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摄类] 小理路_一异 (3)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8-11-06 08:58:10
摘自:仓忠仁波切<小理路_摄类学初阶讲记>
http://cn.t-karuna.com/
真正了解《摄类学》的内涵,这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尤其是,第一次学习“认知
返体”。以前小时候开始学习《摄类学》,几乎都只是先记住性相(定义)、名相、几句
差别而已,等到日后学习《释量论》、《现观庄严论》,再自行重新复习、思惟。虽然《
摄类学》是基础的课程,但都是透过以逻辑理路推论而去思惟深奥的内涵,所以,如果只
是记住其中的词句,并没有对于所说的理路内涵作理解,还是无法真正的获得了解。但是
,一开始学习的时候不懂也没有关系,主要先记住其中的性相(定义)、名相。
为何需要学习“认知返体”?因为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分别知如何安立法。如果不了
解分别知安立法,那就无法了解唯识宗主张“遍计执唯假名安立”、中观宗应成派主张“
诸法是唯假名安立”。为能够了解分别知如何安立法,因此必须学习“认知返体”。
为何此处特别提出“认知返体”?有部(毗婆沙)应该无法区分“一”、“异”的差别
,因为认为“一”一定是“一体”,“一体”一定是“一”,二者无法区分。这是因为他
们无法了解分别知如何安立一法。
在《四部宗义》(毗婆沙、经部、唯识、中观)中可以发现到,有部(毗婆沙)的宗见并
没有安立这方面的主张,因为有部(毗婆沙)主张诸法都是“质有”,每一法都有各自的“
质体”,两个法就是两个法,无法安立两个法是“同质”,这是因为不了解分别知以返体
安立一法的情形。经部宗以上才有这方面的安立,所以特别提出“认知返体”。
经部宗以上认为,“同质”不一定是“一”,“同质”也有“同体”的意义,又有区
分为“异体”等,这就是以“返体”的角度而言。
又如,“一体”不一定是“返体一”,如“瓶”与“瓶的无常”是“一体”,但以返
体而言,二者是“异体”,也就是“返体异”。
如,经部宗以上认为,“所作性”和“无常”是“同体”、“体性一”,而且又是“
同质”;从这个角度来观察有部的主张,有部认为,“所作性”和“无常”二者是“同体
”、“体性一”;但二者是“质法”,而且具有各自的“质体”,不是“同质”。因为,
有部主张诸法都是“质有”,每一法都有各自的“质体”,并不承许“同质”。
如是,有部承许“所作性”和“无常”二者是“同体”、“体性一”,所以,有部也
承许自性正因,如:“声音有法,是无常,因是所作性故。”此中,“因”与“所立法”
必定是“同体性”,所以有部也会承许。
但是,以某些论典所说的理路推论,有部可能不承许“所作性”和“无常”二者是“
同质”,因为,以有部的主张,在“诸法是质有、各有质体”基础上,又承许“所作性”
和“无常”是“同质”的话,就会变成“所作性”和“无常”是“一”、“返体一”,那
么,以自性正因而言,就有这样的过难:通达“所作性”就是通达“无常”。如此就无法
成立此自性正因。以上的说明,只是以理路作推论,并非承许:通达“所作性”就是通达
“无常”。
* 建立认知返体。
(1)“有是的所知”的返体:
总相而言,凡是“有是的所知”的法,返体是“非此法倒返”。内涵上的意义是:从
不是此法的部分倒返,也就是,返转非此法的部分──从不是此法的部分而返转于此法。
如,瓶的返体是“非瓶倒返”,柱的返体是“非柱倒返”。这是总相来说。
但是,如后面本文所说:“有四个与返体为‘是等遍者’。”从这个角度安立返体则
是“与此法异倒返”。
内涵的意义是:从与此法是个别法倒返,也就是,返转与此法是个别法──从与此法
是个别法的部分而返转于此法自身。如,瓶的返体是“与瓶异倒返”,柱的返体是“与柱
异倒返”。以“与返体具有四种等遍”的角度而安立返体,则是如此。因为,是“非瓶倒
返”,除了能举出瓶以外,也可举出金瓶;但是,是“与瓶异倒返”,唯是瓶而已,无法
举出金瓶,因为,瓶、金瓶二者是个别法,是异。
(2)“无是的所知”的返体:
凡是“无是的所知”的法,返体是“是此法倒返”,如“瓶柱二”的返体是“是瓶柱
二倒返”,无法安立“瓶柱二”的返体是“与瓶柱二异倒返”,因为“瓶柱二”不是“瓶
柱二”,所以“瓶柱二”是“非瓶柱二”,而且,瓶是瓶,柱是柱,二者是个别的法,所
以,“瓶柱二”不是“与瓶柱二异倒返”的法。
由《释量论》:“是故诸有物,自性住各体,返同物他物,依存于返体……”等文字
引申之义,即借由显现自相的力量通达义之理,及靠显现返体的力量通达自返体与基返体
之理。同此,实际上自相是事物及等同所知数目的自返体与基返体等,为显示〔彼等〕皆
是分别假立故。
如文:由《释量论》中所说:“是故诸有物,自性住各体,返同物他物,依存于返体
。”《释量论》中所说四句,是直接以唯识宗的见解而说。以唯识宗的主张,诸法上的自
返体、基返体都是“唯分别假立”而有。《释量论》中附带的解释,则是以经部宗主张而
说。对此四句,可作这样的理解:(1)先从正向作理解——诸法是自性住各体;(2)再
从反向作理解——诸物有法,是返同物他物,依存于返体,因是自性住各体故。以这样作
区分,应该比较容易理解。
事实上,此处所说是“正因”。如:“声音有法,是无常,因是所作性故。”此中“
所作性”是正因。《释量论》中所说四句,以“正因”就是:“诸物有法,(其存在的方
式是)返同物他物,依存于返体,因是自性住各体故。”意义就是:诸法的自性是各住各
体、不相混杂。
如“瓶的自性”、“无常的自性”,二法的自性是各自住各体,就是各自有“返体”
。每一法都有各自的“返体”,此法的返体、彼法的返体,二者不是“自性一”,也就是
,这两个返体是以“自性异”的方式而存在,不是以“自性一”的方式而存在,因为是自
性住各体,也就是,相异的二法是“返体异”。
又,文说“返同物他物”,“返”就是“排除”的意义。排除同物者(同类)、他物
者(非同类),就是“返体”的体相性用。如下一句文又说“依存于返体”,每一法是依
存于自身的返体,因此,每一法的自性是各住各体。换言之,每一法有自身的返体,又是
依存于各自返体的缘故,因此,每一法安住各自的自性于各体。
以瓶为事例:(1)瓶是“非瓶倒返”的法。(2)瓶是“非瓶之柱倒返”的法、瓶是
“非瓶之树倒返”的法等等,此类有很多。(3)瓶是“非瓶无常倒返”的法,所以是同
时建立瓶无常。简言之就是,瓶是从常法倒返的法,不仅建立瓶,并且同时建立瓶无常,
所以瓶是无常法。此中“非”是“排除”的意义。以瓶而言,于瓶上有:非瓶倒返、非瓶
之柱倒返、瓶非常倒返,等等。瓶上有很多的返体,因为瓶上有很多的特法,如瓶所知、
瓶所作性、瓶无常、瓶无我等等,都有各自的返体,都是依于瓶而有。
瓶的返体是依于瓶而有,但,瓶的返体不是从瓶生出来。“生出”是“本没有而新生
”,瓶的返体并非如此,并不是从瓶生出。而是说,此法存在的自性是如何?就是依于返
体,简言之就是“排除不是此”。此法不是此(返体),就是由此(返体)倒返的法。
所谓“倒返”,不是本来在那边,从那边倒返回来,不是这个意义;而是说,以瓶为
例,瓶的自体就是瓶,瓶自体的存在不是“非瓶”,由此而说,瓶是“非瓶倒返”,返回
瓶此法自体。
瓶的返体是常法,瓶是瓶的返体,瓶的返体不是瓶。安立瓶的返体,唯是以“非瓶倒
返”这个部分。
瓶的返体是常法,是如何安立此常法?“非瓶倒返”是常法,是唯赖分别知安立;可
是,举出事相的时候,瓶的返体是什么?瓶是瓶的返体。这一点一定清楚。
什么是“非瓶之柱”?先清楚:瓶是瓶,瓶是“非瓶倒返”的法,但是,瓶不是“非
瓶”。再说,瓶是“非瓶倒返”的法,瓶也是“非瓶之柱倒返”的法,简言之就是:瓶是
从柱倒返的法,因为瓶不是柱,所以,“非瓶之柱”就是指柱。瓶不是柱、柱本身是“非
瓶”,“非瓶之柱”的意义就是如此。“非瓶之柱”和“柱”是同义,“非瓶”和“柱”
有交集,就是柱。
总之,因为瓶本身是瓶,瓶是“非瓶倒返”的法,而且瓶不是柱,所以瓶也是“非瓶
之柱倒返”的法。“非瓶之柱”、“非瓶之树”等等都是属于“非瓶”,特别加上“非瓶
之〝柱〞”等等,因为要提供我们内心思惟的方式,由此帮助我们解开对此混杂不清的心
——心是如何认知到一个法?当此混杂不清的心被解开之后,就能直接了解到:心是如何
趋入认知一法,例如认知瓶。
“返同物”是排除同类者。如,瓶是“非瓶倒返”的法;瓶是“非瓶之柱倒返”的法
;瓶是“非瓶之树倒返”的法,此中瓶、柱、树等,和瓶同是属于无常法的同类,就是本
文所说“返同物”,是排除同类者的返体之性用。如,瓶是从“非瓶之柱”倒返的法,因
为瓶、柱二者都是无常法,所以,“非瓶之柱倒返”是属于“返同物”之返体。推之其他
,道理一样。
“返他物”是排除不同类者,也就是,排除与瓶不同类的法,如常法、虚空、所知等
等。如,瓶是“非瓶之虚空倒返”的法;瓶是“非瓶之常法倒返”的法;瓶是“非瓶之所
知倒返”的法,等等都是排除法,都是排除与瓶不同类的法。此中,因为瓶是无常法,所
以,瓶是从“非瓶之常法”倒返的法,也就是,瓶是无常法;并且,因为瓶、常法二者是
不同类,一是无常法、一是常法,所以,“非瓶之常法倒返”是属于“返他物”之返体。
凡是此等,就是文所说“返他物”,排除不同类者的返体之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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