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AAA
乙方 BBB
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如果该月乙方没有跟甲方联络或见面,该月最后一天甲方转帐付
乙方伤害补偿费新台币4万元,直到2028年10/31日止。
甲方需签约当天同时执行封锁删除乙方联络方式包含FB line Email 手机号码。
属于彼此购买餽赠之物,互相交还,各自处理。
若甲方该月应转帐而未转帐,乙方可以凭此契约迳行至法院提出假执行
之前的约定取消,未来若有新约定事项则以新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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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多年下来复杂原因甲方伤害乙方心理很重,造成双方冲突不断,因此甲方希望乙方不
要再找他,所以拟定这个契约,想请问有法律背景的网友,这契约有没有不够周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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