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小弟在向老板提离职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想向各位前辈请益。
先前在提辞呈时,我按劳基法的离职预告期为依据请辞,但是被老板给驳回。
老板的理由如下:
1.补教业有特殊营业规定,不属于劳基法管辖,所以不适用劳基法的预告期。
2.离职应该要在3个月前提出,否则补习班会造成人力短缺的问题,如果我现在执意要走,必
须找到代课的老师交接才能离开。
3.因为离职的时间点是在学期间,所以到这学期(6月)结束前,我要缴交违约金25~30万元
不等。
4.因为我的离职,会违背公司与连锁班系的合约,所以会导致公司的其他老师未来的薪水(
减班惩罚)
5.若执意离职,会在业界把我给黑掉。
当下听到违约金、三个月前离职以及自行找代课老师交接的时候,我便反应没有听过、看过
相关的协定或契约内容,又被老板反驳是我自己不关心公司的规定与文化。
由于违约金的问题,我当下先接受老板的驳回。
违约金的部分,因为我真的没印象有签署或答应这样的合约内容,再和老板要劳雇契约时,
老板又以这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如同台积电跟苹果公司间的合约也不会让员工过
目一样,难以答应我的请求。
归于老板的驳回理由,我是否能完全忽略,以劳基法的离职规范,保持坚定的立场离开就好
了呢?
以上,打扰各位的同时,也先谢谢各位前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