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摄类] 小理路_一异 (4)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8-11-07 08:39:52
摘自:仓忠仁波切<小理路_摄类学初阶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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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法皆有“返体”。所谓“返体”就是倒返于此法的意思,即有“返回此法自身”之
义。如,执瓶分别知,此分别知通达“瓶”的概念当下,也遮除“非瓶”概念的存在,也
就是,通达“由非瓶倒返”——倒返于瓶;所以,瓶是“瓶的返体”倒返的法。
安立瓶的时候,必须依于“瓶的返体”排除不是瓶的部分而安立瓶,将属于“非是瓶
”的同类一一遮除而安立瓶。当分别知显现瓶存在,也通达“返非瓶”——遮除非是瓶并
且与瓶是同类物质,如柱、房、树等等,此即《摄类学》文中所说“返同物”;以及,遮
除非是瓶并且与瓶不是同类物质,如虚空、常法等,即《摄类学》文中所说“返他物”。
“瓶”是无常法,“瓶的返体”是常法。因为“返体”唯是分别知概念施设的“共相
”,“共相”是常法。“共相”不是“义共相”,“共相”的性相是“仅存于分别假立的
法”。“义共相”的性相是“于执境分别知中,唯显现相似境之增益分”。如,“瓶的义
共相”的性相是“于执瓶分别知中,唯显现似瓶的增益分”。所以,“与瓶异倒返”、“
非瓶倒返”唯是分别假名安立的法,是共相、是常法。
经部主张“共相”和“常法”是同义,互相周遍。由是可知,“返体”一定是依于分
别假立而有,所以,如果没有从分别知安立的角度去理解,就无法了解“返体”。眼知见
到瓶,是见到瓶的形状、颜色等,而认为瓶就是如此,但是,并无法如此安立一法。认知
“返体”,最主要是为了理解:觉知执取境的作用情况,以及,如何安立法的存在。
总结以上说明。一法有自身的返体,并且一法上有很多的特法,每一特法也都有返体
,此等返体都是依于此法而有。
此中,与此法属于同类者,就是“返同物”之返体,以瓶为例,与瓶同是属于无常法
同类者,都是此等。凡是不同类者,就是“返他物”之返体。以瓶为例,与瓶不同类之常
法、瓶所作性、瓶子无我、瓶所知等等,都是属于与瓶不同类者,因为一是无常法、一是
常法,此等是属于“返他物”之返体。
又,由此可知,每一法皆有各自的自性,各自的返体;并且,因为每一法上的特法数
量决定,返体的数量也等同决定。每一返体是自性住各体,丝毫不混杂,如文说“自性住
各体”,此中自性,就是以每一法的返体而言。
又,此处文说“诸有物,是自性住各体”。那么,一般所谓“瓶与瓶无常是一体、是
自性一”,应当不合理,以此处文所说应是“自性异”,因为,如,瓶是从非瓶倒返,或
如,瓶是从常法倒反,此中二法是“自性异”,也就是“返体异”,“返体异”的二法无
法成立为“自性一”。是故,根据《释量论》所说,我个人认为这一句话中用“自性一”
并不适当,因为诸法各有自性,两个法的自性无法是“一”,应是“异”,所以,以“同
体”、“一体”比较适当,就是:瓶与瓶之无常是“一体”、“同体”。
又文说:即借由显现自相的力量通达义之理,及靠显现返体的力量通达自返体与基返
体之理。
(1)【自返体】:
经部宗、唯识宗都是主张:有为法和无为法的自返体都是常法。
首先了解:瓶是瓶此法自身;瓶的事例,则是金瓶、泥瓶、陶瓶等等,除了总的瓶以
外的瓶,都是瓶的事例。
“自返体”唯是以此法自身而言,唯是依于自法而能安立,不会是依于其他。此法自
身的返体——单单此法自身返体概念,如,瓶“自返体”是“与瓶异倒返”,或是“非瓶
倒返”(以“与返体具有四种等遍的规则”而言,必定将瓶的返体安立为“与瓶异倒返”
),此自返体唯是名言分别假立,故是共相、是常法。
又说,瓶是“与瓶异倒返”、“非瓶倒返”——瓶是瓶自己的返体(瓶是瓶自身返体
),因为瓶与瓶为一,不是异。是“自返体”一定是“与自法为一”,也就是,此法的自
返体一定与此法为一,因为由“瓶自返体”而能通达瓶。又,“自返体”一定是常法,但
是,是“自返体”(自返体的事例)一定是无常法,如,是“瓶的返体”就是瓶,瓶是无常
法。
(2)【基返体】:
唯识宗主张,不论有为法、无为法的基返体都是分别假立之遍计执,所以是共相、常
法。
经部宗主张,“基”是名言概念所指的事物,以瓶而言,就是瓶自法,所以,“基”
字所指的是有为法、无常法、自相。“基”是返体的所依处,以瓶而言,瓶自返体的所依
处是瓶,故瓶是“基”,依于瓶的返体而能通达瓶,故名为“瓶之基返体”。
又从一个角度而言,仅以言铨表达“这是瓶”,或是看到瓶,不一定通达“是瓶”。
通达“是瓶”,一定是依靠瓶的事例而能通达,也就是,必须依于“基”(事例瓶)而能
通达“是瓶”;而瓶返体的“所依处”就是瓶,并且“与瓶异倒返”的法、“非瓶倒返”
的法就是瓶,因此称为瓶的“基返体”,“基”就是指事例。以此类推,以柱的基返体而
言,“基”就是柱自法;以桌子的基返体而言,“基”就是桌子自法。
如前说,《释量论》中所说的四句:“是故诸有物,自性住各体,返同物他物,依存
于返体。”这是直接以唯识宗的见解而说。
以唯识宗的主张,诸法的自返体、基返体都是“唯分别假立”而有,以这个角度而言
,后本文的前一句“(分别知)依于显现自相的力量通达义之理”,此中“义”,是以自相
法的角度而说。
以“执瓶的分别知”作说明。执瓶分别知趋入对境(瓶)之时,分别知的显现有二种:
(1)如本文初句“依于显现自相之力通达义之理”。
执瓶的分别知趋入瓶之时,依于“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之力,直接来说,就是依于
分别知中显现自相之力,而通达安立瓶自相法。
本文中“义”,不单单指“境”而言,而且和返体的部分有相关,以“分别上显现为
非非瓶”的角度来说,就是:执瓶的分别知依于“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之力而通达“瓶
”。
(2)如本文二句:“依于显现返体的力量通达自返体与基返体之理”。
执瓶的分别知,依于分别知有显现“义共相”之力,或说,依于显现返体之力,也就
是,依于“分别上显现非非瓶”之力,而通达安立自返体、基返体。
“分别上显现非非瓶”,是以显现而言,也是以义共相的角度而说;“分别上显现‘
为’非非瓶”包括显现义共相(瓶的义共相)以及显现自相(瓶)。
此中,为了特别指出这个内涵──“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包括显现自相法(显现瓶
),所以词句上有“为”字。事实上,这就是本文所说“借由显现自相的力量通达义之理
”的意义。
如,分别知趋入瓶,依于觉知中有显现自相法(瓶)而通达瓶;又如后文说“依靠显
现返体的力量通达自返体与基返体之理”,又有依于显现共相法的力量,就是依于显现返
体的力量,也就是,依靠分别知显现境的力量,或说,依于显现义共相的力量,或说,依
于“分别上显现非非瓶”的力量,而安立自返体、基返体。
如是,主要是说:分别知透过两种不同的显现──显现自相、显现共相──具有此两
种显现的分别知,透过两种不同的显现而能通达境,并且安立自返体、基返体。
又,执瓶分别知中的两种显现,“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这是以“基返体”的
角度;“分别上显现非非瓶”,这是以“自返体”的角度。这是以分别的显现而言,两种
显现都是透过分别知假立而有,所以是共相、常法。
以唯识宗的见解而言,自返体、基返体都是共相。因为,唯识宗主张:有为法和无为
法的“施设处”都是“遍计执”。唯识宗主张“遍计执”有二种:....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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