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来这发文要有图片,先来张我觉得我觉得很可爱的新垣结衣吧。
http://i.imgur.com/F4KjDbK.jpg
※ 引述《mikiup0321 (龙霸)》之铭言:
: 1.偷拍并不犯法,只要没有拍到私密部位,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的理由
但依旧有民法侵权问题,往下一并讨论。
: 2.偷拍的照片,照片中的当事人有肖相权,所以不能任意在网络上公开,但那也只限拥
有
: 肖像权的当事人有权利禁止,所以才会有当事人表明不愿上表特既必需立刻删除的版规
。
: 如果不是当事人,法律上没权利对照片提出异议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对“肖像权”一词做明文规范,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条所规定之“人格权
”里就包含了“肖像权”;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范的“隐私权”,也包含“肖像权
”的概念。所谓的“肖像权”,是指以自己的肖像为利益的权利,自己对自己的肖像是否
公开具有自主权。所以无论您是因为街头摄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偷拍,拍摄者在未经
被拍摄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为对象而摄影,再加以公开散步或作为广告,都构成对肖像权
及隐私权的侵害。
先确认一点,未经同意的偷拍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所以在被拍摄者未同意的前提下,
即便未提诉讼,依旧是违法行为。
而你提到,不是当事人,法律上没权利对照片提出异议,然这与在道德层面上评价其为不
道德应该不冲突吧?
举个例子,伤害罪是告诉乃论之罪,非经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诉权之人提出诉讼,检查官
不得提起诉讼,而第三方也不得告发,但即便只有当事人得提出诉讼,我们应该也不会因
此就认为伤害他人并非一件不道德、不该被禁止的事吧?
进一步来谈,即便版规上有当事人表面不愿上表特需立即删除的救济措施,但并非每一位
被偷拍的当事人都有使用PTT,换言之,即便他们不愿意被放在版上,却也会因不知照片
被公开而无法行使救济权利。
更甚者,当照片被公开那一刻便已构成对被拍摄者权利的侵害,即便照片撤下了,造成的
权利损伤就会因此而不曾出现吗?而已造成的伤害又该如何弥补?
: 3.就算说其它人对照片上的当事人有任何负面评论,只要不是人身攻击之类的辱骂,任
何
: 评论都是身为人应有的权利,天下间任何人事物都可以受到公评,当然包括在下这一篇
文
: 章。
: 如果你看到一个人长的不帅或不正,为什么不可以老老实实的讲出来?
: 我们从小的教育不是告诉我们,诚实是美德吗?
: 当然这种话太矫情,我个人也不认同,但我宁可换个中性的说法
: 诚实未必是美德,但他绝不应该是不道德
民法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
以向侵权之人请求赔偿,若被侵害是名誉,甚至还可以请求侵权人回复名誉(例如登报)
。所谓人格权,系指一般人格权而言,即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权利。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310条毁谤罪,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认为任何人事物都应该受到公评,看到一个人不帅或不正都应该要能老老实实的讲
实话,那上述提到所有关于维护名誉的法律你是不是觉得都应该要废除?在路上看到一个
觉得不好看的人大声骂他丑无所谓?说你的文章低能没逻辑这样没关系吗?
找个例子给你参考,柳姓女子在警局以“没看过长这么丑的,跟猪一样”之字眼辱骂该名
女警,使该名女警精神上感到难堪,名誉受损,柳姓女子已触犯公然侮辱罪,可处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罚金。
个人拙见,没有深入研究只是分享自己的看法,有理解错误的部分请大家不吝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