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处协调四大超商 寄杯咖啡没有领取期限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
艳阳高照,来杯冰咖啡,消暑又提神。因此超商不定期推出第二杯咖啡享折扣等优惠活动,并提供寄杯等配套服务,吸引消费者,但是如果寄杯因为超商限制领取期限,甚至逾期领取时,即拒绝兑换,消费者的小确幸就变成大伤感了。行政院消保处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消费者的寄杯咖啡悄悄消失,特邀集四大超商、主管机关经济部及学者专家等召开研商会议,获致结论如下:
一、企业经营者以第二杯享折扣的方式促销咖啡以及提供寄杯服务,具有增加来客率与降低进货成本等营业利基,不应以仅属于企业经营者片面提供消费者优惠服务的观点看待,所以企业经营者办理咖啡促销活动,应以平等互惠的理念处理寄杯的消费者保护事宜。
二、消费者预付费用后寄杯,企业经营者限制消费者领取期限,并于逾期后不提供兑领,违反平等互惠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有关日前报载全家便利商店限制消费者寄杯须在一周内兑换一节,经该公司表示加盖期限章的用意,只在于善意提醒消费者尽早使用,为避免争议,该公司表示将协调取消期限章戳。四大超商也都说明,不会限制消费者咖啡寄杯的领取期限。
三、企业经营者如果以发行礼券的方式促销咖啡时,应遵守礼券相关规范,除了应提供履约担保外,若有优惠方案使用方式(例如优惠期间和优惠差价等),应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充分揭露消费资讯,使消费者在交易的时候,能作正确的判断与选择。
四、其他咖啡连锁店,若有类似咖啡促销活动,应依上述结论所揭示的原理原则办理。
此外,行政院消保处提醒,寄杯咖啡多以发票作为凭证,而打印发票的小白单会有日久褪色的情形,消费者应尽早兑换,避免发生日后不易辨识的问题。
来源网址: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E7E343F6009EC241&s=B57BFEC34B8943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