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记录] 便当事件总结

楼主: catvvine (catvvine)   2019-08-14 13:07:36
※ 引述《imjungyi923 (边缘BL写手 小旋风伊咪达)》之铭言:
: 标题: Re: [记录] 便当事件总结
: 时间: Wed Aug 14 06:33:23 2019
:
: 有统一的驻板法务:
: 要出来告诉我要告什么吗
: 如果要告诽谤的话
: (懒得看的人可直接看黄字)
: 第 310 条
:
: I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II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罚金。
: III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 关者,不在此限
:
: 然后我记得食安也算公共利益喔
: (判决待找)
:
: #释字509解释理由书节录
:
: 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 实者,不罚”
:
: 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 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条
: 件,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 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
:
: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 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
: 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 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
: 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
: 务 。
:
:
: 第311条
:
: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
其实推文有人讲正确答案了,我稍微整理一下
刑法310 III的结构搭配第一项的构成要件,可以整理出两种违法样态:
1.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且无法证明为真实(捏造败德事实)
2.足以毁损他人名誉,涉于私德且与公共利益无关(泄漏不堪隐私)
反过来说,也可以整理出两种不罚的态样:
1.足以毁损名誉→但可以证明为真实→不罚
2.足以毁损名誉→无法证明为真实→但不涉及私德+与公共利益相关→不罚
这件事情,在“该品种异物确实为便当里出现”这件事为真实的前提下
其实是不罚态样的第一种,也就是:
“原原PO贴出便当里有该品种异物这件事,足以毁损厂商的商誉,但因为是真实的,所以不成立毁谤罪”
后面可以不用再审查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
不过症结点就在于这个前提是否成立,也就是推文有人提到的诉讼举证问题
今天证物已经被厂商取走,而且找了专人检查厂区,声称“未发现此品种异物”
如此一来对于原原PO就非常不利,因为他可以证明自己言论为真实的唯一证据被拿走了
整件事情走到诉讼上就会变成:
“厂商告原原PO毁谤,并拿出检查报告证明厂区没有此品种异物,而原原PO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言论为真实”
就算法官觉得事有蹊跷,但司法就是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情势对于原原PO可以说是压倒性不利
总而言之,如果厂商的态度是这样子
以后我如果吃到有问题的食品,应该不会跟厂商联络
而是直接送主管机关(除了卫生局,我觉得消保会也可以一并送看看)
等拿到进一步主管机关的案件处理结果
再把可以证明为真实的报告内容,拿到版上跟大家分享
这样应该是避免争议比较好的方式
: 我们来看看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89年
: 重诉字1009号民事判决
: 裁判要旨:
:
: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评论
: 者,不罚。”
:
: 旨在折衷保护名誉及言论自由,而名誉系属开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构成不法,应依利益衡
: 量加以判断,基于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上开刑法之规定,亦应列入个案加以认定。?
:
: 所谓“可受公评之事”,系指依其事件之性质与影响,应受公众评论、评断或批评者而言
: ,至于是否属可受公评之事,其标准如何,则应就具体之事件,以客观之态度,社会公众
: 之认知及地方习俗等资为认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国家社会或多数人之利益者,皆属之;
: 所谓适当之评论者,即其评论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范围之程度,故以善意发表言论,对
: 于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之评论者,于刑事上不构成诽谤罪,民事上自亦不构成侵权行为。
:
: 然事实陈述与发表意见仍有差异,因事实本身有真实与否之问题,而意见则为主观之价值
: 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各种价值判断皆应容许,盖维护言论自由即所以
: 促进政治民主及社会健全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之损失权衡,显然有较高之价值;虽
: 两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动,惟若意见系以某项事实为基础或发言过程中夹杂论叙,事实叙述
: 与评论混一谈时,在评论言论自由与保障个人名誉权之考量上,即应考虑事实之真伪问题
: 。
:
: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 97年度自字第94号
:
: 阿懒得看那么多的
: 我直接古狗一个新闻给你
: https://m.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44575
:
: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食安问题本是可受公评之事,食力的报导内容也没有贬损原告的文字
: ,因此将被告等4人处分不起诉。
:
: 再一篇新闻(?)
: https://e-info.org.tw/node/77513
: 何谓“适当评论”:
: 任何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就“个人主观价值判断”提出“主观评论意见”,无情绪性
: 或人身攻击言论,就是宪法保障的“意见陈述自由”,也属于刑法第310条所谓的“适当
: 评论”。
作者: Thewayfrom (来自)   2019-08-14 13:23:00
是不是一开始就不该找厂商,还把东西交还给他们
作者: watarasejz (小金金)   2019-08-14 13:29:00
不,是你买到食物的当下不在店内食用,而是带回家自用,这时变成你要举証东西不是你自己另外加进去的所以才会像前面有人吐槽的,以后要吃东西要先录影存证
作者: TWUYW (来个旅行吧)   2019-08-14 13:39:00
感谢分享
作者: Or3 (new life)   2019-08-14 13:41:00
推 自从Lx33之后就不太买统一商品
作者: tackcalb (tackcalb)   2019-08-14 14:12:00
以后要随身穿戴‘进食记录器’了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9-08-14 14:16:00
对方一开始没说 中途才提到经分析 异物非生产过程混入
作者: ntups (如果我们只是擦肩而过)   2019-08-14 15:09:00
只能靠消费者自己抵制不良厂商了
作者: iiichu (要用功!!!)   2019-08-14 15:11:00
行政院消保会很弱 只会一直把问题推给部会 要就找民间的消基会 他们不需要厂商广告费但想要新闻曝光 就会帮忙 前提是统二的势力还没伸到那里去…
作者: kuyfd456   2019-08-14 15:12:00
听起来不论如何,这厂商真是令人失望
作者: pillmedicine (丸)   2019-08-14 15:42:00
厂商处理手段令人失望
作者: walay211 (哇勒大头)   2019-08-14 15:52:00
台湾的法是给有钱人玩的 要相信台湾厂商 原本就是不切实际的事情
作者: en90508 (EN)   2019-08-14 15:57:00
交给厂商分析也不中立阿!谁知道分析的是哪只呢?
作者: Vilehawk (Vilehawk)   2019-08-14 16:23:00
作者: rich25 (Rich)   2019-08-14 16:28:00
举手发问 ~现在第一条走不通能不能直接走第二条,不能证明真实但无关私益且与公益相关?
作者: amy4834202 (凛西亚)   2019-08-14 17:05:00
想知道这家厂商的名称,感谢
作者: sk6 (19号的邂逅)   2019-08-14 17:09:00
以后吃东西都要带开箱记录器啦!
作者: pttnowash (不用洗)   2019-08-14 17:13:00
的确没错 现在包裹开箱都要录影比较好行车纪录器行人纪录器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08-14 17:13:00
消基会介入其实还是要透过媒体报导,不然你会定期去看消基
作者: weiike (绿岛人)   2019-08-14 17:20:00
媒体不敢报还有一个点,没任何证明蟑螂一开始就在便当内,媒体自己也吃亏很多次啦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08-14 17:44:00
说个笑话,媒体报导前会查证
作者: mikonico25 (MIKO)   2019-08-14 18:07:00
作者: keddy1978 (心)   2019-08-14 18:41:00
从布丁事件后就不吃统一的东西了,这次这件事这样处理应该也不太意外,现在去超商都以全家为主,能不去小七就不去
作者: muzik (fin)   2019-08-14 19:02:00
人家股价300欸你教人家做生意?
作者: Holabrown56 (holabrown)   2019-08-14 19:21:00
LX33事件是什么?
作者: std910866e (miler)   2019-08-14 19:22:00
唉 满可悲的
作者: quiy (QuQ)   2019-08-14 19:33:00
LX+数字益O菌
作者: ssd860505da (JAGER)   2019-08-14 20:02:00
可是要如何证明异物本来就在便当里?没有开箱录影,只能测谎证明?
作者: wtfconk (mean)   2019-08-14 20:11:00
其实你只要没有从商店架上取出到开封的详尽过程不中断录影,就算投到主管机关卫生局什么的,官方要帮业者讲话都还是找得到理由啦,以前就买到过期产品投诉过新北卫生局了,官覆屁话重点说无法证明消费者提供的过期品就是买到的过期品blahblah的,总之理由伯一堆,这种主管机关只有重罚民众时很有魄力,遇到厂商只会缩
作者: amy4834202 (凛西亚)   2019-08-14 21:12:00
有没有人愿意简单整理以前的“事件”,太雷了
作者: doggie175 (Stevia)   2019-08-14 21:15:00
以后只去领钱
作者: tjbulls   2019-08-14 21:42:00
依照你这样说 那怎样做都不对阿
作者: vaude (浓睡不消残酒)   2019-08-14 22:29:00
发文陈述便当有蟑螂到底要被告什么东西啊 笑死
作者: alonzohorse (阿隆索豪斯)   2019-08-14 22:30:00
消费者就是弱势啊,因为没种抵制,厂商就是赞
作者: p3962260 (史密提威威杰格曼杰森 #1)   2019-08-14 22:39:00
"拿出检查报告证明厂区没有此品种异物" 有点好奇到底怎明蟑螂不是他们家的? 验DNA吗?检查报告是谁出的? 公信力就是个问题了
作者: C4F6 (C4F6)   2019-08-14 23:00:00
真的很常用超商,真庆幸高雄车站换厂商
作者: sa87a16   2019-08-14 23:08:00
别吵了,继续支持就对了
作者: sequence (Karelia)   2019-08-15 00:32:00
推 厂商这种处理方式真的让人很失望
作者: tonyselina (叫声拔拔)   2019-08-15 00:58:00
车站是全国一起统包的 全家这次全国台铁拿下了
作者: nokia62485 (宅宅阿伟~XD)   2019-08-15 01:11:00
当时候应该把蟑螂验DNA,然后在到厂房附近找寻蟑螂这样验完要是能证明是同一个大家族的蟑螂,就能证明啦
作者: Tbeck (美联MLS)   2019-08-15 01:20:00
推这篇的说明!
作者: o56432 (臭豆腐)   2019-08-15 02:54:00
整件事情下来,比起生气,我觉得更多是对厂商的失望
作者: red2010 (红)   2019-08-15 03:31:00
失望+1
作者: chidori728 (*扬*)   2019-08-15 05:00:00
这么大的公司却是这样的处理态度,让人心寒
作者: mono1023 (阿沛)   2019-08-15 08:57:00
我才不信便当生产线会做什么检验
作者: covenant (蓝悠)   2019-08-15 11:14:00
作者: nickle (it rains)   2019-08-15 11:23:00
作者: tedc21thc (OTL)   2019-08-15 15:32:00
告什么不重要 让你跑法院就饱了
作者: ceoleaf (西尔)   2019-08-15 21:34:00
作者: ivygogogo (ivy)   2019-08-16 00:40:00
作者: yongguo (面包君)   2019-08-17 00:48:00
检查报告会不会就是叫产线主管勾一勾list...XD
作者: inga90611 (LN)   2019-08-19 00:40:00
推 超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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