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FA规章内容分享跟转队补偿制度讨论

楼主: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07 15:55:56
【完整图文版】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4773
关于这次大师兄林智胜转队到中信兄弟,有许多方面都有人撰文讨论过,包含对于象猿两
队的战力影响、第一次成功的FA转队对于台湾职棒的意义…等等之类的,但是这次FA转队
所牵连的“自由球员年限”、“转队费跟转队补偿条款”,也都引起了相当大的讨论,而
据闻联盟跟球团也会在近期,至少针对转队补偿相关内容来做讨论,笔者在这里也提出一
些个人的看法;不过在这之前,我们讨论FA制度要有所本,所以笔者在这边就来分享笔者
手上有的FA规章,如果画质不佳就请见谅,其中第22条用紫色笔画线的地方,据报导是后
来有修改过,其他几个在这次案例讨论中比较有争议性的条文,笔者也在条号的部分用红
笔注记。
一、25人名单的时点问题
这次首次的FA球员行使成功转队后,引发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怎么补偿原队”?进而
衍生出的讨论就是,原来原队可以选择1.25倍的前一年度薪资作为转队费,或是0.75倍的
前一年度薪资作为转队费加上一个25人名单之外的球员,但是如果是采用后者,由于目前
的相关细节付之厥如,就有个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就是25人名单要以何时的名单决定?以
兄弟跟Lamigo本次的例子来看,目前有极高的风声、兄弟将会引入也宣告成为FA的义大犀
牛主力捕手郑达鸿、还有被释出的前Lamigo投手许铭杰,那兄弟可不可以故意将这两个可
能的签约押在Lamigo挑选完球员之后,来让自己的25人名单可以实际上保护更多球员(郑
达鸿跟许铭杰如果签约完成,应该也都会在25人名单内)。同样地,再衍伸出来的类似问
题,就是当兄弟跟郑达鸿签约时,兄弟是要根据已经跟林智胜签约的既定结果,再重开一
次25人名单吗?
因此个人认为,这个25人名单,应该是要在球团年底决定既有合约球员释出与否、球员是
否宣告行使FA之后,就该必须先提交一份25人名单,但这个25人名单相对应的仍然会有两
个问题,第一个是假设今年就用这样的制度好了,那Lamigo跟可能的义大,谁要先挑选?
是看谁的先被宣布签走吗?还是应该要订一个期限来由可以行使补偿选权的球队来行使?
那如果挑到一样的人、怎么决定?而如果只有两队各一个球员,那当然可能用前一年度战
绩是个方案,但如果假设今年义大被兄弟签走2个、统一被签走2个、Lamigo被签走3个,
那怎么办?当然这个发生的前提是那个一年只能签2个的限制要取消,如果一年还是上限
只能签2个,那顶多就是两个球队来PK,那用前一年度战绩来做挑选顺序,就可以解决,
不过这也是建立在不合理的限制下产生的解决方案。
第二个问题,就是在台湾目前职棒球队依联盟规章有球员数上限的限制下,你最多本来能
选的就不多,那如果刚好那个要被挑人的球队,又有许多球员宣告行使FA,导致“与该球
团有既存合约的球员数”大幅减少,导致在保护名单外的球员根本人数非常少时,怎么办
?也许你会说“哪来那么多人宣告FA?”,但是在现行FA转队费的限制门槛下,很多时候
宣告FA后、可能也还是跟原球团签约,那如果进一步地腹黑一点,会不会有球团为了能够
保护到足够想要留住的球员,刻意叫某些球员宣告FA然后重签合约呢、来让这些球员不用
占到保护名单的数量呢?
因此,如果保护名单决定的时点如上所提议,订在年底球员名单决定时,那么原则上保护
名单以25人为上限,但是随着球队合约下球员的人数未达一定数量的时候,保护名单人数
也应该跟着下修,例如若合约下球员人数在45人(不含)以上时,保护名单为25人,在41到
45人间时为22人,在36到40人间为20人;另外,挑选保护名单外球员有个很大的经济上利
益,就是对于具有挑选权的球团来说,可以不用去负担签约金,因此在开放高中毕业生选
秀后,目前高中毕业生被选上后,多半是属于高签约金但是低薪水的状况来说,对于被签
走FA的球团来说,去采取这个选项的经济上诱因是很大的。
二、转队门槛过高的问题
这次中信兄弟以大手笔(3年3600万、最高加激励奖金可以到4500万)签下林智胜跟可能的
郑达鸿,固然让这个当初为了安抚球迷对于接连假球案不满、急就章产生出来的FA制度,
不再那么名存实亡,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转队门槛确实过高的问题,毕竟林智胜是台湾
职棒最顶尖的打者,而如果你把林泓育当作DH,那郑达鸿也是综合能力最高、尤其在打击
能力上胜出许多的捕手,对于许多先发以上、明星未满,甚至于说其实已经相当优秀,但
是还无法在相对强度上到达上述两人这种层级的球员来说,除了不知道该不该感谢或期待
被释出(如陈冠任),这样的转队费门槛确实过高,有必要修正。
但是任何的制度修正,也难免要顾及到有权制定制度者,也就是联盟常务理事(球团负责
人)的意愿,要全面下修或甚至废除转队费门槛,一方面恐怕阻力会比想像中的大,二方
面也难免会有论者拿“现行门槛都还是有人转队成功”这样的说法来阻挡(至于年限的部
分,那也是个很大的话题,可以再另寻时间来讨论),因此个人有个折衷的修正建议:
1、每队得在当年度宣告成为FA球员的球员当中,指定一人为特别保护FA,针对该球员之
转队门槛,仍适用现行的1.25倍前一年度薪资作为转队费,或是0.75倍前一年度薪资作为
转队费加上保护名单外一人;若该队当年度宣告FA球员超过5名时,上开特别保护FA得多
增加一个名额。
2、若属前条以外之一般FA,则其转队门槛降为0.5倍前一年度薪资作为转队费,或是得在
保护名单外挑选一人。
而在挑选顺序上,其实也可以考虑全部直接以前一年度战绩来作为顺序,也就是假设义大
被兄弟签走2个、Lamigo被签走1个,那挑选顺序上就是义大、义大、Lamigo,或是选择用
第一届季中选秀采用过的球队指名制度,当有复数球队指名到相同选手时,才以战绩来决
定;在这样的转队费门槛降低后,可以预见的也许有更多球队考虑到前述的签约金、球员
潜力跟薪资,宁愿挑选保护名单外的年轻潜力球员,或是被卡住位置没有上场机会打出成
绩、争取更高薪资的球员,某种程度上达成像MLB的Rule 5 Draft的效果,达成球员流动
,甚至在一些考量下发展出更多先签后换的案例。
三、其他尚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就是每年单队原则上最多签2个自由球员的这个限制,根本就应该要取消,很难看
得出来有什么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第二个就是关于转队补偿的这部分,由于现行FA规定是
只要在球员登录大限前签约,都有转队补偿的存在,这会导致上面保护名单挑选的问题有
点难以解决,但如果在保护名单的条文增加但书说“若于…(球季开打或特定时日)后才签
下他队自由球员之球队,保护名单应以签约时合约内(含签下之他队自由球员)球员名单选
定”,或许是个方法。
不管未来制度如何走,这个畸形的FA制度,总算是有了第一次的成果,像林智胜这样的球
员转队,本来就该引起许多不同的情绪、讨论跟话题,有人乐见FA制度的运作,兄弟迷的
开心当然不在话下,而也许有些Lamigo迷也许转而不再支持林智胜、可能报以嘘声,这也
都是职业运动的常态,没有非要说服意见不同的球迷非怎样不可、但也没有必要害怕提出
自己的想法,同样的联盟内,本来就该有不同的玩法跟想法存在。
作者: zxf123 (真彦(まさひこ))   2016-01-07 16:06:00
end
作者: Adven (电风扇)   2016-01-07 16:07:00
所以如果有复数约球员在25人名单之外 他合约是可以重签的?而不是由原球队或新球队负担剩下的薪水?这联盟很人治 制度要完备应该还有好一段路要走
作者: abm311 (abm311)   2016-01-07 16:15:00
把恰恰移出25人名单,我就不信有人敢捡后面的5年教练约。
作者: aalittle (a little)   2016-01-07 21:54:00
我对如何取得联盟规章手册比较有兴趣,之前跟联盟索取说不开放球迷索取.....
作者: A333 (展翅)   2016-01-08 10:55:00
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