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pbl.com.tw/footer/rule/06
引用一下中华职棒的规则
6.01(a)下列情况为击球员或跑垒员对守备之妨碍
...
(10)未能避开正在处理击出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碍传球。
5.09(b)在下列情况下跑垒员应被判出局:
...
(3)跑垒员故意妨碍传球或妨碍野手企图处理击出球。
注1 所谓“野手处理击出球",应指自野手对击出球开始行动至完成传球之行为止,
因此若跑垒员妨碍前述的任何守备行为时,皆视为妨碍正处理击出球的野手。
所以跑垒员妨碍传球要以故意为前提
认为与故意无关的应该是记到碰到击出去的球的情形
如果是球没闪掉就构成妨碍守备
顺便也贴一下关于打者的部分
5.09(a) 击球员在下列情况应出局:
(13)野手企图完成任何守备行为,正要传球或接球时,经裁判员认定前位跑垒员故意
妨碍。
6.01(a)原注(原7.08(b)原注)
跑垒员被认定妨碍企图处理击出球之野手(无论界内球或界外球)时,不论该行为是否
故意皆成为出局。但跑垒员踏触于正规占有之垒上时,不应被判出局,除裁判员认定为
故意妨碍者,则适用下列罚则: 0出局或1出局时,应宣判该跑垒员及击球员皆出局;2
出局时,应宣判击球员出局。
跑垒员在三垒与本垒之间遭夹杀,因妨碍而被宣判出局,后位跑垒员在妨碍行为发生以
前虽已占有三垒,裁判员应令其返回二垒。于二、三垒间遭夹杀的跑垒员因妨碍被判出
局时亦同,后位跑垒员应令返回一垒。(在妨碍发生的场合,任何跑垒员皆不得进垒与
被认定占有次垒,除非该跑垒原于发生妨碍前已合法占据次垒。)
所以打者要出局的前提是跑者故意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