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KR_Buzz板小组长yoche2000判决

楼主: LesBleus (法 蓝 鸡)   2021-06-09 16: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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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要上诉(适用于第一次判决败诉后)
    (1)被上诉板之英文板名:KR_Buzz
    (2)被上诉板之中文板名:韩国区.司法大厅
    (3)该板隶属组区之简称:组务
    (4)被上诉板之位置路径:视听剧场 → Idols_4KR → KR_Buzz
    (5)上诉人之帐号:LesBleus
    (6)被上诉板主帐号:yoche2000
   (7)简述事发缘由:(限100字以内)
  
不认同小组长yoche2000代管KoreaStar板之判决。
    (8)上诉的诉求是:(限一行)
依被检举人违规事项判决。
    (9)检附证据:(请复制贴于此点之下)
证据一(检举案):
#1Vb0hokx (KR_Buzz)
(7)简述检举原因:(限100字以内)
  
同#1Vb0QMLr (KR_Buzz)检举文所述,被检举人强行将内文主人翁的负面
行为与其和JENNIE的友谊连结,无根据地以“物以类聚”一词抹黑未曾涉
及这些负面行为的JENNIE,涉嫌负面影射JENNIE、引战、挑衅JENNIE粉丝
等多重闹板行为。
    (8)检附证据:(请复制贴于此点之下)
#1VaRSinB (KoreaStar)
推 pziix: 推一楼 印证物以类聚114.35.28.60 10/23 09:04
证据二(小组长判决):
#1WkdPePG (KR_Buzz)
"物以类聚" 仅表示相同类型的人事物会聚集在一起。
检举人主张特定艺人与事件主角因为是朋友关系,
而被检举者所提及之"物以类聚"就是在影射其他特定艺人,属过度连结。
1. 这位主角的朋友未必是特定艺人
2. 理则(逻辑)学的 p->q 不代表 q->p
被检举者:"类型相似的" -> "会聚在一起"
检举者:"会聚在一起" -> "(就是)类型相似的"
此连结为逻辑谬误,不成立
综合以上本案不成立结案。
证据三(物以类聚之释义):
https://dict.idioms.moe.edu.tw/idiomView.jsp?ID=500&webMd=2&la=0
据教育部成语典之释义,“物以类聚”有比喻坏人互相勾结之意涵,
并用在“勾结作恶”的表述上。
被检举推文所在之文章,为艺人IRENE对造型师进行言语暴力之负面新闻,
小组长在于此新闻下之推文判决中,忽略“物以类聚”一词在描述负面情事时之含义,
仅采纳其“相同类型的人事物会聚集在一起”的表面意涵,略嫌草率。
证据四(违规推文指向性明确):
小组长判决称:“1. 这位主角的朋友未必是特定艺人”。
然观察被检举推文之所言,
#1VaRSinB (KoreaStar)
推 pziix: 推一楼 印证物以类聚114.35.28.60 10/23 09:04
该篇“一楼”推文如下:
推 proprome: 不愧是杰尼的好姊妹112.104.115.47 10/23 00:49
既然被检举人pziix支持“一楼”proprome之言论,并评论“物以类聚”,
即表示其所称之与此负面新闻之行为者IRENE勾结作恶者,为proprome所言之“杰尼”。
而同篇推文亦有以下推文:
推 serenatw: 一楼小心^^1.164.237.133 10/23 00:55
嘘 FragrantJo: 一楼逻辑呵呵123.194.97.247 10/23 00:59
推 stone82513: 我就想说负面新闻怎么可以不想个办法223.141.33.70 10/23 01:25
→ stone82513: 抹到BP身上,一楼这不是就来了吗?223.141.33.70 10/23 01:25
嘘 iamren: 嘘一楼39.13.160.201 10/23 01:34
推 sx642220012: 扯杰尼的下次早点来,鱼会比较多。36.232.76.22 10/23 11:29
显示多数KoreaStar板使用者皆知悉,proprome所称之“杰尼”为BLACKPINK成员JENNIE。
proprome本人在#1WkdGf8Q (KR_Buzz)答辩推文中,
亦默认“杰尼等于JENNIE”之表述。
另外,在#1TTQV6oe (KoreaStar)本文与推文中,
亦可知“称JENNIE为杰尼”在KoreaStar板并不陌生。
综合证据三、证据四可知,被检举人涉嫌负面影射JENNIE、
在不相干新闻牵扯其他艺人引战、挑衅JENNIE粉丝等指控,
并非检举人过度连结。
6/10 因不知是否可自行回文答辩于看板,
针对小组长回文,补充说明以下:
小组长回文言及#1Vb0hokx (KR_Buzz)检举案中,未列出此篇“证据四”之相关推文。
但如同“证据一”所列之检举原因所述,
此案(pziix)与#1Vb0QMLr (KR_Buzz)检举文(即案中所述之“一楼”proprome)
为同一篇文章中的相关检举案,两案的关连性在检举原因中已说明。
本篇列举之“证据四”内容,亦列举于检举原因中告示之proprome案相关证据中,
两案为同一天中一前一后相连提出,proprome案在前,pziix案在后。
欲审pziix案的指涉对象,必定得厘清案中所言之“一楼”proprome言论的指涉对象,
而“一楼”proprome的言论,在pziix案前已有自己的proprome案被检举,
其指涉对象(也就是pziix案的指涉对象)之举证,在该案中,也就是本篇“证据四”
已详尽陈列,与pziix案的关联性,亦于提出pziix案时被揭示。
即使不考虑本人检举时已于检举原因中说明两案关联性,
pziix所支持的“一楼”proprome之推文为:
推 proprome: 不愧是杰尼的好姊妹112.104.115.47 10/23 00:49
在KoreaStar板上,以“杰尼”代称JENNIE相当寻常,
小组长欲以完全不认识任何韩娱相关内容的角度来审案,
以保持超然独立之身份实为好事,
但若因检举人在提检举案时,
由于认定此为多数KoreaStar板使用者知悉的常识,
而未进一步列证说明
(本人已说明须查阅关联案proprome案,
案情上也须先了解proprome案的指涉对象才能审理本案),
在检举人上诉时,要求不得提出新证据也不合理。
《刑事诉讼法》第422条:
有罪、无罪、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确定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
人之不利益,得声请再审:
一、有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无罪或轻于相当之刑之判决,而于诉讼上或诉讼外自白,或发见确
实之新证据,足认其有应受有罪或重刑判决之犯罪事实者。
三、受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而于诉讼上或诉讼外自述,或发见确实之新
证据,足认其并无免诉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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