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忘记了这篇文,我帮你找出来,
: 这篇起诉书明确指出曹答应打假球,只是因故取消,
: 但不能说他没有配合打假球的意愿。
: 当然你说的法院认证没有打假球,合理,也是事实,
: 所以我表明这件事情上,是争议事件,
: 法院因曹两次因故取消没打球,不代表曹不曾答应。
: 当然推文跟你的原文讲的都很有道理,
: 所以这两天跟两位板主讨论后结果,
: 认为要依法院判决为准,既然曹无具体行为,那就采法院所判决之依据。
: 感谢你及各位对板务上的付出。
所以以后可以说红中或吴复连打假球囉?
要帮你回忆一下这篇判决文吗?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刑事判决 92年度再字第1号
85年10月 4日甲○○自国外联络国内不详姓名成年手下指
示江泰权、郑百胜,及透过兄弟象球员陈义信连络其他球
员陈逸松、洪一中、李文传、林易增、吴复连等人,又透
过兴农牛队球员陈威成连络其他球员黄忠义、张文宗、王
传家、张耀腾等人,分别于85年10月 6日统一狮队对兄弟
象队,85年10月10日统一狮队与兴农牛队比赛打放水球,
即要统一狮队全力赢该 2场球赛,兄弟象队及兴农牛队应
输各该场球赛,以利其诈赌赢钱,并指示江泰权、郑百胜
于其手下送罐装可乐至现场时即表示伊等务必全力赢该场
球赛。比赛结果,果因上开各球员配合打放水球而使统一
狮队分别以10比 1胜兄弟象队,及以5比1胜兴农牛队而放
水得逞,甲○○因而获得钜额赌金。
被告与江泰权、郑百胜、郭尚豪、陈义信、陈逸松、洪一中
、李文传、林易增、吴复连、黄忠义、陈威成、张文宗、王
传家、张耀腾就事实栏二部分;各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
皆为共同正犯。
法院判决书可是直指这些人是共同正犯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