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这里是表特板还是偷拍板?

楼主: z124299898 (waiting)   2016-09-25 21:23:27
听说来这发文要有图片,先来张我觉得我觉得很可爱的新垣结衣吧。
http://i.imgur.com/F4KjDbK.jpg
※ 引述《mikiup0321 (龙霸)》之铭言:
: 1.偷拍并不犯法,只要没有拍到私密部位,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的理由
但依旧有民法侵权问题,往下一并讨论。
: 2.偷拍的照片,照片中的当事人有肖相权,所以不能任意在网络上公开,但那也只限拥

: 肖像权的当事人有权利禁止,所以才会有当事人表明不愿上表特既必需立刻删除的版规

: 如果不是当事人,法律上没权利对照片提出异议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对“肖像权”一词做明文规范,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条所规定之“人格权
”里就包含了“肖像权”;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范的“隐私权”,也包含“肖像权
”的概念。所谓的“肖像权”,是指以自己的肖像为利益的权利,自己对自己的肖像是否
公开具有自主权。所以无论您是因为街头摄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偷拍,拍摄者在未经
被拍摄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为对象而摄影,再加以公开散步或作为广告,都构成对肖像权
及隐私权的侵害。
先确认一点,未经同意的偷拍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所以在被拍摄者未同意的前提下,
即便未提诉讼,依旧是违法行为。
而你提到,不是当事人,法律上没权利对照片提出异议,然这与在道德层面上评价其为不
道德应该不冲突吧?
举个例子,伤害罪是告诉乃论之罪,非经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诉权之人提出诉讼,检查官
不得提起诉讼,而第三方也不得告发,但即便只有当事人得提出诉讼,我们应该也不会因
此就认为伤害他人并非一件不道德、不该被禁止的事吧?
进一步来谈,即便版规上有当事人表面不愿上表特需立即删除的救济措施,但并非每一位
被偷拍的当事人都有使用PTT,换言之,即便他们不愿意被放在版上,却也会因不知照片
被公开而无法行使救济权利。
更甚者,当照片被公开那一刻便已构成对被拍摄者权利的侵害,即便照片撤下了,造成的
权利损伤就会因此而不曾出现吗?而已造成的伤害又该如何弥补?
: 3.就算说其它人对照片上的当事人有任何负面评论,只要不是人身攻击之类的辱骂,任

: 评论都是身为人应有的权利,天下间任何人事物都可以受到公评,当然包括在下这一篇

: 章。
: 如果你看到一个人长的不帅或不正,为什么不可以老老实实的讲出来?
: 我们从小的教育不是告诉我们,诚实是美德吗?
: 当然这种话太矫情,我个人也不认同,但我宁可换个中性的说法
: 诚实未必是美德,但他绝不应该是不道德
民法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
以向侵权之人请求赔偿,若被侵害是名誉,甚至还可以请求侵权人回复名誉(例如登报)
。所谓人格权,系指一般人格权而言,即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权利。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310条毁谤罪,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认为任何人事物都应该受到公评,看到一个人不帅或不正都应该要能老老实实的讲
实话,那上述提到所有关于维护名誉的法律你是不是觉得都应该要废除?在路上看到一个
觉得不好看的人大声骂他丑无所谓?说你的文章低能没逻辑这样没关系吗?
找个例子给你参考,柳姓女子在警局以“没看过长这么丑的,跟猪一样”之字眼辱骂该名
女警,使该名女警精神上感到难堪,名誉受损,柳姓女子已触犯公然侮辱罪,可处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罚金。
个人拙见,没有深入研究只是分享自己的看法,有理解错误的部分请大家不吝指教,谢谢
作者: superkala (kaka)   2016-09-25 21:35:00
那这样电视台的记者随便都会扫到路人,不就天天在违法
作者: babyMclaren (test)   2016-09-25 21:37:00
通常电视台要签名或打马赛克...签名=受访人同意他们使用肖像权但在台湾这不专业的环境我也不敢保证素质...
作者: dive6 (瞇瞇眼骷髅头叩叩马)   2016-09-25 21:42:00
版规改一改,保护被偷拍人也保护偷拍人
作者: superkala (kaka)   2016-09-25 21:42:00
那棒球转播拍观众席花絮或正妹违不违法,全国公开放送喔!
作者: esspx (ESSPX)   2016-09-25 21:46:00
棒球比赛那种环境不能拿来跟街上比吧
楼主: z124299898 (waiting)   2016-09-25 21:52:00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6&aid=2674我不会缩网址QQ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64号解释,以广播或电视方式表达意见,属于宪法第11条所保障言论自由之范围,亦即以广播电视之方式表达意见,不论其表达形式为新闻或戏剧或广告,均受言论自由之保护
作者: pisay (拍谢)   2016-09-25 21:55:00
告不成啦,之前拍腿的都没事了
作者: pbk5547   2016-09-25 22:07:00
肖像权最主要是针对商业行为吧,在公共场所拍照片分享的行为,本身应该不违法,有违法的应该是针对照片评论的那些人,不然举夸张一点的例子,我今天自拍po脸书,结果后面的路人一起入镜,我也侵犯路人的肖像权吗?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5 22:07:00
推专业,虽然重点其实不是法律,偏偏一堆人爱拿法律嘴却乱解一通
作者: charli520 (贪狼独座)   2016-09-25 22:12:00
无限期推恐龙法官判决任何事情都判证据不足不起诉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5 22:12:00
我是觉得推文举的例都无法跟板上偷拍比,整个时空环境、目的性都不一样阿
作者: linfon00 (笨蛋)   2016-09-25 22:16:00
行车记录器还能上路吗?网络一堆放行车记录器影片的几乎没有马赛克
楼主: z124299898 (waiting)   2016-09-25 22:19:00
我认为上述举的那些例子确实可能会对肖像权造成侵害,但也必须与其他利益间做调和
作者: yvonne13 (yvonne)   2016-09-25 22:20:00
重点是"散布"吧 还被人评头论足
楼主: z124299898 (waiting)   2016-09-25 22:21:00
就行车记录器来说,如果与公益或其他可能的利益无关,且没经本人同意的话,我觉得就构成对那人的侵害
作者: sorryboy (抱歉男)   2016-09-25 22:23:00
请被偷拍者不要站在受害者的位子上,你的肖像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不受法律保障
作者: rn0620 (千江有水千江月)   2016-09-25 22:26:00
反正再怎么样 也只是在键盘上硬坳我是不知道板上发偷拍照的人有没有被告发过希望看到有被告发过的人上来现身说法或许就不会有这类的标题的文章出现了
作者: esspx (ESSPX)   2016-09-25 22:29:00
对人基本尊重的行为到偷拍版就变正义魔人了啊,版友素质真低耶
作者: pbk5547   2016-09-25 22:30:00
重点在举证受什么损害就够困难了吧
作者: wang82790 (瀟灑之狂)   2016-09-25 22:35:00
作者: nbacom (nba爱好者)   2016-09-25 22:40:00
不想被偷拍然后被人公审 就这样我成了正义魔人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5 22:45:00
网络一堆放别人摔车的画面,有些还拍到脸、拍到走光,那些确实就是有侵权疑虑的阿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16-09-25 22:45:00
支持板三位表特烂板主给换掉!
作者: louis3689 (晚上的空气)   2016-09-25 22:53:00
个人浅见,法律规范的是最基本的道德操守,人有没有进步就在于能不能超过基本的道德底线。关于偷拍这点,"偷"字本身就是不好的,未经同意放到公开的网络平台让大家评头论足,反而容易造成别人困扰。尤其是当网络匿名让留言没有尺度限制的时候。今天你当然可以偷拍放上表特,等被告知再删文,但事主是否有因为其中酸言酸语收到伤害,你很难确认。基于与人为善的原则,我倾向于经过当事人同意再拍照上网,以上。
作者: poohaha (一定要幸福)   2016-09-25 22:54:00
原po 超不帅 非常的
作者: kevin8203 (那些人很可恶)   2016-09-25 22:55:00
推 不加以禁止规范告发 那些偷拍者就更会为所欲为了垃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6-09-25 22:57:00
换板主?? 困蒙困 麦眠梦 有些人不是你可以动的
作者: sorryboy (抱歉男)   2016-09-25 22:58:00
嗯,反串想凸显这荒谬论点
作者: kevin8203 (那些人很可恶)   2016-09-25 23:04:00
反串尼ㄇㄚ啦
作者: sorryboy (抱歉男)   2016-09-25 23:12:00
嘻嘻,偷拍的讲话那么大声脸皮也真够厚
作者: AREM (镜面黑)   2016-09-25 23:14:00
只要在下面加注不愿上表特请告知一切都没事了!怎么吉?
作者: kevin8203 (那些人很可恶)   2016-09-25 23:14:00
尼在讲啥? 沸物
作者: AREM (镜面黑)   2016-09-25 23:17:00
重点是被拍的人很多根本没机会告知,他就算会在意也不一定知道你有po在哪里,这样算漏洞吗?
作者: kevin8203 (那些人很可恶)   2016-09-25 23:19:00
那就不要po啊
作者: AREM (镜面黑)   2016-09-25 23:20:00
如果玩文字游戏你加注了警语,看到没告知,是不是就代表同意?
作者: stetho (stetho)   2016-09-25 23:21:00
马拉松冲出五百人,一按快门就犯法? 搞笑。
作者: kevin8203 (那些人很可恶)   2016-09-25 23:21:00
偷拍 1.她已经不知道了 2.还被沸宅收藏 3.还po上网
作者: AREM (镜面黑)   2016-09-25 23:22:00
不合理跟不合法不能画上等号
作者: whsian (whsain)   2016-09-25 23:29:00
个资法 当事人是有权利提告的
作者: dieddogs (dieddogs)   2016-09-25 23:33:00
作者: tyhiub   2016-09-25 23:40:00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6-09-25 23:55:00
其言可信否只需问原Po你是律师还是司法官或教授?
作者: joe860527 (阿伯)   2016-09-25 23:56:00
反正不干我的事,通常知道不愿上表特我就赶快备份了
作者: ddd23236 (James)   2016-09-25 23:59:00
好文推推
作者: NekoPunch (猫猫拳)   2016-09-26 00:06:00
某人下次偷拍的时候记得装自拍把女生和自己的脸都拍下来然后在这发文让板上的各位品评品评一下喔 0_<
作者: ferrinatice (Fervent Apprentice)   2016-09-26 00:08:00
照这个逻辑杀人犯强暴犯拍他并将其影像在电视报纸散播也是侵犯肖像权?
作者: allmygod (小菜)   2016-09-26 00:26:00
基本上肖像权是有限制的 回这篇文的原po误解很大 不是所有拍到的都可以无限上纲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标准而已 多参考一下判决事实才不会只沦为钻法条的法匠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6 00:36:00
推文举例多半可通过利益衡量不会评为不法,新闻有公益性高、不小心入镜的侵害性小...跟故意偷拍素人po网,只为了神人,用膝盖想也知道后者就是侵权吧?
作者: rrrrr123 (新巡者)   2016-09-26 00:36:00
推,虽然其实重点是道德问题啦只要问偷拍者一句就好:敢不敢也把自己照片放上来啦!!!然后别人谩骂的时候虚心接受公评不生气不吉人ㄛ<3
作者: dodolalee (朵朵拉李)   2016-09-26 01:00:00
人话给推
作者: pbk5547   2016-09-26 01:34:00
拍照po网的人跟谩骂的人应该要分开看吧PO网神人到底侵了什么权?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9-26 01:53:00
先别管什么偷拍肖像权,你的回答内容在引用别人的文章时不用标注内文出处吗?
作者: Hongsin (Hongsin)   2016-09-26 02:08:00
作者: purplechen (臭臭奴)   2016-09-26 02:53:00
作者: j022015 ( ˊ ﹀ˋ)   2016-09-26 03:39:00
你们为什么要袒护偷拍又公开的变态? 这样讲算犯法吗
作者: onmyway1005 (onmyway)   2016-09-26 03:40:00
作者: solumate (..)   2016-09-26 05:47:00
不懂装懂 Zzz
作者: MarkFung (罪と罚の终焉)   2016-09-26 05:50:00
欸,我们是台男耶,台~男~耶
作者: kaichun (有病)   2016-09-26 07:37:00
一堆道德垃圾魔人怎么不先说版规先改改
作者: yen0829   2016-09-26 08:40:00
连google地图的人脸都要模糊处理的唷地图够公开了吧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鹅...)   2016-09-26 08:43:00
推这篇 观念正确
作者: tsub (tsub)   2016-09-26 09:11:00
推,不过法律的切入点搞得我好乱阿XD
作者: caitlyn (警长)   2016-09-26 09:22:00
推这篇,偷拍+嘴炮+意淫还理直气壮实在扯
作者: gotohikaru (又没差...)   2016-09-26 09:23:00
新闻就有一堆案例 原PO误解太大了
作者: noobismeok (冰火)   2016-09-26 09:37:00
走在路上,莫名的被偷拍传上公众平台品头论足...
作者: stevenhomew (搞屁阿!)   2016-09-26 09:56:00
被侵害人格权不过是拿到一个民事损赔“请求权”而已,跟社会通念的刑事违法还有一段距离。
作者: linkmusic (linkmusic)   2016-09-26 10:00:00
就说台湾很不住重隐私啦,之前欧州人告他父母上传fb那个,台湾最好告得起来,日本偷拍路人算违法,就有一堆台湾观光客乱拍一通
作者: qqq3232 (章鱼烧)   2016-09-26 10:02:00
偷拍还合法喔?怎么不翻翻个资法?再来,记者他们可以依照业务上正当行为阻却违法至于拍照不小心让别人入镜,个人认为是要看有无故意过失,看民法184主观要件认定
作者: dodo577 (dodo)   2016-09-26 10:21:00
作者: allmygod (小菜)   2016-09-26 10:42:00
拿出个资法51条来看 拍照他人入镜只要不连结个人资料也是不违法的。故意不故意倒是其次的问题
作者: eric82420 (xm3)   2016-09-26 11:01:00
难道你不知道PTT享有治外法权吗?
作者: rocky5566 (56)   2016-09-26 11:12:00
那叫爆料公设关板吧
作者: idmaker (SMAN)   2016-09-26 11:14:00
当事人不爽自己要告再告 跟伤害罪比你实在扯远了
作者: allmygod (小菜)   2016-09-26 11:44:00
至于拍照而致他人入镜民事上成立容易 赔偿很困难民事既旷日费时又不符合成本又没案底一般人想不开才想告"公开场合""非隐密部位"的偷拍算不算刑事上违法?我想大部分律师只能给你"可能违法"这几个字。个资法上第8条有免告知的规定。这个主观认定得由法官去判决
作者: ggrreeeenn (小绿绿)   2016-09-26 13:17:00
对不起 我站在正义魔人的位置上要求你们尊重被摄者
作者: kaichun (有病)   2016-09-26 13:27:00
明明就版规问题 要让他po都没得po一po就永久桶才对啊 一堆道德智障扯法律是怎样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6-09-26 14:44:00
拜托回一下啦~汝是律师司法官还是教授?
作者: steven102294 (steven102294)   2016-09-26 15:29:00
偷拍就是该劣退
作者: hidewin200 (潮爽得~~~~)   2016-09-26 18:37:00
还有人拿记者蓝护航偷拍 阿台湾就是法条模糊啊 一堆记者就素质差 偷拍就偷拍 道德上就是恶心啦
作者: pandy (pandy)   2016-09-26 18:45:00
这里现在素质看起来的确很像爆料公社 可能水准就这样吧平常看不起爆料看不起记者结果现在通通拿来护航真好笑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鹅会飞)   2016-09-26 20:51:00
说个资法51的在想什么,神人不就是与个人资料连结吗XDDD
作者: allmygod (小菜)   2016-09-26 21:32:00
S大 我只针对本文只所说"偷拍"的部分你说的神人当然犯法你也没看我回的是谁???不要看到影子就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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