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ze: 所以说,死前2年赠与的限制跟这个case根本没关系啊... 02/14 22:32
→ INGNI: 怎么没关系?? 赠与会变遗产,就能上法院讨特留分阿 02/14 23:02
民法1148-1的立法理由第四条有写:
本条视为所得遗产之规定,系为避免被继承人于生前将遗产赠与继承人,以减少继承开始
时之继承人所得遗产,致影响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权益而设,并不影响继承人间应继财产之
计算。因此,本条第一项财产除属于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所定特种赠与应予归扣外,并不
计入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应继遗产,并予叙明。
只有债权人可以主张1148-1讨债,其他继承人是无法主张1148-1讨特留份的。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88号民事判决要旨
按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定有明文。是继承人因被继承人
死亡而取得之遗产,须于继承开始时仍属被继承人之财产。查姜○○于九十八年十二月间
死亡,其生前即已于同年十月间即将系争房地赠与被上诉人,并办理登记完毕,则自斯时
起,系争房地即属被上诉人所有,不属姜○○遗产。又被上诉人亦非因分居或营业等因受
赠而取得系争房地,自无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归扣规定之适用。至于同法第一千
一百四十八条之一所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该
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前项财产如已移转或灭失,其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惟其立
法目的仅在避免被继承人于生前将遗产赠与继承人,以减少继承开始时之继承人所得遗产
,影响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权益而设,并不影响继承人间应继遗产之计算,除该财产属特种
赠与应予归扣外,并不计入应继遗产中。被上诉人固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受赠系争房地,惟
在继承人彼此间,依上开说明,不能将之视为遗产,上诉人辩以其已提起分割遗产诉讼,
被上诉人即非系争房地所有权人等语,亦属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