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这里是表特板还是偷拍板?

楼主: mikiup0321 (龙霸)   2016-09-25 22:48:51
※ 引述《z124299898 (waiting)》之铭言:
: 听说来这发文要有图片,先来张我觉得我觉得很可爱的新垣结衣吧。
是是是,那我也来覆蓋一张复古的小仓优子
结束这一回合
缩 https://goo.gl/Shlueb
http://static.apple.nextmedia.com/images/e-paper/20110902/large/1314949341_9a5
f.jpg
: ※ 引述《mikiup0321 (龙霸)》之铭言:
: : 1.偷拍并不犯法,只要没有拍到私密部位,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的理由
: 但依旧有民法侵权问题,往下一并讨论。
: : 2.偷拍的照片,照片中的当事人有肖相权,所以不能任意在网络上公开,但那也只限

: 有
: : 肖像权的当事人有权利禁止,所以才会有当事人表明不愿上表特既必需立刻删除的版

: 。
: : 如果不是当事人,法律上没权利对照片提出异议
: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对“肖像权”一词做明文规范,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条所规定之“人格

: ”里就包含了“肖像权”;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范的“隐私权”,也包含“肖像

: ”的概念。所谓的“肖像权”,是指以自己的肖像为利益的权利,自己对自己的肖像是

: 公开具有自主权。所以无论您是因为街头摄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偷拍,拍摄者在未

: 被拍摄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为对象而摄影,再加以公开散步或作为广告,都构成对肖像

: 及隐私权的侵害。
: 先确认一点,未经同意的偷拍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所以在被拍摄者未同意的前提下

: 即便未提诉讼,依旧是违法行为。
: 而你提到,不是当事人,法律上没权利对照片提出异议,然这与在道德层面上评价其为

: 道德应该不冲突吧?
: 举个例子,伤害罪是告诉乃论之罪,非经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诉权之人提出诉讼,检查

: 不得提起诉讼,而第三方也不得告发,但即便只有当事人得提出诉讼,我们应该也不会

: 此就认为伤害他人并非一件不道德、不该被禁止的事吧?
其实你讲了这么多,不就是跟以刑逼民一样
说穿了就是以罪逼德,先证明违法有罪,然后说他没道德就站的住脚
在这之前,我觉得你应该要搞清楚
民法上只有权利上的侵害,不会有罪不罪的问题
这跟伤害罪的刑法是完全不同
民法对肖像权未经同意的使用,当事人只有撤除的权利
民法18条跟本也没提到未经同意散布照片要做何处罚
如果当事人要对被告求偿,被告可主张合理使用范围以免责(注意是免责不是免罪)
所以说未经同意未必就一定算是侵权有罪
是人家要求撤照你还不撤,才笕是侵权
: 进一步来谈,即便版规上有当事人表面不愿上表特需立即删除的救济措施,但并非每一

: 被偷拍的当事人都有使用PTT,换言之,即便他们不愿意被放在版上,却也会因不知照

: 被公开而无法行使救济权利。
: 更甚者,当照片被公开那一刻便已构成对被拍摄者权利的侵害,即便照片撤下了,造成

: 权利损伤就会因此而不曾出现吗?而已造成的伤害又该如何弥补?
首先是当事人要先证明,照片被公开受到什么样的权利的侵害
比如说照片被窜改,或者加注污辱的字眼
或者是照片当事人加注错误讯息,比如说他有在卖
之类对当事人的人格造成损害的状况
否则只是单纯的散布照片的话,这跟侵权一点关系也没有
当事人拥有撤照的权利,这也跟散布照片有没侵权无关
除非是他要求你撤照,你还不撤,这才是算违法侵权
: : 3.就算说其它人对照片上的当事人有任何负面评论,只要不是人身攻击之类的辱骂,

: 何
: : 评论都是身为人应有的权利,天下间任何人事物都可以受到公评,当然包括在下这一

: 文
: : 章。
: : 如果你看到一个人长的不帅或不正,为什么不可以老老实实的讲出来?
: : 我们从小的教育不是告诉我们,诚实是美德吗?
: : 当然这种话太矫情,我个人也不认同,但我宁可换个中性的说法
: : 诚实未必是美德,但他绝不应该是不道德
: 民法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

: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

: 以向侵权之人请求赔偿,若被侵害是名誉,甚至还可以请求侵权人回复名誉(例如登报

: 。所谓人格权,系指一般人格权而言,即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权利。
: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刑法310条毁谤罪,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 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

: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 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如果你认为任何人事物都应该受到公评,看到一个人不帅或不正都应该要能老老实实的

: 实话,那上述提到所有关于维护名誉的法律你是不是觉得都应该要废除?在路上看到一

: 觉得不好看的人大声骂他丑无所谓?说你的文章低能没逻辑这样没关系吗?
: 找个例子给你参考,柳姓女子在警局以“没看过长这么丑的,跟猪一样”之字眼辱骂该

: 女警,使该名女警精神上感到难堪,名誉受损,柳姓女子已触犯公然侮辱罪,可处拘役

: 三百元以下罚金。
: 个人拙见,没有深入研究只是分享自己的看法,有理解错误的部分请大家不吝指教,谢

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你讲的这个案咧
会被判罪的原因是因为猪,而不是因为丑
骂人猪当然是人身攻击
判个公然侮辱很正常
但说人长的丑,这是可受公评之事
作者: fecdefy (杉实宫分)   2016-09-25 22:53:00
作者: thrry0524 (骑士)   2016-09-25 22:58:00
依民法18及195条,只要能举证因为偷拍Po网,造成当事人困扰或承受精神压力,可主张肖像权受侵害,求偿慰抚金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6-09-25 23:00:00
问题是举证要足以让法官采信 不是你说了法官就会信
作者: stetho (stetho)   2016-09-25 23:09:00
很多人一知半解,任意解释。例如艳伯可以要求数字周刊撤照吗? 不行,因为没有侵权问题。 马拉松起跑,五百人向你冲来,你拍照并因此得奖赚五万,其中一名控告侵权也是不成。很多人愿意撤照,是因为情与理,不是法。
作者: GUDU (归仁甄子丹)   2016-09-25 23:19:00
推这篇 正义魔人还想说什么吗
作者: kenness1019 (肯尼濕)   2016-09-25 23:35:00
讲那么多直接被打脸 爽啦推
作者: fukku100 (小鸡)   2016-09-25 23:46:00
我还以为要关版算了呢 推
作者: joe860527 (阿伯)   2016-09-25 23:58:00
反正之前捷运女生偷拍男生就没事,男生偷拍就猥亵
作者: ts941220 (杰)   2016-09-26 00:04:00
Pppppush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6 00:04:00
楼主你是否把侵权跟损赔搞混?有无权利侵害跟能否请求赔偿是两回事阿吧!之所以可以请求撤下照片就是基于权利侵害阿==说人丑是可受公评之事...请问一个非从事公众或演艺事业之人的外表,到底跟公众何干?请求撤照是人格权侵害后的不作为请求权,重的是不合利益衡量的人格权限制剥夺,而非损害的填补,所以根本不用证明受什么损害阿。不作为请求权跟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码事,但都是权利侵害下的救济手段,因此不能用无法求偿来反证没有权利侵害建议楼主回去翻一下民总
作者: PinDao (少年你骨骼清奇)   2016-09-26 00:19:00
推神逻辑
作者: content71 (罗莉饲养中...)   2016-09-26 00:26:00
说素人丑是可受公评之事..... 你够狠
作者: rrrrr123 (新巡者)   2016-09-26 00:40:00
所以以后大家记得骂丑不要骂猪喔虽然两个意思一样侮辱人,但是后果是不一样的ㄛ
作者: dodolalee (朵朵拉李)   2016-09-26 01:08:00
有无权利侵害跟罚不罚是不同层次的问题ㄅ
作者: Cecicly (小白)   2016-09-26 01:25:00
法律真的是最低的道德。
作者: milktea33 (奶茶)   2016-09-26 01:45:00
作者: al0807 (大番薯)   2016-09-26 01:54:00
楼上真奇怪,一下说有罪,一下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你搞得我好乱啊
作者: sophia810413 (Seth.)   2016-09-26 02:17:00
我觉得你的长相真的和猪有点相似 可受公评
作者: sugachowada (涂鸦厨)   2016-09-26 02:55:00
哈哈
作者: onmyway1005 (onmyway)   2016-09-26 03:34:00
哈哈阿丑哈哈
作者: NingK (柠~)   2016-09-26 06:08:00
搂主如果你没吉35楼的话,立场就站不下去了阿
作者: claymath (轮回的印记 藏在我眉宇)   2016-09-26 07:01:00
哈哈
作者: panbanana (香蕉猴子)   2016-09-26 09:10:00
不管啦,伦家是女森辣,偷拍就是受到伤害辣
作者: nbacom (nba爱好者)   2016-09-26 11:07:00
作者: pandy (pandy)   2016-09-26 17:36:00
这篇有够弱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6 21:25:00
从你第一篇就开始错的离谱,姑且不说人家本来就不是在讨论法律问题而是版规合理性,从你那些连小大一都不会弄错的低级错误,我建议你好好重念法律再来阿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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