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与法律系列专题】触身球会构成刑法上的伤害罪吗?
文/法操司想传媒
去年7月,洋基虽以7:2击败堪萨斯皇家,但洋基主砲法官(Aaron Judge)就被皇家先发投
手以球速惊人的直球砸中,导致手腕出现骨裂;而今年8月,在洋基对红袜的“基袜大战
”中,红袜投手史密斯(Josh A. Smith)投出滑球击中洋基强打英卡纳西恩(Edwin
Encarnacion)的右手,造成他右手腕骨折。
由此可见,运动赛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层出不穷,竞赛过程难免会伴随着一定的运动风险
。而棒球比赛最常见的状况便是“触身球”了!当投手投出“触身球”时,投手是否应负
相关的法律责任,总让球迷们争论不休。
首先,在探讨触身球会产生的法律争议前,必须建立起棒球规则的基础概念。简单来说,
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判定为“触身球”?
按照棒球规则,必须是下列两种情形:
投者投出球后,打者并没有挥击球棒,身体也不在好球的情况下,此时击中打者的球,才
会被判定为“触身球”。
另一种情况,则是球落地后反弹击中打者,也会被视为是“触身球”。
(小编题外话:所以有些敏锐的读者可能已经想到了这样的情形,当打者“侧身”躲避向
自己直扑而来的球时,看起来就像是“挥击”球棒,所以,也有可能只会被判为“好球”
而已。)
就刑法上之学理而言,将会如何评价“触身球”呢?以下有两种常见的理论基础:
得被害人承诺
简单来说,当运动员参与竞赛的同时,也就概括忍受竞赛场上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棒球
比赛进行的过程中,当投手所投出的触身球,造成打者身体受伤的结果,也会因为得到被
害人(即打者)概括性的承诺而阻却伤害罪的成立。
不过,这种立论方式也颇受批判,原因想必大家都能够想像得到。尽管运动员在参与赛事
时,主观上预先就能知道球场上有受伤的可能性,但这也并不代表运动员内心希望或是乐
见意外的发生,毕竟运动员生涯的黄金时期短暂,若是有难以复原的伤势出现,将大幅缩
短职业生涯,甚至可能因此而结束。
容许风险
第二种理论则是针对像“触身球”这种难免发生且可预见的运动风险,通常会认为是一种
“容许风险”。简单来说,基于运动竞赛的特性,竞赛中所可能导致的各种大小意外,都
是在法律规范所能容许的风险。所以,当投手确实遵从规则进行比赛时,尽管触身球确实
有造成打者受伤,也不能将因此所产生的刑事责任都归咎于投手的身上。
也就是说,除非能够举证证明是“恶意触身球”,否则当球员并不是故意违反比赛规则,
而蓄意以投掷棒球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不论是采取哪种理论基础,结论都会导向:不成立
刑法的伤害罪。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不妨从运动赛事的特性开始理解,由于比赛的进行中有各种难以
避免的突发状况,而运动员们都希望能避免所有伤害的发生,假设让国家刑罚轻易得介入
,我们很难想像运动员们会百分之百得发挥实力,恐怕也就不会有令人热血沸腾的比赛能
够欣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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