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本规定限定各球团在提出FA球员人数在8人以下时,最多只能签2位FA球员,
并没有叙明母队除外,所以当母队有3位以上球员提FA时,最多只能签回2位,
这个制度凭良心讲确实不合理,会有提FA结果变成失业的情况。
2.联盟发现原本规定不合理之后,想透过补充说明的方式说明各球团不包括母队。
虽然不包括母队的规定比较合理,但应该是透过法律程序,
然后在下一个年度实施才恰当,当年度立刻用补述的方式滚动改规定真的不行。
3.联盟又再度提出现行规定各球团包括母队,虽然从依条文办理的精神来看合理,
但是在一度说明不包括母队之后又说包括母队,说词反复这点就站不住脚了。
感觉就是联盟知道原本规定有问题,可是作法却是愈补愈大洞。
不过话说回来,中华职业棒球大联盟不是个球团权力大于联盟的联盟吗?
我是很好奇之前都没有球团提过这个问题吗?球团没有专门的法律专长人员,
帮忙处理相关事务吗?个人是还满好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