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rtervun (carter)》之铭言:
小弟的工作场所
有一个民众
见到人就强迫推销佛法
向人唸阿弥陀佛或相关的佛语
并时常拿佛陀教育基金会发的免费
阿弥陀佛画像不问人是否需要强迫发送
由于本场所是公部门
无法禁止
员工或志工因为是服务性质
不便拒绝
请问各位这样的行为是否如法?
严格来说应该是不如法
因为听闻的众生不一定心生欢喜
甚至可能产生嫌恶或是谤佛谤法
度众生是需要智慧
而不是一昧我觉得这样是很好,你就要接受
另外,依照社会秩序维护法
你们公部门是可以依法请警察处理
第 68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一、无正当理由,于公共场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借端滋扰住户、工厂、公司行号、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三、强买、强卖物品或强索财务者。
第二条有可能成立,但机率不高
你们应该报警并提出该法条要求警察依法执行
至于能不能成立?要看检察官的想法
通常是规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