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关于六朝、关于阿米巴、关于罗森

楼主: daze (一期一会)   2024-02-16 17:16:17
※ 引述《aiglas0209 (艾格拉斯)》之铭言:
: 推文里又有人开始转进最近的iwin事件了,有的护航,有的反驳,护航的总是说本来不想管
: 的低调点就好非要自己引铁拳,反驳的目前还没开始被乱扣帽子,但在西洽时则被往往悲愤
: 嘘文打成境外(X)萝莉控(O)势力
立法委员作为民意代表
把法条写成这样
如果这条修法是扩权给卫福部
那也是立法院选择要扩权给卫福部的
理论上这也是民意的体现
而且这条当初也是政党协商后共识通过
并不是执政党强行表决通过的
那也许立法院不见得真的能完全体现民意
但如果把这条拿出来公投
会有什么结果似乎也是显而易见的
或者要打法条这样写违宪?
参考刑法235和释字617
对作品做审查并以刑法相绳,很可能是不违宪的
或者要主张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太重,违宪?
那假设比照释字777,宣告违宪后,修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或者干脆比照刑法235,修到两年以下
即使如此,还是会吃到刑法
当然释字617距今18年
也许新的大法官会做不同的解释
但我个人是有点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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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毕竟是民主国家
一条基于民意而不违宪的法律修改
你当然可以主张你不喜欢修成这样
进一步也可以透过各种管道寻求重新修法
但要滑坡到中国的思想审查
我觉得是引喻失义
===
另外,有些人说这条有法律明确性的问题
会发生寒蝉效应
我个人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合理的主张
不过释字617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所称猥亵之资讯、物品,其中“猥亵”虽属评价性之不确定
法律概念,然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
性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碍于社会风化者为限(本院释字第四0七号解释参照),其意义并非一般人难以理解
,且为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违背。”
讲白了,大法官认为,只要法院多判几个案子出来
大家就会知道哪些case会踩到,哪些case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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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福部作为主管机关,固然可以表达其对法条的见解
但卫福部的见解不能拘束法官
到底哪些case会踩到,最后还是要透过法院判决
渐渐建立稳定的实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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