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monic (牙套妹)》之铭言:
: 我本来也是非常反对堕胎的,总觉得堕胎就是种杀生,太残忍。
: 怎么可以让一个小生命都还没出生就没有了机会。
: 但去年去了一趟中国大陆背包旅行后,开始有了一些不一样的想法。
: 那时,台湾某一位建中生因为小女友堕胎而自杀,新闻闹得沸沸扬扬。
: 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爱情谈的苦涩,双方家长都伤心。
: 我跟路上认识的东北女孩讨论这则新闻。
: 她说:‘太傻了,这有什么要紧的呢?孩子以后再生回来就可以了。’
: 我说:‘再生回来?’
: ‘是呀,现在打掉的小孩会回天上等,等父母以后经济基础好了,他又会再回来的。’
: 我想了想,中国大陆的人对于所谓堕胎的想法,远比台湾开放许多,
: 这自然是因为他们之前为了控制人口,实行一胎化政策,堕胎由国家公权力许可的。
: 当然,中国大陆本身是个问题很多的国家,但他们对于堕胎的想法确实有点意思。
: 或许在这个题目里我们可以一起思考。
: 他们把堕胎叫做人流。人工流产。
: 人工流产 vs 自然流产,从名称里我们就能看出一些玄机。
: 自然界的流产,是一种淘汰机制,母亲的子宫环境不好,胎儿的健康状况不佳,
: 或者是受到外力的伤害刺激,就会有自然流产的情况产生。
: 有些时候,还只是受精卵阶段,就会着床失败,像来一次月经那样自然地流掉。
: 有些时候,则是胎儿已经成型了,却胎死腹中,或是大量失血,胎儿被流掉。
: 对于自然流产的人,我想很少有人会批判。
: 只有很少数的机车人会说:‘怎么不好好养胎呀?怎么不小心一点呀?’
: (人家失去孩子都伤痛欲绝了,还在伤口上狂撒盐,真的太有病了......)
: 大部份的人对自然流产的人都是一种安慰关怀的态度,
: 也会说出像那东北女孩说的话:‘等身体好了再把孩子生回来。’
: 那么人工流产呢?
: 人工流产何尝也不是一种淘汰机制?
: 失去孩子的母亲何尝不伤心?
: 客观而论,子宫的环境对胎儿来说很重要,但现实环境对胎儿来说影响更大。
: 或许,人工流产的母亲有能力将胎儿平安产下,但她并不能保证小孩以后的人生。
: 这种情况下,她选择放弃这个孩子。
: 而且人工流产的因素往往更伤心。
: 被强暴,胎儿有严重残疾,家境贫困,年纪太小......
: 我们都是很幸福的人,所以可以很轻松地说出:
: ‘生命很宝贵,孩子是无辜的,没有做好生小孩的准备就该好好避孕。’
: 因为如果有一天,真的有意外发生,比如说某次情不自禁,
: 我们的经济状况良好,也已经完成了学业,加上和另一半之间有爱情基础,
: 往往也就是惊吓变惊喜,赶快订餐厅准备结婚。
: 但不是每个人都这么幸福,也不是对每个人来说,
: 都可以有能力生下小孩并扶养长大。
: 硬是把孩子生下来毁了往后人生的发展?
: 硬是把孩子生下来却让他在痛苦中成长?
: 硬是把孩子生下来却让他缺烦陪伴缺乏爱?
: 这样真的就有比较好吗?
: 堕胎,有时候是一种优生学考量,不管是基于生理,心理,或社会层面的理由,
: 当然,堕胎的男女双方都是有责任的,既然知道不适合有小孩,
: 为何不好好的避孕?
: 但这个错误真的这么罪不可赦吗?
: 小朋友是宝贵的生命我同意,(而且好可爱)
: 胎儿是宝贵的生命我也同意。
: 没有胎儿就不会有小朋友。
: 但这中间还是有一个分界,胎儿终究是胎儿,他还没出生,
: 虽然他有生命他有感觉,他被结束生命的时候也会痛。
: 但他还没有出生。
: 还没有出生如果发生了自然流产,
: 那么他除了在大家的回忆里留下眼泪的痕迹其他什么都没有。
: 如果是人工流产呢?
: 大家都会觉得,那是完全不一样的事,那是妈妈不要那个小孩。
: 那太残忍了。
: 可是,留下孩子不论将来吃多少苦都承担下来是一种母亲的选择。
: 放下孩子不让他在不适当的时候来到世间,何尝又不是一种母亲的选择呢?
: 我们对于生命有着神圣的期盼,所以对于人为的操弄或选择,都过份的恐惧。
: 我想到电影苏菲的选择,在集中营里,纳粹军官抓住苏菲的儿女,
: 告诉苏菲她只能留下一个孩子。
: 一双儿女在苏菲面前哭喊。
: 苏菲无法下决定,纳粹军官逼迫她,再不决定就两个孩子都送进焚化室。
: 情急之下,苏菲说:‘带走我的女儿。’
: 纳粹军官把苏菲的女儿推进了焚化室,女儿绝望的眼神和凄厉的尖叫声,
: 变成苏菲一生无法摆脱的噩梦。
: 当然不会有人说苏菲这样做是对的,但是不应该怪她。
: 那种情况下,本来就不会有对的选择。
: 人世间是有着许多无奈的,幸运的我们没有遇到,
: 难道就有资格唾弃遇到的人?
: 我很喜欢的德国律师作家,费迪南.冯.席拉赫,
: 他的祖父是纳粹时期青年团的领导,他的祖母是希特勒的御用摄影师。
: 他的作品我每一本都有买:罪行,罪咎,谁无罪,犯了戒。
: 我觉得他的书写之所以迷人,在于他写出了犯罪的本质。
: 罪犯并不是穷凶恶极遥远的恶魔,
: 每个平凡人都可能犯罪。
: 罪就是人。
: 我想,他的家世让他无法不去想善恶的边界,
: 所以对他笔下的人物,他经手的案子,都多了一点‘懂得,所以慈悲’。
: 而我写这一篇文章,并不是要为堕胎护航,
: 对于那种把堕胎当避孕的傻女孩,我也是会翻白眼。
: 但我也深深觉得,批判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只是让情况更糟。
: 毕竟逝去的孩子不会回来,伤痛的母亲还是要继续活下去。
: 而是针对原 PO的情境,他那个大学时堕过胎,导致情感不顺至今的朋友,
: 我觉得她就是一时失足而已。
: 不知道她是否自责痛苦至今?
: 我想跟她说:‘以后有机会,那个孩子会再回来的。’
: 愿她早日找到一个懂得包容的人。
其实台湾也叫做"人工流产"(参优生保健法),而且标准还蛮宽松的
大抵上有两个时间点:妊娠12周 跟 妊娠24周
基本上成年人,在12周内可以基于母体意愿任意实施人工流产
12~24周内在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实施
例如医学考量(危及母体)、优生考量(先天疾病、畸形)、犯罪学考量(因犯罪而怀孕)
24周之后仅限于医学考量(危及母体)
这些划分标准的依据,基本上是用当时医学的标准划定的
也就是胎儿脱离母体依当时的医学技术,24周内不可能独立存活
那么杀胎就不等同杀人,那么争议性就不会这么大
因为人命是无价的,就算他有缺陷还是人
记得优生保健法是抄某先进国家(我忘记了,应该是万恶的米国)
不过该国是经过长时间的论辩的,我们未经讨论直接继受 非常有问题
基本上,大家讨论都闪掉一个问题-为什么可以任意歼灭掉一个生命?
直接论述说后续的社会效果,例如没父亲的孤儿很可怜、经济能力差养不起
但是,这些效果在胎儿在12、24周之后,也不是理由(至少现行法是不允许的)
那么就要回到一个问题是
消灭受精卵的正当性
一些论述是说受精卵根本不是生命
只是有潜在发展人的可能,但一切都是未定之天
这种说法或许是参酌现行医学科学的标准
但是随着医学的进步是会浮动的
前述的12、24周基本上已经被挑战了
(胎儿独立存活的时间依现行技术已经很前置了)
不过,这条线要怎么划,的确是很难啦
我才疏学浅,现在也没有一定的答案
只是觉得优生保健法的规定过于宽松
好像有点离题了~
总之,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