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记录] 便当事件总结

楼主: imjungyi923 (我是小旋风)   2019-08-14 06:33:23
有统一的驻板法务
要出来告诉我要告什么吗
如果要告诽谤的话
(懒得看的人可直接看黄字)
第 310 条
I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II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III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然后我记得食安也算公共利益喔
(判决待找)
#释字509解释理由书节录
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 实者,不罚”
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 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条
件,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 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 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
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 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
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
务 。
第311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我们来看看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89年
重诉字100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评论
者,不罚。”
旨在折衷保护名誉及言论自由,而名誉系属开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构成不法,应依利益衡
量加以判断,基于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上开刑法之规定,亦应列入个案加以认定。?
所谓“可受公评之事”,系指依其事件之性质与影响,应受公众评论、评断或批评者而言
,至于是否属可受公评之事,其标准如何,则应就具体之事件,以客观之态度,社会公众
之认知及地方习俗等资为认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国家社会或多数人之利益者,皆属之;
所谓适当之评论者,即其评论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范围之程度,故以善意发表言论,对
于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之评论者,于刑事上不构成诽谤罪,民事上自亦不构成侵权行为。
然事实陈述与发表意见仍有差异,因事实本身有真实与否之问题,而意见则为主观之价值
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各种价值判断皆应容许,盖维护言论自由即所以
促进政治民主及社会健全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之损失权衡,显然有较高之价值;虽
两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动,惟若意见系以某项事实为基础或发言过程中夹杂论叙,事实叙述
与评论混一谈时,在评论言论自由与保障个人名誉权之考量上,即应考虑事实之真伪问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7年度自字第94号
有兴趣的也能去看看
至于适当之评论
原po的文真的中肯不偏激
也以善意发表阿
阿懒得看那么多的
我直接古狗一个新闻给你
https://m.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44575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食安问题本是可受公评之事,食力的报导内容也没有贬损原告的文字
,因此将被告等4人处分不起诉。
再一篇新闻(?)
https://e-info.org.tw/node/77513
何谓“适当评论”:
任何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就“个人主观价值判断”提出“主观评论意见”,无情绪性
或人身攻击言论,就是宪法保障的“意见陈述自由”,也属于刑法第310条所谓的“适当
评论”。
所以看到这篇的统一法务
可以说一下你们要告什么吗
硬拗工厂里没有任何一只蟑螂
是原po丢进去的吗= =
补充 以后遇到这样的事件
1. 请把异物交给第三方化验
(e.g.卫生所)
2. 直接po爆料公社
那里舆论飞比较快
我记得CVS有驻板记者阿= =
都抄一堆没任何新闻价值的分享文不是吗
3. 你家附近如果有大学有法律系的话
可以问问看有没有法律服务社
都是免钱的
学生还会帮你问律师该怎么办
我之前也遇过有人买到瑕疵品
我们告诉他要怎么跟厂商主张的
还有不要被一堆法律用语吓到
例如饱留法律追溯拳
4. 这篇收得到法务站内信吗
能家儿好期待
作者: a27588679 (飞云)   2019-08-14 06:38:00
统一或成最大赢家
作者: hr07 (路人07)   2019-08-14 06:46:00
楼上推
作者: Vram (Gin)   2019-08-14 06:48:00
说告 只是吓你啊,胆子小的就直接缩了,不用真的提告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9-08-14 06:55:00
觉得不会提告的才是脑子不清楚吧 这事件不管赢或输他如果不删文统一一定告 不告等于商誉受损告了他对社会有交代他一定说捍卫自身清白 况且他还让人检查过 小虾米对大鲸鱼他盘算过你没时间跟精力陪他玩 在你没空陪他玩 玩了又不一定赢的状况下有几个人要花时间去跟他搞 在旁边喊烧最会而已
作者: navicrops (高雄板很赞)   2019-08-14 07:13:00
你身为法律人 却不懂提告只是一种恐吓的手段而已整个抓错重点 他从来没在乎过能告什么阿 能吓人就好
作者: fman (fman)   2019-08-14 07:16:00
哪间媒体敢报就等著被抽广告啊,所以PO爆料说不定还比较有用起码看的人多
作者: jin956 (jin956)   2019-08-14 07:23:00
推marx0126 一般人没时间跟精力陪他玩 就算赢了又怎样一告再告三告 玩到你不想玩为止 你有几年可以这样玩
作者: PPPGGG (凸( ゚∀゚)凸)   2019-08-14 07:34:00
法务战队站粗乃
作者: wtfconk (mean)   2019-08-14 07:47:00
大部分公司法务的存在价值主要不就是当个门神吓人用的吗?曾被某国际I厂喊保留法律追诉权,直接回洗他的脸,法务咧…统一对这件事的处理方式似乎就是冷处理,只是现在好像出了个猪队友?好在碰到的是被吓到的板友而非惹到其他人…
作者: jht37   2019-08-14 07:54:00
推原Po这篇文!
作者: mikonico25 (MIKO)   2019-08-14 08:01:00
希望能保留这篇 至少小老百姓们可以了解一下相关法条跟案例 之后不幸遇到类似事件也有个参考
作者: yeardoss (我叫dos,不是豆子=.=)   2019-08-14 08:06:00
厂商没明说 不是要告毁谤 而是怀疑蟑螂是原po自己放的要告恐吓诈欺 换作是我 我当下开吃没录影我也会缩大公司律师一堆陪你玩 小老百姓玩不起
作者: bccbus1228 (bccbus1228)   2019-08-14 08:08:00
提告能捍卫商誉XD一定是没上过危机管理…
作者: pederast (96141129)   2019-08-14 08:13:00
重点不是能告什么,而是要透过"告"的手段达到平息事情
作者: citywanderer (秋意渐浓 小心秃头)   2019-08-14 08:37:00
说到这 交给卫生局就够了吗?卫生单位如果吃案呢?
作者: en90508 (EN)   2019-08-14 08:58:00
有没有人知道该品种生物是在煮便当时就进去还是之后才放
作者: shadwell (阿玮)   2019-08-14 08:58:00
只能说吃定一般人怕麻烦 真的靠北
作者: tengobo (潶痞)   2019-08-14 08:58:00
找立委
作者: shadwell (阿玮)   2019-08-14 08:59:00
跑警局跑地检 或许最后不起诉 但要花劳力时间
作者: misu2718 (ID 好威阿)   2019-08-14 08:59:00
官僚最会先通报再去"突检",然后1.查无不法2.有小缺失,但跟本案无关,3.有缺失,限期改善...然后消费者吃屎。
作者: en90508 (EN)   2019-08-14 09:01:00
我也觉得是怕被说该生物是自己放的,如果确定这种化验的出
作者: vicky8452514 (柔柔)   2019-08-14 09:02:00
别删别删,我这小老百姓还是要知道的~
作者: en90508 (EN)   2019-08-14 09:02:00
来,那就不用怕了不是?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08-14 09:04:00
他现在态度就是反正证据我收走了死无对证,你要证明所述为真实,根本不用用到后段公益的部分
作者: Miaplacidus (star descendant)   2019-08-14 09:08:00
推这篇
作者: wormwood0 (Robinson)   2019-08-14 09:19:00
作者: pibred (pi)   2019-08-14 09:30:00
威胁提告以消失事件
作者: Martie (马提)   2019-08-14 09:34:00
不管要告什么 让原po心生恐惧删除文章他们就赢了
作者: ealleneee91 (伊)   2019-08-14 09:45:00
说老实话 从来没见过有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不都是直接退费再送一个一样的 或其他折扣摸摸头?这处理手段简直叹为观止
作者: xiaoxiao (xiaoxiao)   2019-08-14 09:51:00
统一我给负评
作者: bettybuy (什么事都叫我分心)   2019-08-14 10:14:00
呃如果大概了解诉讼流程出庭还好,如果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就不会怕被告了,所以原PO让更多人知道小知识不好吗?
作者: ts311005 (某花)   2019-08-14 10:26:00
请不要删+1
作者: carbonara (carbonara)   2019-08-14 10:29:00
留着吧~
作者: tonyselina (叫声拔拔)   2019-08-14 10:37:00
科学家:这小波浪 实力不够 大小声会被笑
作者: iiichu (要用功!!!)   2019-08-14 10:38:00
吃到跟蟑螂一起煮或一起装的食物 完全不是退款就可以的受害程度 统二要告不会赢 但对他养的法务来说就是工作 对受害的消费者来说却要耗费额外的心力(除非是学生 那我会建议跟他玩)
作者: enamor753 (enamor753)   2019-08-14 10:39:00
以后买全家的好了
作者: std910866e (miler)   2019-08-14 10:42:00
我觉得告不成啦,但原po他不想惹麻烦也是情有可原啦唉
作者: wsx321edc (poli波哩)   2019-08-14 11:00:00
推,这篇可以保留吗~
作者: yeardoss (我叫dos,不是豆子=.=)   2019-08-14 11:04:00
问题是人家都很“客气”地跟你说该物种从未出现在厂区也就是换你要证明这蟑螂是本来就在便当中而不是你放的你没办法证明就只能缩了
作者: nikewang (耐骑王)   2019-08-14 11:07:00
商誉受损如何证明? 反倒是统一的营收每年履创新高耶...商誉受损还可以营收每年攀升 真是不可思议
作者: adon0313   2019-08-14 11:11:00
那就禁止po -4商品阿 被告更衰
作者: longkiss0618 (剑舞北极)   2019-08-14 11:24:00
一篇新闻都没有 就知道这只鲸鱼有多大
作者: francmiss (以领养代替购买)   2019-08-14 11:34:00
推推,不要删+1
作者: newstarting (newstarting)   2019-08-14 11:37:00
不意外啦 小虾米怎么对抗善良正直企业呢 大家小心喔
作者: aapplestore (apple)   2019-08-14 12:17:00
下次可以直接连络民间的消基会看看~
作者: JOYJS (結束了)   2019-08-14 12:20:00
推一下,留文不删。
作者: w4 (天啊 只支援到750)   2019-08-14 12:26:00
看吧处理不当更糟糕
作者: lbjstar (忙着活)   2019-08-14 12:30:00
先吓吓你
作者: tjbulls   2019-08-14 12:45:00
不要删啦
作者: uio3344 (UUU)   2019-08-14 12:53:00
推 请不要删
作者: ookiniSN9 (欧欧kini)   2019-08-14 12:56:00
常看见全家、莱尔富的新闻 但统一真的完全没有 有够恶的
作者: grace00912 (绿霬)   2019-08-14 13:05:00
作者: Ralfchen0429 (小马)   2019-08-14 13:29:00
有证据就站得住脚,家大业大就可以不管品管了吗?看到这样处理方式,以后不买你们家商品
作者: reyana (あさまっく)   2019-08-14 13:31:00
统一的新闻有啦 讲好话的就有:p
作者: caryyrac (境界线上的平行线)   2019-08-14 15:47:00
我的经验是全家的出包率远大于-4
作者: civiltensai (阿呆 <( ̄﹌ ̄)@m)   2019-08-14 15:58:00
统一早就在我的拒绝往来户名单好几年了
作者: vaude (浓睡不消残酒)   2019-08-14 16:21:00
吃到蟑螂便当还要被告 笑死 这就是超商便当的水准阿
作者: sam613 (Hikaru)   2019-08-14 16:37:00
事情都被河蟹,出包率当然0呢....zzz
作者: caryyrac (境界线上的平行线)   2019-08-14 16:53:00
"""我的经验""
作者: cele28 (cele28)   2019-08-14 16:54:00
出事都是they的错 自己永远是受害者
作者: alloutof (青春酒杯)   2019-08-14 16:55:00
烂公司
作者: tonyselina (叫声拔拔)   2019-08-14 17:06:00
某楼说的正确 全家跟义美出包>>>小7啦 ^_<<<
作者: tjbulls   2019-08-14 17:39:00
现在知道为何7-11新闻这么少了吧(菸
作者: Asato163 (Here I am)   2019-08-14 18:25:00
推这篇,看清嘴脸也好
作者: pomelowe (五箱乖乖)   2019-08-14 18:52:00
食品化验不在卫生所的业务范围,请直接找卫生局处理喔。
作者: cvspka02953 (太风)   2019-08-14 18:54:00
法务工作就是拿来吓人要你不去告他们的
作者: viviD (迪~)   2019-08-14 18:55:00
好气喔!!以后都不去7-11了
作者: kamisanma (异议あり!)   2019-08-14 19:13:00
百密一疏或许难免,不过统二这种一翻两瞪眼的处理方式很难接受
作者: thomaschion (老汤)   2019-08-14 19:56:00
以后这种事还是给卫生单位吧
作者: ayanat (易迩)   2019-08-14 20:20:00
作者: wtfconk (mean)   2019-08-14 20:53:00
除非你是在台北市,不然其他县市的卫生单位也别指望了
作者: tonyselina (叫声拔拔)   2019-08-14 22:51:00
想太多了 之前好几起食安通报都是非北市别自以为是了
作者: shanwenwen (SHAN)   2019-08-14 23:50:00
作者: wtfconk (mean)   2019-08-15 03:47:00
食安通报不代表积极做事的是该县市好嘛…还自以为是咧在自介唷XD?急成这样不说还以为是内部同仁…若不是的话自己跟他们交手过就知道了,不用在那边装多重视多积极,早期处罚卖牙线棒这类的民众倒是很积极啦www
作者: chick11 (chick)   2019-08-15 06:01:00
不要自删拜托,有些推文不知道凶什么,我自己不是专业但会想长知识,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才能评估怎么选择,一句小虾米对抗不了大鲸鱼酸很简单。
作者: cookkk (kkkooc)   2019-08-15 16:48:00
拒买桶二啊啊,这样欺负他们的衣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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