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 Baseball板tmlc判决

楼主: dbear87 (db2)   2019-09-25 13:40:21
英文板名:Baseball
当事板主:tmlc
简述事由:
9月19日【[闲聊] LaNew刘家在中职的历史定位?】该篇文章推文有板友说lamigo是带领
中职走出黑暗期的伟大球团,我回应当年la new熊管理不当连年爆发假球案才是中职黑暗
期的主因,并发表如下述检附证据的推文。
结果遭板主tmlc以板规B-18永久水桶,理由以:推文或发文明确影射球员、球团或裁判放
水且无法提供明确事实佐证者。
沟通诉求:
我推文内容完全没有影射,皆有所本。
第一,la new熊在2005-2009中职假球黑暗期间,2005年有球员陈昭颖、戴龙水、许尧渊
、许志华、郭昌庭、林建宏、王建强、罗德里兹、冰奇牵涉假球案。2006年有投手教练林
光宏、球员陈峰民、徐余伟、许志华牵涉假球案。2007年有球员蒋智聪、蔡英峰牵涉假球
案。2009年有球员黄俊中、陈其宏、许志昌、陈昭颖、张志家、蔡英峰、许志华、许文雄
、黄宏任、吴偲佑、黄钦智、陈峰民、蔡宗佑、黄小伟、蒋智聪、林津平牵涉假球案(以
上内容可参考台湾棒球维基馆:职棒签赌事件、la new熊队的职棒三年栏目,牵涉非全指
最后受有罪判决,可能为遭新闻报导或受检警约谈)。综观2005到2009年期间熊队除了20
08年确实每年爆发假球案,而从事后追诉结果来看,这些涉案球员2008年也已经开始打假
球,只是还没被揭露而已,这些都有明确事实佐证,不知道板主水桶依据何在?
第二,包庇打假球员的总教练指新闻报导洪一中针对潘忠韦检举许文雄打假球一事,可参
考下面附的两则新闻连结。据该新闻报导【潘忠韦第一时间向领队及教练团回报,但许文
雄仅被球队以“交友复杂”为由罚款十万元,未对外公开,也没有开除,当时总教练洪一
中还约谈被影射的球员说:“给许文雄一条生路,人家有房子、小孩和车子要养。”】,
洪一中教练则回应以:【有关潘忠韦06年检举许文雄一事,苏敬轩都知道,要问就问他,
这件事将由球团与领队统一发言,他个人不予置评。】、【这么久的事,我也不会特别去
记得。】我想任何一个经历过中职假球案的球迷都记得很清楚,再请问板主水桶依据何在

以上所说的都有所本并提出依据,或许板主会硬要说没有“明确”事实佐证,但仅仅作为
一个球迷,本来就不可能拥有像检警那样的蒐证力量。如果根据新闻、百科内容发表评论
也不见容于棒球板的话(更何况这是大家普遍知晓的资讯而非荒谬的小道消息!),PTT
的言论自由也就是个笑话而已。作为一个经历中职假球黑暗期的、希望中职能更好的球迷
,该做的应该是正视历史,而非用这种荒谬的言论审查文过饰非吧。近期返校上映,这句
很红的台词送给板主:“你是忘记了,还是害怕想起来?”
希望板主重新考虑这个判决,谢谢。
检附证据:
文章代码(AID): #1TYj4t4C (Baseball) [ptt.cc] [公告] 水桶
#1TWlzzD-
→ dbear87: 你说一两个个案球员不自爱也就算了,就你Lanew熊每年都爆 09/19 13:33
→ dbear87: 发假球案,包庇打假球员的总教练没有任何惩处,你跟我说 09/19 13:33
18.推文或发文明确影射球员、球团或裁判放水且无法提供明确事实佐证者
永久水桶
http://twbsball.dils.tku.edu.tw/wiki/index.php?title=%E9%A6%96%E9%A0%81
台湾棒球维基馆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00304000874-260107?chdtv
潘忠韦曾检举许文雄 没下文02:44 2010/03/04 中国时报 张国钦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373632
熊队球员指控:洪一中隐匿假球
我国法院就刑法妨害名誉罪章近期判决节录
(论述真实恶意原则与评论公众人物的审查标准):
透过“实质(真正)恶意原则”之检验,只要认行为人于发表言论时并非明知所言非真实
而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或并非因重大过失或轻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为真实致其陈述与事实
不符,皆排除于第310条之处罚范围外。......进而言之,言论对象若为重要公职人员或
就公共事务讨论具有实质影响力之人,因渠等相对于一般私人更有承担公众评论之义务,
且言行往往与公共议题攸关,而人民讨论公共议题的过程,难免发生错误,若一概予以处
罚,将导致人民害怕参与公共议题之讨论,戕害民主社会之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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