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rttrew (我只是你的爱人 不是敌人)》之铭言:
: 最刚开始提到的修法
: 女方不需经配偶同意
: 就可以自行流产
: 扩大了女方的权利同时
: 却没有站在男方立场
: 做出任何配套措施
这个问题麻烦的地方是这样的:在原本有“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如果“男方想生,女方
不想”他可以透过“不同意堕胎”的方式强迫女方生下来;然而这侵害了女方的身体自主
权(怀孕对身体是不小的负担)所以被提议修法改善。
而困扰你的是,那么反过来,如果是“女方想生,男方不想”怎么办?既然男方不能强迫
女方生下来,女方也不应该强迫男方吧?
我能理解这个困惑,但问题是,这有两问题:
其一是,在修法前,男方本来也就无力阻止女方生小孩(任何人本来就都不能强迫他人堕
胎)这个问题自始就存在。你困扰的只是,原本有个“恐怖平衡”存在——虽然男方本来
就无力阻止女方生小孩,但是他原本有机会无视女方意愿要求她生,就跟女方可以无视他
意愿坚持要生一样。现在修法导致这个“恐怖平衡”被破坏。
但这想法是有问题的,因为你这是从抽象地“男性/女性”来思考这个问题,所以会觉得
性别不平等。但是回到具体个案,这个“恐怖平衡”根本不成立,因为不管是男是女,你
都不可能在对方坚持想生(不同意堕胎)的时候威胁对方说:你这次不管我意愿就要生,
小心下次我也不管你意愿喔!
根本不会有这种对话啊。所以这两个问题根本不应该被对立起来。
换句话说,这不是两方有冲突,你偏向谁的问题,而比较像是两方都需要被照顾,但是修
法目前只照顾了女方,没有照顾男方的问题。两者是不大相同的。
其二是,那么继续往下看,男方的意愿要怎么获得照顾呢?既然我们都同意不应该强迫女
方生小孩,那么是不是也不应该强迫男方?这里的问题是,就算答案是肯定的,这里也有
“生小孩”和“养小孩”的落差——虽然同样是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获得一个小孩,但是堕
胎配偶同意的问题,是女方还要因此怀孕生产,男方怎么样都不用啊。
这里的问题是,生小孩的就是女方,你不可能不准她生(不给堕胎都修法了,更不可能接
受强迫堕胎)所以在“女方想生,男方不想”的情况下,要不要生完全就只能取决于女方
的意愿。这里就只剩下,男方要不要养的问题了。
但是就像推文说的,如果从小孩的角度来看,他才是真的最无力的人。
他没有办法决定自己要不要被生下来,而相较于“不想生”,这个“根本就没有想过要不
要被生下来”的孩子,更值得我们(国家和法律)的保障,因此我们只能牺牲男方的意愿
要求他即便不想生,还是得要养这个孩子。
因此,如果真的要让“女方想生,男方不想”的问题也获得解决,那就不是法律的问题,
而是我们的政府有没有办法确保所有新生婴儿都能获得照顾的问题。如果我们的社福系统
真的如此完善而强力,那么也许有可能——但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与其由国家负担
全部开销,不如要男方出钱,不只更加便宜也更是一层保险(男方养不起国家再来养,如
果都是直接国家养,国家没钱怎么半?)
所以说这个问题就是无解啦,男生真的不想养小孩,就只能摸摸鼻子戴好套子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