评断或批评者而言
: ,至于是否属可受公评之事,其标准如何,则应就具体之事件,以客观之态度,社会公众
: 之认知及地方习俗等资为认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国家社会或多数人之利益者,皆属之;
: 所谓适当之评论者,即其评论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范围之程度,故以善意发表言论,对
: 于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之评论者,于刑事上不构成诽谤罪,民事上自亦不构成侵权行为。
:
: 然事实陈述与发表意见仍有差异,因事实本身有真实与否之问题,而意见则为主观之价值
: 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各种价值判断皆应容许,盖维护言论自由即所以
: 促进政治民主及社会健全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之损失权衡,显然有较高之价值;虽
: 两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动,惟若意见系以某项事实为基础或发言过程中夹杂论叙,事实叙述
: 与评论混一谈时,在评论言论自由与保障个人名誉权之考量上,即应考虑事实之真伪问题
: 。
:
: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 97年度自字第94号
:
: 阿懒得看那么多的
: 我直接古狗一个新闻给你
: https://m.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44575
:
: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食安问题本是可受公评之事,食力的报导内容也没有贬损原告的文字
: ,因此将被告等4人处分不起诉。
:
: 再一篇新闻(?)
: https://e-info.org.tw/node/77513
: 何谓“适当评论”:
: 任何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就“个人主观价值判断”提出“主观评论意见”,无情绪性
: 或人身攻击言论,就是宪法保障的“意见陈述自由”,也属于刑法第310条所谓的“适当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