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连结如下,钜细靡遗:
http://www.nownews.com/n/2010/02/10/587367
再看一次依然相当愤怒。
林秉文答称先发投手每场假球代价为100 万元或150 万元,曹锦辉随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
先给他100 万元,且要求其放水打假球之场次,林秉文必须额外帮其下注200 万元,让其
自己除了可以拿放水球谢款,亦可赢得下注金。
打假球还要赚两手?
故蔡政宜即积极拉拢曹锦辉,并询问曹锦辉是否愿意加入打假球之集团,曹锦辉一开始不
置可否,蔡政宜及庄侑霖为说服曹锦辉首肯,即不断邀请曹锦辉上酒店及提供性招待,曹
锦辉亦利用此点,不断至酒店消费及带小姐出场过夜性交易,费用均请蔡政宜付款(一次
约3、4 万元),直至98年8月8日之前,曹锦辉原本答应要替蔡政宜打放水球,然该时期
因莫拉克台风致取消比赛,后曹锦辉又答应于98年8月22日兄弟象队对Lanew 熊队的比赛
要打放水球,然于比赛前一天(21日)晚上,曹锦辉用王劲力的专线电话打给庄侑霖,说
配合的球员人数不足,最好取消....
所以这样的行为在职业球员的道德标准上是可被容许的?
球场上球技固然十分重要,但职业球员所背负的责任不仅在于替所属球队取胜,
如曹所为,对于年轻球员或是小球迷们,是一个怎么样的榜样?
道奇应该没看不起诉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