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棒从1990年的职棒元年迄今,依照官方统计数据已经累积超过2800万人进场(不加
上台湾大联盟的观众),在台湾有过进场看职棒经验的人绝非少数,但是,当我们进场看
球时,有多少人注意到手上持的门票上面的“观看球赛注意事项”,存在诸多看似不合时
宜的定型化契约条款?
首先,第6条规定“为顾及观众安全及球场秩序,请尽量勿带未满12岁之儿童,如带儿童
时,成人应全程陪同并妥善照顾,避免意外发生”规定,在订定的用意上应该是出于为企
业经营者排除风险的单方条款,但是这跟现在职棒球赛,不管是球团常常有针对幼童的主
题活动,转播单位的画面撷取也都会特别带到幼童观赛的可爱画面,现今职棒所想要制造
的是非常强调全家大小偕同到球场观赛的氛围,而有跟规定之间矛盾、大相迳庭之处,而
这样的规定也可能会让在未满12岁的儿童在球场发生事故时,寻求公共意外责任险理赔时
,遭受到困难;与其这样,倒不如仅保留后段全程陪同的规定,并且告知目前大多数球场
都已经有提供儿童游戏室,也将这点更进一步地去要求各赛事主场球队,应该要有儿童托
育设施(目前多数常用主场已经有儿童游戏室),才是更贴合职棒发展的规定。
其次,在摄影方面,第10条规定“为维护职棒选手之肖像权利,非经联盟书面允许,观众
不得携带摄影机具进入球场,且各式相机之使用不得搭配望远镜头(300mm及以上)或特
殊效果镜头于球场内使用”,很直接大家都可以发现的问题就是,所谓的摄影机具在“观
看球赛注意事项”制定时,是由于当时具备摄录影功能手机尚未普及、所以只想到摄录影
机?还是也包含手机?如果也包含手机在内,那这条规定本身让联盟潜在拥有排除任何存
在摄录影功能的手机出现在球场内的权利─当然这规定是否违反法律上对于定型化契约的
规范,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与其这样包山包海的规定,不如保留像是后段针对特定装
备的限制,并且加强告知在场内摄录影所得的照片、影片,使用上应该注意的限制,会比
较符合现实。
再来看看第11条“票券持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外散布任何赛前、比赛过程及
赛后之相关讯息,所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叙述、录像、摄影、录音等永久或暂时之重
制品或其他与比赛相关讯息”的规定,更是完全限制了票券持有者去分享自己在观看比赛
所见、所闻的机会,这也牴触了现今大家看球就会在脸书、IG拍照、打卡分享等习以为常
的行为,以及将像笔者这样,会将比赛内容透过文字或影音叙述评论,来吸引更多人注意
跟观看运动赛事的观众视为敌对,当然这样的定型化约款是否在法律上具备其合理性、又
或是职棒联盟会否真的据以请求是另外一件事情,但职棒联盟这样明显在著作权法上捞过
界、也无益于推广职棒的规定,如果能够有意识到当中不友善的成分,主动释出善意修改
,会是更为进步还有贴近消费者的做法。
在过往的消费场域中,企业经营者总是习惯站在高压、管制的立场,去在定型化契约上去
尽可能限制消费者许多行为权利,但除了定型化契约条款,不管在民法上或消费者保护法
上,都会受到实质内容是否有违公平的审查外,考虑到职业运动是个特别重视消费者体验
、互动以及分享的消费领域,写一套、做一套,不仅会让那些偶尔去翻阅到“观看球赛注
意事项”的消费者感到敌意外,企业经营者在实践的过程当中,诸多与自身规定矛盾的行
为,也会导致未来真的进入法律论战时,那些限制、涵盖过广的条款反而有可能被认为一
部无效,与其如此,倒不如正面迎战改变,提前在这些规定真的遇到问题前去修正,也塑
造职棒联盟重视消费权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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