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 Elephants板主Vincent7977水桶判例

楼主: A1an (再说)   2017-11-21 11:09:49
英文板名:Elephants
当事板主:vincent7977
简述事由:
板主以Elephants版规C-2判罚,后于此板用站规第六条加强论述。
但无论是C-2版规
未经同意公布私人信件、水球、非公开社群资讯或其他未授权私人讯息。
或站规第六条
未经同意,于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
本人公开之个人资料。
皆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未经同意及非公开社群资讯。
未经同意及非经本人公开之个人资料。
故若vincent7977从未自行公开本名,
其姓名属非公开社群资讯、未经本人公开之个人资料,
确需经vincent7977同意方可于推文提及其本名。
然而vincent7977早已于2008年8月21日,
于公开板面NTUfin01自行公布其本名林宣文(见检附证据1);
且于google搜寻“vincent7977”,
亦可见其本名林宣文出现于搜寻第一笔资料(见检附证据2),
矧vincent7977于推文后(2017年11月20日)方删除其本文姓名,
益征其心知肚明其本名早以为公开资讯;
且虽然vincent7977删除原文本名,
时至今(2017年11月21日)依然可于公开之页面看到其自行公开之本名,
故其主张未经其同意公布其非公开资料,
要无可采,
其判决失所附丽,
应予撤销。
  
沟通诉求:撤销判决
检附证据: 1 https://imgur.com/a/Ceqqg
2 https://imgur.com/a/CeE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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