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看到关键词没有? “被公司聘请”,那表示员工与公司签的是雇佣契约。
: 雇佣契约的员工有契约义务提供劳力,但是! 没有义务保障劳务结果的成
: 功。所以才有下面的:
: 雇佣契约之下,公司还得负担劳工保险等一堆有的没有的。换到老共那边就是
: 所谓五险一金啥的。
: 可是老共那边网站列出的契约可没有五险一金,而且给付给实际写作的作者之方式
: 是啥? 作品的净收益的提成! 作品的净收益是没有保证的,换言之,这种契约要求
: 写作者和公司“一起负担作品的成败风险”,了?
: 单凭这一条,正常的法院就不会判定这种契约是雇佣契约,也就没有你上面所述
: 的公司承担大部分风险所以当然可以独占著作财产权云云。
看到前面的回应,其实我很认真的想了一下,我们是在同一个国家用同一部法律吗?
其实前面各位讲的东西才是混淆....
事实上你们的问题全部在经济部智财局的Q&A里面有详细解释
其次这边不管是公司聘雇或者说契约订定委托,都是属于所谓的"出资聘人完成著作"
并不单指一般公司和其聘雇员工
甚至经济部那边还有定型化契约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出资
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中文翻译今天只要是我聘雇你不管彼此之间有无所谓的雇佣契约,只要有相关契约条文
订定著作权属于资方,那就属于出资方,只是一个叫做顾佣关系另一个叫做委托创作
而以阅文的条款来说则是属于出资方委托创作,著作权属出资方的内容,相关条文请自行
详阅智财局的内容都写得很清楚,甚至鬼吹灯为什么会被告?我们这边也有相关条文
中文翻译同样情况发生在台湾,天下霸唱也输定了....
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出资人后,著作人就无权再利用工作成果,如果著作人未经出资人
同意而擅自利用工作成果之一部或全部另行创作类似作品,本来就可能会构成侵害出
资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出资人出资委托著作人创作完成工作成果,必期待从工作成果
之利用获得收益,以回收投资,自然不希望著作人又把工作成果稍加修改后做出类似
的作品,在市场上和出资人委托的工作成果竞争。因此,本条第二项特别做此约定以
提醒著作人勿再利用工作成果之内容创作类似的作品而妨害出资人的投资利益。
最后有人问到,OK雇佣关系有所谓的五险一金,公司有风险,但是签约又没有
公司有个屁成本支出?
以这次的风波来说起点方面首先要负担的是网站维护的相关费用,比如各编辑、
MIS、相关软硬件的购买、支出和维护、法务、财务,签约后不卖的损失,推广费用
全勤奖金、三节和其他补助的维护,这些是基本的
当你运气好成为大神,全渠道推广光这个京东干过一次两天15万人民币,只是在腾讯
的天气类APP上投放,真的全渠道最少四百万人民币的成本起跳
还有专人对接服务和作者本人的明星化包装,这两个最少也要上百万人民币...
然后有人说阅文不用出成本不要开玩笑了,2018年阅文整体的维持费用就高达15.3亿
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