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务] Baseball版主cobras0321有关曹锦辉的公告

楼主: cobras0321 (我是娜姐)   2015-07-25 05:11:12
 曹锦辉于97 年底返国后,即到处找寻赚钱及打球之机会,98
年初,因兄弟象队所开出之价码及保障合约均与曹锦辉所设
想的有所出入,故曹锦辉迟迟不愿与兄弟象队签约,此时经
由好友黄俊中之介绍,曹锦辉遂与有能力“绑球”之林秉文
(绰号“流氓”,97 年间因涉及米迪亚暴龙队假球案遭本检
察官起诉)认识,当时林秉文有意至大陆筹组球队打球,故
透过球员经纪人林濬宇找球员签约,曹锦辉认为赴大陆打球
有保障合约6 年,且年薪高出兄弟象队所开出之条件甚多,
故一直在等待赴大陆打球之机会,还与林秉文数度一同至澳
门及大陆办理筹组球队事宜,期间(约98 年2、3 月间)曹锦
辉数度与黄俊中等人邀集林秉文至台北市之各大酒店喝酒玩
乐,曹锦辉每次均带一名或二名酒店小姐出场为性行为,钟
点费、出场费及性交易费用均由林秉文负担,因黄俊中有介
绍林秉文之来历,并声称林秉文可作为打假球之老板,曹锦
辉即主动询问林秉文若其为他打假球,每场比赛可拿多少谢
款,林秉文答称先发投手每场假球代价为100 万元或150 万元
,曹锦辉随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给他100 万元,且要求其
放水打假球之场次,林秉文必须额外帮其下注200 万元,让
其自己除了可以拿放水球谢款,亦可赢得下注金,惟林秉文
因先前官司仍在法院审理中,故不敢允诺等情 ,业据证人黄
俊中于侦查中证述甚详,核与证人林秉文证述情节相符,足
认曹锦辉于与兄弟象队签约(即98 年3 月22 日)前,即已和
“绑球”组头林秉文过从甚密,且因在台湾打球并无保障且
薪资过低,在无法如愿赴大陆打高薪棒球之情形下,主动询
问林秉文为其打放水球之代价多寡,并希望林秉文可以在其
先发主投放水之场次,帮其下注签赌200 万元。
 次查,黄俊中于97 年球季结束后即遭La new 熊队解约,并因
嗜赌成性致负债连连,故黄俊中即到处找寻赚钱之门路,先
前林秉文似乎已无在98 年球季出资运作打假球之意愿,故98
年球季开打后,黄俊中再介绍蔡政宜给曹锦辉认识,蔡政宜
98 年与庄侑霖合力运作兄弟象队打假球,然其等手中配合打
假球之球员欠缺先发投手(原有96 年配合之廖于诚自97 年起
即不愿再配合、97 年配合之买嘉瑞98 年变成中继投手),故
蔡政宜即积极拉拢曹锦辉,并询问曹锦辉是否愿意加入打假
球之集团,曹锦辉一开始不置可否 ,蔡政宜及庄侑霖为说服
曹锦辉首肯,即不断邀请曹锦辉上酒店及提供性招待,曹锦
辉亦利用此点,不断至酒店消费及带小姐出场过夜性交易,
费用均请蔡政宜付款(一次约3、4 万元),直至98 年8 月8 日
之前,曹锦辉原本答应要替蔡政宜打放水球,然该时期因莫
拉克台风致取消比赛,后曹锦辉又答应于98 年8 月22 日兄弟
象队对Lanew 熊队的比赛要打放水球,然于比赛前一天(21
日)晚上,曹锦辉用王劲力的专线电话打给庄侑霖,说配合
的球员人数不足,最好取消,蔡政宜立即用庄侑霖的专线电
话打给王劲力,要王劲力把电话拿给身旁的曹锦辉听,向曹
锦辉说“明天可以不可以帮个忙”,然曹锦辉仍说配合的球
员人数不足,所以就没有答应隔天要放水等情 ,业经证人蔡
政宜于侦查中证述甚详,核与证人庄侑霖证述情节相符,并
经证人王劲力于侦查中到庭结证属实,足认曹锦辉确实曾答
应蔡政宜要打放水球,本来是说好有两场要打放水球,1 场
是因为台风天取消,另1 场是以配合的球员不足为由而临时
拒绝配合。 另证人庄侑霖于侦查中具结证称:“蔡政宜到台
北找曹锦辉的时候我几乎都在场,我跟蔡政宜与曹锦辉见面
有超过5 次,每次都是在鹅肉店先吃饭,之后1 次是到台北市
八德路与敦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内湖的“台北恋馆”、1 次
到南港的“星墅汽车旅馆”(现名顶级汽车旅馆)、1 次到
松江路的钱柜KTV 等,有时候到鹅肉店吃完饭就离开了。我
、蔡政宜与曹锦辉见面时,都有谈及打放水球的事,每次找
曹锦辉见面都要花十几万元性招待费用,因为连到汽车旅馆
都是先到酒店再带小姐到汽车旅馆。我、蔡政宜与曹锦辉见
面所需花费有时候是蔡政宜付的,有时候是我付的,曹锦辉
没有付过。”等语,足认曹锦辉于98 年确实与组头蔡政宜、
庄侑霖及兄弟象放水球成员王劲力、吴保贤等人均过从甚密
,且数度接受蔡政宜、庄侑霖等人之性招待,并曾答应要替
蔡政宜打假球,惟尚无积极事证足以证明曹锦辉确实已替蔡
政宜打放水球之事实。
 又查,曹锦辉与黄俊中、蔡政宜等人虽于以下时间会面,随
后出赛即表现不佳之情形:
 98 年4 月26 日晚间黄俊中与曹锦辉密集通联后,随即与陈昭
颖、高俊强自高雄北上入住台北市建国北路1 段52 号宣美商
务饭店,并开设2 间房间,同月27 日凌晨0 时许,曹锦辉赶赴
该饭店7 楼与黄俊中等2 人会面。5 月2 日第49 场例行赛,兄弟
象队与统一狮队在台南市台南球场比赛,兄弟象队由曹锦辉
担任先发投手,曹锦辉主投2.2 局中,遭击出8 支安打、4 次
四坏球,失9 分,其中3 分为自责分,终场兄弟象队以4 比13
落败;
 98 年5 月12 日晚间8 时许,蔡政宜与黄俊中搭乘高铁北上与曹
锦辉餐叙会晤,至隔(13)日凌晨4 时许,曹锦辉因不胜酒
力,由黄俊中驾车载送曹锦辉回家,蔡、黄两人另宿台北某
处。5 月16 日第67 场例行赛,兄弟象队与Lanew 熊队在高雄县
澄清湖球场比赛,兄弟象队由曹锦辉担任先发投手,在主投
6 局中,遭击出7 支安打、2 支全垒打及1 次暴投,失分4 分,
皆为自责分,终场兄弟象队以2 比4 落败;
 98 年5 月21 日晚间,蔡政宜与黄俊中再度自高雄北上与曹锦
辉相约在台北市新东街41 之8 号“阿成鹅肉店”见面餐叙会
晤。5 月23 日第77 场例行赛,兄弟象队与统一狮队在台北市
天母球场比赛,兄弟象队由曹锦辉担任先发投手,在主投
1.2 局中,遭击出4 支安打、1 支全垒打及1 次四坏球,失分4
分,皆为自责分。兄弟象队于第5 局结束前虽取得3 分,惟第
2 任中继投手王劲力于第6 局接替上场投球,在未解决任何一
名打者前,即遭击出3 支安打、2 次四坏球,失3 分,皆为自
责分,再度让统一狮队拉开分数差距,终场兄弟象队即以3
比7 落败。曹锦辉赛后乃对外宣称,渠系大腿内侧拉伤,导
致投球表现失常;
 98 年7 月12 日,蔡政宜电联曹锦辉隔(13)日当面会晤,渠
等亦于同月13 日凌晨2 时许在阿成鹅肉店餐叙,同月16 日22
时许,两人再度相约在阿成鹅肉店前碰面,并由曹锦辉驾车
带蔡政宜至他处与兄弟象队投手吴保贤餐叙。7 月18 日第138
场例行赛,Lanew 熊队与兄弟象队在台北市天母球场比赛,
兄弟象队由曹锦辉担任先发投手,在主投4.2 局中,即遭击
出4 支安打、1 支全垒打及2 次四坏球,失分2 分,皆为自责分
,接替之中继投手王劲力主投2 局中,遭打出2 支安打、1 支
全垒打,失1 分,为自责分,终场兄弟象队即以1 比3 落败;
赛后曹锦辉对外宣称,系因脚部拉伤造成投球表现不佳;
 98 年8 月18 日晚间8 时许,蔡政宜与柯文彬驾驶2008-WS 号BMW
X5 黑色休旅车自高雄北上,当晚11 时许抵达阿成鹅肉店,蔡
员联系曹锦辉至该鹅肉店会面。惟同月19 日凌晨0 时许,曹
锦辉与女友韩佩颖因发生激烈争吵及肢体冲突,乃电联蔡政
宜表示其不克前往,蔡员遂返回高雄。8 月22 日第179 场例行
赛,兄弟象队与Lanew 熊队在高雄县澄清湖球场比赛,兄弟
象队由曹锦辉担任先发投手,在主投4 局中,即遭击出9 支安
打及2 次四坏球,失分7 分,其中6 分为自责分,终场兄弟象
队即以4 比12 落败; 职是之故,98 年上半季比赛,曹锦辉
除第二次出赛5 月2 日比赛,投2.2 局失9 分以外,于5 月23 日
、7 月18 日分别系投1.2 局及4.2 局,在落后情形下,即在投
手丘上自称大腿不适要求下场,最后兄弟象均输球,而曹锦
辉总是在隔日即表示伤势无碍,下星期六(曹锦辉固定每星
期六出赛,即投一休六)照常出赛。虽有可能曹锦辉系以诈
伤方式打假球诈赌(蔡政宜于赛前5 月21 日及7 月16 日均与曹
锦辉相约面见),且证人郭一峰于侦查中亦证称曹锦辉之状
况起伏确实很大,有时赛前其状况明明没那么差,开赛后球
却投不进来,且常有“一局爆”之情形等语,然在无其他积
极证据足佐之情况下,尚难仅凭上开事证,遂遽予推论曹锦
辉确实有配合打假球之情事。
综上所述,本案虽能证明曹锦辉原本已答应蔡政宜要配合打
放水球,然该两场比赛后来均因故取消,而曹锦辉确实与“
绑球”组头蔡政宜、林秉文等人过从甚密,且时常接受蔡政
宜、林秉文、庄侑霖等人之性招待(从卷附之通讯监察译文
可知曹锦辉因常至酒店消费及带小姐出场性交易,故与台北
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妈妈桑“葳葳”十分熟识),且与蔡政
宜、黄俊中等人见面之时间与下一次出赛之败投场次均有所
关联性,然相关证人均证称曹锦辉虽曾答应要配合,但尚未
实际配合打假球,再参以证人庄侑霖、吴保贤、王劲力均已
供出所有球员之涉案情节,应无单独包庇曹锦辉一人之理,
故本案并无积极事证足以显示曹锦辉已正式下场替蔡政宜或
林秉文打放水球,在无其他积极事证足资佐证之情形下,实】
难遽为不利被告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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