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760228
增加中职第六队成立诱因 蔡其昌亲自敲槌通过《运产条例》
〔记者徐正扬/综合报导〕为提高民间企业扩大体育投资的诱因,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
运动产业发展条例》条文修正案,明定营利事业捐赠运动业和赛事,可在新台币1000万元
内,按捐赠金额的150%,自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由立法院副院长暨中华职
棒联盟会长暨蔡其昌亲自敲槌通过。
《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修正案规定,营利事业若依条例设置专户捐赠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及
重点运动赛事,申报所得税时,得在新台币1000万元内,按捐赠金额的150%,自其当年
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若是营利事业与受赠运动业间具有关系人身分,仅可在限额
内,按捐赠金额的100%,自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
该条例明定,捐赠对象若为教育部专案核准的重点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公告的重点运动赛
事主办单位,不受1000万元额度限制。
至于受捐赠上限,该条例规定,专户接受营利事业捐赠,每年累积金额以新台币30亿元为
限,并得于该总额限度内,针对不同运动种类及受赠对象订定得收受捐赠金额上限。
为改善过去各级政府与公营事业碍于预算限制,难以有效投资、挹注运动产业的状况,《
运动产业发展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得设置运动发展基金,教育部得以专责法人办理本条
例相关业务。
同时,删除过去“政府投资运动产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的规定,明定各级政府与
公营事业得配合国家体育政策及运动产业发展纲领,出资经营运动团队,且团队应聘雇具
有体育专业或经营管理经验人员,并得以法人方式经营。
为鼓励民间机构参与改建或营运运动设施,条例规定,民间机构参与新建、增建、改建、
修建或营运重大公共建设的运动设施,可依照《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享有租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