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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寄杯限期兑换合理?消保处:非礼券定型化契约可管
内文:
国人爱喝咖啡,但部分超商限期喝咖啡,第二杯“寄杯”必须在一定期
限内使用。目前业者虽多是提醒性质,并无强制限期,但行政院消保处和民
间消基会皆表示,限期寄杯属于商业行为,非礼券定型化契约规范范围,逾
期可视为放弃权利,消费者要留意寄杯期限。
至于部分超商“限期咖啡优惠券”,消费者若逾期使用是否要补差价?
官方和民间的认定不同。行政院消保处认为属于合法的“促销行为”,折扣
逾期可回复原价,但超商应充分揭露资讯;民间消基会则主张已违反“礼券
定型化契约”,超商不得记载使用期限。
依据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可记载事项第一条明定,礼券不得限定使用期
限;违者依消保法惩处,业者不改善最重可罚50万元。
咖啡商机一年数百亿元,四大超商有许多促销手法。有的是第二杯打折
,消费者可寄杯,例如7—11寄杯无期限,全家在收据联注明“一周内兑换完
毕”,OK则促销第二杯大拿铁优惠期限至5月11日前;莱尔富可一次购买多张
优惠咖啡券,但限期约4个月使用,逾期每杯要补差额。
行政院消保处副处长吴政学说,不论是寄杯或优惠券都属于促销手法,
不在礼券定型化契约规范内,就像游泳池业者为了促销,冬季可以有优惠,
但限定消费者不能在夏季使用,折扣逾期可回复原价。
吴政学说,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限定使用期限,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手中
的礼券,不因逾期而变成无用的壁纸;超商限期促销咖啡是合法的商业行为
,不宜管制,但业者必须在优惠券上充分揭露资讯。
不过,消基会副董事长游开雄指出,超商贩售多张咖啡优惠券,当然属
于礼券,发行礼券一定有折扣等诱因,才会吸引消费者购买,咖啡优惠券应
受到礼券定型化契约规范。消费者可主张,超商限期使用咖啡券违反礼券定
型化契约,超商是无效规定;若业者不理会,消费者可向消保官、消基会检
举,或走法律途径。
游开雄说,至于寄杯算是业者提供的方便措施,一般购物必须一次取货
,寄杯属于消费行为的诚信原则,若消费者不在期限内使用,等于抛弃权利
,确实是礼券定型化契约的模糊地带;但超商限期一周或十天之内取货,也
容易引发消费纠纷,必须由双方磋商。
莱尔富:促销优惠期限早注明
【记者叶卉轩/台北报导】
莱尔富优惠咖啡券有4个月的使用期,逾期每杯要补差价,虽然行政院
消保处认为是合法促销行为,民间单位消基会却说违反礼券定型化契约。对
此,莱尔富公共事务部经理彭博璋指出,优惠咖啡券的规画当初是来自“促
销活动”的概念,既然是活动就一定有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而店家也都有明
确和消费者说明。
因此,一旦活动结束了,若再继续使用优惠咖啡券当然需要补差额。
来源:
2016-05-01 15:05 联合晚报 记者林政忠/台北报导
http://udn.com/news/story/7266/1665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