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斯数位痛失中职转播权 向统一、LAMIGO球团求偿3千万败诉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MP&SILVA公司5年前取得中华职棒大联盟2年转播权,MP洽商
有意愿转播的博斯数位公司与4球团协商,因迟无结果,统一狮、LAMIGO球团停止提供转
播讯号给博斯,演变成由各队自卖转播权的情形,博斯控告两球团返还各750万元的订金
,并赔偿1倍,共求偿3000万元。一审判博斯败诉,上诉后,高等法院认定博斯请求两球
团负损害赔偿并无理由,今判决上诉驳回;可上诉。
博斯数位于103年3月20日与MP公司签订备忘录,在博斯与球团、联盟协商合约期间,先
由博斯先行转播比赛,同年6月18日博斯支付统一狮、LAMIGO球团各750万元订金,但因
中职打算经营的CPBL TV网络转播,与博斯有冲突,博斯要求限制CPBL TV的经营,但不
被联盟和4球团接受,同年7月19日博斯以联盟违约为由,与中职中止合约,同月22日统
一狮、LAMIGO宣告停止提供讯号给博斯,将转播权交给大众、纬来、爱尔达。
博斯数位提告主张,2球团片面断讯行为已违反预约关系,造成博斯商誉受损,投入成本
落空,预定投资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请求2球队各应加倍返还订金。
台北地院认定,虽然双方确属预约关系,博斯有权要求返还1500万元订金,但博斯已转
播的统一狮37场主场赛事、LAMIGO的36场赛事,皆未支付权利金,对两队的不当得利各
达2062万、2006万元,两相抵销后,博斯的订金债权已经消灭,判博斯败诉。博斯不服
,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认为,关于汇款部份,博斯未能证明与球团间有支付定金的合意,请求两球团
返还定金或加倍返定金,均无理由。
此外,两球团和博斯公司在球赛已开始,且合约仍未签立情形下,相互转播授权、支付
款项的行为,乃双方都认为属有偿转播,于磋商议约过程中各自提出给付,则汇款应属
于转采球赛的对价,且博斯支付汇款的金额,相对于已进行的转播,仍嫌不足,并无溢
付转播对价的情形,因此,博斯要求两球团返还不当得利,并无理由。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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