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迪亚暴龙假球案获判无罪 更一审判准施建新请求删除网络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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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担任米迪亚暴龙队老板的施建新(已改名为施允泽)。(资料照,记者王艺菘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14年前担任米迪亚暴龙队老板的施建新(已改名为施允泽),因
卷入打假球案遭起诉,不过,2013年获判无罪确定,施建新提告主张已辞任球团负责人多年
,过时的报导内容或不实内容仍未移除,已侵害名誉权,请求Google搜寻移除“施建新”关
键字所搜寻的搜寻结果,历审都败诉,但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准施要求Google移除非新闻只是
自我抒发情绪、谩骂施的“网络搜寻结果”。还可上诉。
施提告指出 ,Google有全世界最知名的网页搜寻引擎功能,任何人只要在Google上输入关
键字“施建新”进行搜寻后,都会出现以不公正、不实文字指摘他2008年担任暴龙队球团负
责人时,参与打假球放水案,及揭露他个人的学经历、感情交往情形、家庭成员任职等讯息
,但他涉及刑案部分已获判无罪确定,且辞任球团负责人多年,仍看得到相关不实或恶意诋
毁的搜果仍刊登在网络上。
施男主张“遗忘权”,认为网页内容的资料,已因法院判决他无罪,及随着时间流逝而成为
不实、过时或不适当的内容,使他的名誉权受侵害,Google应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将其删除
,即应移除以“施建新”为关键字取得的搜寻结果。
Google主张,施建新已改为“施允泽”,其于“施建新”的姓名已不得主张有任何权利,而
且Google并非搜寻引擎的搜寻结果所连结网络上资讯的发布者,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并
未蒐集、处理或利用施建新个人资料,不受个资法的规范。
此外,搜寻结果所连结的网页关于打球案的记载,并不属于个资法所定义的个资,施无权主
张依个资法第11条规定请求移除。
一、二审认为,有关施建新的报导、评论等网页文章内容,因涉及公共利益,施请求移除以
关键字“施建新”取得的搜寻结果为无理由,都判施败诉,经最高法院废弃发回更审。
高院更一审认为,施以辞任球队负责人约14年,且涉假球案已获无罪确定,并已改名,避免
成为公众人物的意图明显,有提高保护隐私的必要,Google搜寻结果关于“施建新真的是垃
圾是狗屎”等网页内容,乃自我情緖发抒的脏话,并无事实陈述,即使删除,已不具公众知
的权利维护等公共利,判Google应移除辱骂施的“网络搜寻结果”。至于其他关于施的新闻
报导及事实陈述,假球案的经过、内幕等项,或施个人学历、年龄等报导,应可受公评,无
移除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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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上还有当年出来开记者会影片
https://youtu.be/Yq2kQ0Q5y-c
这样看当时他也很无奈吧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