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案缠讼10年 更审指适用速审法减刑改判辜仲谅3年6月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高院更一审审理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涉入的红火案,高检
署指控辜仲谅、张明田等3位中信主管犯罪事证明确,一、二审均被依银行法的背信罪重
判的辜仲谅等4人则坚称没有犯罪,未损及中信利益,二审甚至判辜9年8月重刑,高院更
一审指全案共缠讼10年之久,已逾速审法审理8年的规定,今更一审改判辜3年6月,辜未
出庭聆判;仍可上诉。
高院更一审改判理由是,辜侦查中自白、缴回犯罪所得,加上适用速审法获减刑,故共获
3次减刑,辜的罪名是金融控股法的共同背信罪。
检方起诉认定,2005年中信金涉插旗兆丰金,担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长兼副执行长的辜仲谅
与中信金财务长张明田等3位主管,利用空头公司“红火公司”赎回结构债,并间接操纵
兆丰金股价,获取不法利益3047万4717美元(约新台币10亿元)。另名嫌疑人、辜的妹婿
陈俊哲因未到案,遭到通缉。
台北地院审理此案时,辜仲谅的律师“咬”陈俊哲,指陈是当年处理红火公司向中信银购
买结构债业务,也是红火公司帐户有权签章人,负责调度红火公司的资金和获利,且挪用
3亿元,陈作为他个人私用花费,要求传唤未到案的陈俊哲查明,不过,陈早已离境,始
终没有进展。
台北地院于2010年依银行法的背信等罪,判辜仲谅9年徒刑,高等法院2013年加重改判辜9
年8月徒刑,张明田等3位主管分别被判7年半至8年半不等徒刑,不过,最高法院认为,全
案仍有包括“中信银卖出结构债是否有经过董事会决议”等多项疑点,2014年8月发回高
院更一审审理至今。
更一审时,高院更一审透过我外交单位协助,一度安排陈俊哲自美视讯作证,但他临时打
退堂鼓,拒绝作证。
高检署莅庭检察官指辜仲谅等人出售结构债给红火公司,损害股东权益;但辜的律师团主
张,中信银董事会决议出售结构债,辜等人也没有损及中信利益,而红火公司是中信金控
“特殊目的公司”,中信银将结构债卖给红火,以有助于中信金转投资兆丰金控的目的达
成,况且红火案的获利绝大多数回到中信金,未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