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经认证过了
施建新真的没有打假球
可以去看判决书
很长
简单来说
施建新出钱买球队
但钱不够
找来其他人一起买
其中有假球人员
但涉赌的证人都说施建新对假球案不知情
教练说施建新来球场时都叫球员要认真打
领队说施建新没有参与球队运作,只会鼓励球员
如果球员表现不好会训话
证人即同案被告林秉文于 (1)97年10月15日调查局
询问时证称:“(施建新是否知悉你前述教唆雷霸龙等球员
在上述比赛中打放水球?)他不知道”
后来事情爆发
施建新PO了这篇
https://www.ptt.cc/bbs/NCCU98_LawLt/M.1216871483.A.8A9.html
洪瑞河(前兄弟象领队)
也说施建新去找过他
问说球员涉及假球该如何处理
洪瑞河就说:
兄弟象领队洪瑞河于原审审理时证称:在北京奥运期间,曾与施建新在饭店咖啡厅
见面,记得施建新询问如果球员有状况应如何处理,我记得我是告诉施建新要尽快处理,
有问题的选手就要放出去,不记得有说“循序渐进”,一般联盟所谓的处理,一种是开除
,一种是以A、B两种不同格式把球员释出(即一种系战力外
释出,另一种为问题球员释出),看有没有球团要,有问题
的话,各球团再彼此联络,这是联盟的默契各队也是如此处
理,打假球、个人品行的问题,私底下大家会通电话,有问
题的话才会这样,用这种方式处理是为了整个联盟,以往没
有直接送检调侦办,所以用“释出”方式,叫大家不要选他
,等于封杀,兄弟象以往即以此方式处理蔡丰安、庄宏亮,
陈元甲(打假球球员)也说:
施建新有到球场集合球员训话,那场球对兄弟,
施建新说他很不喜欢兄弟队,希望赢球,骂我们一定要鸁球,
可能之前一直输兄弟,为什么都打不赢,也算是激励,
也算是训话,施建新没有谈过放水球……
……张宏晖在比赛的前一天晚上到我饭店房间,
跟我说希望我明天可以帮忙,他所谓的可以帮忙是指
希望我可以漏球的就漏,重要时刻不要去打,站着被三振,
张宏晖当时是我们的领队,他当时是说希望我们可以配合公司
周思齐(球员,无打假球):
领队张宏晖把我带到嘉义某汽车旅馆见林秉文,
林秉文表示他买下球队,目的就是要打放水球,
要我在次日对统一狮的比赛时打放水球,
否则将把我交易到他队,我当场拒绝,
林秉文随即表示要我回去休息,事后,
领队张宏晖透过球队管理刘连辉通知我休假5天
林秉文(出资者之一,假球首脑):
当时施建新、郭德志不晓得我在运作打放水球,所以在施建新、郭德志面前,
我是正面的,因为我一直释出善意,施建新缺钱用,我就借给他,
张宏晖(领队):
施建新因为一直很关注球队,当时球队的状况不是很稳定,
当时施建新在网络上成立一个论坛回应网络乡民,他收到乡
民的检举,他告诉我要去处理是不是有人运作打假球,做相
关对应措施,我向他报告时,他说他也有接到乡民检举类似
的状况,他叫我去查
李安熙(教练):
施建新曾经到球场去关心,集合球员说话,
就是一般老板对球员的谈话,是激励球员,
要我们赢这场球、一定要好好打等类似的话,
球队战况不好的时候,在集合球员训话时,
会比较激动,是激励球员要认真尽力去打球
陈旻圣(施建新妻舅):
施建新曾经请我调查米迪亚暴龙队的球员有无打假
球,因为他不相信他身边的人,我有透过自己的管道调查,
包括MSN或与球员的私下会谈去了解有无打假球,我调查之
后,觉得球员给我的讯息很杂乱,我没有办法去相信任何一
个球员,因为我没有检调单位的工具、能力,去调查他们所
说是不是真的,所以我选择把我调查出来的事情跟想法与施
建新讨论,甚至我请他不要再涉入整个职棒圈,毕竟职棒圈
不是他赖以维生的事业,施建新和我讨论米迪亚球员疑似打
假球之事,就在97年4月间周日某场在天母球场的比赛,有
球迷告诉我,有三个穿着兄弟象球衣的人站在看台,以手机
通话描述比赛的得失分状况,最重要的一句话是:再三分就
够了,我知道这个情况之后,马上告诉施建新,施建新告诉
天母球场的联盟安全组请他们报警,而我当时坐在那三位嫌
疑犯的附近,直到警方来将他们带走我才离开
以下节录判决书:
从证人即同案被告林秉文之证词,可知被告施建新、郭德志
纵曾对证人即同案被告林秉文操控打假球之事有所怀疑,然
并不知悉且未参与,且被告施建新为求阻止打假球情事亦急
于筹钱买回股份之情,尚难谓其知悉或有何放任或默许“暴
龙队”打假球等情,已如前述,且依(1)证人即暴龙队球员
潘忠孝于原审审理时证称:我见过施建新两次,一次是球队
成立时喝春酒那次,有人说他是老板,还有一次是在天母球
场赛前,他说一定要赢,但那场球赛我们打输,他把全部的
人集合训话,还有喊要赢球、要好好打球的精神口号,当时
他很凶,他说那场要赢、每场都要赢,我觉得他是很凶的老
板,我觉得他是讲真的,我印象中施建新来球场两次而已,
都是骂人,骂一定要赢、战绩那么差、一定要拿出好成绩等
等,林家庆来找我时,有说不要理施建新,他是挂牌的(见
原审卷14第74页反面至第75页反面、第80页反面);(2)证
人即暴龙队球员王传家于原审审理时证称:施建新有到球场
一、二次,有说一些勉励的话,就是加油或是这场一定要赢
,施建新有一次在新庄球场有集合过球员训话,当时大家集
合站着,施建新说一些勉励的话(见原审卷14第138页);
(3)证人即暴龙队教练李安熙于原审审理时证称:施建新曾
经到球场去关心,集合球员说话,就是一般老板对球员的谈
话,是激励球员,要我们赢这场球、一定要好好打等类似的
话,球队战况不好的时候,在集合球员训话时,会比较激动
,是激励球员要认真尽力去打球(见原审卷15第13页、第16
页正、反面);(4)证人即施建新之妻舅陈旻圣于原审审理
时证称:施建新曾经请我调查米迪亚暴龙队的球员有无打假
球,因为他不相信他身边的人,我有透过自己的管道调查,
包括MSN或与球员的私下会谈去了解有无打假球,我调查之
后,觉得球员给我的讯息很杂乱,我没有办法去相信任何一
个球员,因为我没有检调单位的工具、能力,去调查他们所
说是不是真的,所以我选择把我调查出来的事情跟想法与施
建新讨论,甚至我请他不要再涉入整个职棒圈,毕竟职棒圈
不是他赖以维生的事业,施建新和我讨论米迪亚球员疑似打
假球之事,就在97年4月间周日某场在天母球场的比赛,有
球迷告诉我,有三个穿着兄弟象球衣的人站在看台,以手机
通话描述比赛的得失分状况,最重要的一句话是:再三分就
够了,我知道这个情况之后,马上告诉施建新,施建新告诉
天母球场的联盟安全组请他们报警,而我当时坐在那三位嫌
疑犯的附近,直到警方来将他们带走我才离开(见原审卷14
第142页反面至第143页);(5)证人即暴龙队总经理曾建铭
于原审审理时证称:我知道施建新有到球场集合球员训话的
事,因为我都在场,第一次在新庄球场,他像疯子一样把球
员臭骂一顿,后来我建议他,下次带红包来给球员就好,不
要骂球员,所以第二次他来,还是在新庄球场,当天球队赢
球,我帮他准备红包,他发给表现好的球员,第三次来的时
候,在天母球场,好像有什么状况,我不记得是不是报警,
后来他又把球员臭骂一顿,第四次是在新庄球场开记者会的
时候,开完记者会他有鼓励一下球员,讲的比较温和,关于
施建新找人调查球队打假球的事,我觉得施建新一开始也不
是很信任我,虽然我是他找来的,但是他不太信任我,所以
他找很多侦查员帮他调查,透过他的方式查,我知道施建新
在天母球场报警抓人的事,当天是施建新请我报警的,当天
他带几个朋友进来,然后就叫我赶快通报,左外野方向有状
况,也叫我联络纬来电视要TAKE那个方向,我也有通知纬来
针对左外野方向捕捉镜头,但没有告诉纬来是什么目的,只
说警察来的时候,请他们协助照,纬来很有经验,应该知道
什么目的,当天士林分局到了很多人,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没
有让我参与,他们后来跟我说带走两个还是三个,在询问完
毕后,觉得他们不是就放走他们,对这样的结果我们觉得比
较无奈,因为我们没有参与过程,后来我回报给施建新,他
很生气,换我被臭骂一顿,就是很不高兴说怎么会这样,他
对那个状况很不舒服,认为警方为什么没有让我们参与,轻
易把我们认为的嫌犯放走(见原审卷15第23页至第24页);
(6)证人即暴龙队副总经理、领队包澄治于原审审理时证称
:有一天贝力自责分只有一分,后来有换陈家鸿上去投,其
实贝力当天表现正常,而且他口头上说不愿意打假球,我认
为当天那场他没有打假球,第五局时,施建新打电话到管理
室给曾建铭,曾建铭再打电话到球员休息室换球员,他说有
失误表现不好的都换下来,换下来的我印象中有胡仁伟、贝
力、王传家,王传家是元老球员,被换下来大家反弹很大,
再加上曾建铭给总教练的指示,说这场球一定要赢不能输,
这是不是施建新的指示,我不知道,王传家有一个漏接,但
是也有一个打点,加上球员对施建新的印象不好,大家有点
情绪反应,他要赢球,球员偏要输,才会变成那场球好像打
假球(见原审卷17第81页);(7)证人即暴龙队领队张宏晖
于原审审理时证称:施建新没有实际处理球队的调度、球员
的运作,他只是站在鼓励的立场,如果球员表现不佳,他会
去球场训话,我有跟施建新提到米迪亚有传闻球员运作,施
建新有请我处理,而施建新曾经告诉我有接到有人反应林家
庆可能有问题,也有请我处理,施建新是接到检举,说林家
庆在休假时带球员到不适宜的场所,施建新想做预防的处理
,就是要防止球员跟不适当的人见面,防止球员做出跟他平
常表现不相符的行为,也包括打假球(见原审卷16第7页至
第8页反面);(8)证人即暴龙队球员陈元甲于原审审理时证
称:施建新有到球场集合球员训话,那场球对兄弟,施建新
说他很不喜欢兄弟队,希望赢球,骂我们一定要鸁球,可能
之前一直输兄弟,为什么都打不赢,也算是激励,也算是训
话,郭德志在球场没有负责什么事情,也没有找我打放水球
过;施建新没有谈过放水球(见原审卷15第136页正、反面
、原审卷5第77页反面)等语,均可知被告施建新对球队能
否得胜非常在意,曾至球场向球员训话,要求积极求胜,且
曾因球队表现不佳而在训话时有情绪激烈之表现,并在听闻
疑似球员打放水球之消息后,即委请他人加以调查并报警处
理,苟其知悉“暴龙队”有打假球情事,并有放任或默许之
意,自不可能于球员出赛时前往球场训话要求球员务必赢球
,并在现场发觉有状况后,随即报警处理,是依此等证人之
证词,益征被告施建新并无何知悉“暴龙队”打假球后予以
放任或默许情事。
;(3)证人即兄弟象领队洪瑞河于原
审审理时证称:在北京奥运期间,曾与施建新在饭店咖啡厅
见面,记得施建新询问如果球员有状况应如何处理,我记得
我是告诉施建新要尽快处理,有问题的选手就要放出去,不
记得有说“循序渐进”,一般联盟所谓的处理,一种是开除
,一种是以A、B两种不同格式把球员释出(即一种系战力外
释出,另一种为问题球员释出),看有没有球团要,有问题
的话,各球团再彼此联络,这是联盟的默契各队也是如此处
理,打假球、个人品行的问题,私底下大家会通电话,有问
题的话才会这样,用这种方式处理是为了整个联盟,以往没
有直接送检调侦办,所以用“释出”方式,叫大家不要选他
,等于封杀,兄弟象以往即以此方式处理蔡丰安、庄宏亮,
施建新确曾请我帮忙询问李居明、林百亨、王光辉是否愿意
到暴龙队担任总教练,施建新在北京时,有提到问题球员的
名字,但我已不复记忆等语(见原审卷15第178页至第180
页);(4)证人即联盟秘书长李文彬于原审审理时证称:在
北京奥运期间,洪瑞河与施建新在饭店咖啡厅见面,记得施
建新询问如果球员有状况应如何处理,洪瑞河依个人处理之
经验告知要循序渐进,依联盟之方式释出球员,当时提到“
陈建辅”的姓名,故事后暴龙队释出陈建辅后,虽系以战力
外释出,但我知道“陈建辅”是在北京时施建新提出之名单
,故告知其他球队该员是有问题的球员,后来陈建辅家长找
曾建铭理论,球团想撤回,我也告知此球员有问题,不同意
撤回,一般联盟所谓的球团处理时,可能会顾忌球员背后势
力,联盟要思考是否有办法可以保障球团相关处理人员安全
,一般的保障安全是借由公权力维护,球员的状况提出后,
联盟联络公权力单位,并且借由联盟安全组通报及安全的加
强,并宣导球员碰到状况时,可以联络联盟安全组或球团,
球员背后有无势力,我们无法了解确认,如球员个人有问题
,或有外在的影响对球员造成威胁,如有向联盟提出,我们
会在第一时间向检调单位提出,安全组的作法,针对球员如
有违反规范时,会通知所属球队,但不是列出名单告诉各球
队,否则对球员不公平,米迪亚部分,我们亲自找过施建新
,提出告知、提醒,联盟没有公权力,没有办法查证,对于
球员的违规行为,不能直接列入名单处理,而是通知所属球
队处理,97年8月27日球团总经理曾建铭说接到情资不能指
派相关球员上场,曾建铭打电话说,他们在那一场会有一些
球员的调整,不让某些球员上场,他会跟球队说是联盟这边
有情资,领队可能会打电话来问,请联盟配合,后来包澄治
果真有打电话来问,我们就说有这方面的情资,曾建铭来电
转达说高层指示,但没有说高层是谁,但曾建铭是总经理,
他指的高层应该是施建新(见原审卷15第82页、第83页反面
、第87页、原审卷18第10页至第11页)等语,再参以被告施
建新于原审审理时亦供称:因涉案球员之证据不明显,又无
司法调查权,故以战力外释出,但陈建辅之家长到队上抗议
,因球团拿不出确实证据,为恐发生纠纷,故在释出陈建辅
后又撤回,但李文彬秘书长告知此员为问题球员,虽以战力
外释出,但仍不得撤回(见原审卷17第128页)等语,核与
前揭证人李文彬之证词相符,可信非虚。是依此部分证人所
述,足知被告施建新在查觉球队有问题时,随即询问有带领
球队经验之洪瑞河,并接纳洪瑞河之建议,采联盟方式释出
球员,可证其在发现有打假球现象后,并无不立即处理情事
,否则要无请教证人洪瑞河,进而释出陈建辅之必要,故被
告施建新纵因自认蒐证困难,而未直接请求司法机关侦办,
亦难谓其在发现球队有疑似打假球情事时,未立即处理。是
此部分实难以“球队中一有疑似打放水球之情事,即必须立
即处理”之标准,指被告施建新与承其命行事之被告郭德志
涉有背信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