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忠诚与劈腿不应是原则与例外关系

楼主: KAWABONGGA (硬梆梆)   2023-08-06 21:18:45
#1appWLME (Boy-Girl)
只能说男女版的众多文章中,看到这篇文比较能引起我的共鸣
以下其实不是很喜欢用劈腿这个词,只是为了方便理解而使用而已
以前就有想过,早该重新理解人类情感中所谓忠诚与劈腿的关系了
按现在对劈腿的理解,除非一开始交往时有言明允许,否则是肉体或精神出轨,都属于劈腿
,因为违反情侣忠诚而具可非难性,到了近代连所谓已经分手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结识新的伴
侣的无缝接轨行为一样被纳入广义劈腿行为,一样会遭到非难。也就是说现在对感情的理解
是忠诚为原则,劈腿为例外的关系。
而所谓的忠诚关系是基于两人的爱情产生的,因为爱情而应该从一而终,但4所谓的爱情从
何产生?其实本质而言都是基于个人对某种利益的需求吧,例如有些男森会对外貌、贞操等
利益有需求,女森会对家庭背景、财力有需求,更甚者包含孤单寂寞想找个人陪也是,从而
爱情是个人全部或部分需求与他方经媒合后产生。
但很奇怪,爱情既然是两个人对双方的利益需求互为要约承诺,本质上即属利益需求的集合
体,而既然是以个人利益为导向,一个人当然具有很多需求,就应该理解很难靠单一个人满
足自己所有的需求,毕竟社会群体皆属多方合作关系,多方合作关系的范围不应仅指食衣住
行育乐,更包含精神层面的满足。例如女森虽对财力背景有要求,但也不想常常孤单寂寞没
人陪,可是通常拥有相当财力的人也没时间陪伴,于是就有一条件被满足,另一条件没被满
足的情形发生。
那这样爱情既是前述利益集合体,本质上也一定存在单方面的个人有某项需求可能无法被满
足,从而很难仅从爱情导出应该从一而终的概念,因为这违反常理,除非例外情形,否则无
法解释为什么一开始可以基于各种需求而寻找伴侣,却因为结合成了爱情(利益集合体)而
应该互负忠诚义务,因为需求之间不应存在排斥效力,尚未被媒合与已经被媒合的需求并无
不同,我既然可以因为某需求寻找伴侣,当然也可以基于其他需求寻找另一伴侣,纵然某一
需求已先被媒合亦同。故所谓的爱情应该仅指一段关系而言,而从一而终也不应具有崇高性
,而应仅属于某项利益需求,从而只有在双方已经言明应互表忠诚却有单方劈腿的情形下,
因为违反当初约定始具非难性。
基于上述,利益与利益间本具互具平等关系,不应结合成爱情就排斥与其他爱情共存的情形
,故依此所谓的爱情不应是忠诚为原则,共存(劈腿)为例外的关系,而是共存是原则,忠
诚只有被双方言明的情形下始应遵守,而为例外,方属合情合理。
至于一定会有人提出既然利益需求互为平等关系,忠诚义务既然也是需求,怎么会有对第三
人非难的情形发生,这里先解释一下第三人是指和有与其他对象约定忠诚义务的人在一起者
而言。
无论善意恶意(不知与明知),第三人皆不应该被非难。除非是故意侵害,至于何谓侵害可
以留待解释。从而这里仅涉及已约定忠诚义务之双方存在义务不履行的问题而已,非难也是
基于违反当初约定而破坏制度的人,而非对第三者,严格而言,非难原因是违反约定而非劈
腿。
最后所谓的养儿育女,本质上也只是已为要约承诺的某个利益需求而已,仅仅因为涉及子女
人权及其他权利而有法律保障,也就是说亲属法本身是建立在保障子女利益上,而所谓的爸
爸妈妈和乐融融圆满家庭的观念也当然可以随着时代演进而被重新理解,所以婚姻制度也应
该被重新检讨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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