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aveCattle (勇气牛)》之铭言:
: 其实双方的立场都有讨论空间吧
: 就像文章里说的搞清楚签约金的定义
: 但签约金其实没有很清楚的定义,你可以当订金来看,也可以当头款来看
: LAMIGO的立场应该是前者,球员的说法则是后者
: 如果LAMIGO的立场无误,那CPBL只能领一次签约金的规定是否要修改?
很显然是前者
Lamigo桃猿队职业棒球队球员契约书
契约第12条第4项(一)、(二)约定
(一)本契约存续期间未届满前,如经甲
方终止本契约时,除本约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按原定存续
期间未届满部分之日数与原定存续期间之总日数之比例,
退还签约金予甲方。
(二)除前款规定外,如因乙方违反
本契约之规定或因乙方违反本约第十一条除第三项外之其
他各项之保证事项,并经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契约者,乙方
应给付甲方相当于年薪资总额之三倍金额以作为惩罚性违
约赔偿金。上述金额应于甲方通知乙方后立即付予甲方。
: 虽然这和谢长融可能无关(不是FA)
: 但在台湾主流1年1签的情况下,对谢主张违约也有点强势
: 另外不知道大家记不记得黄佳安
: 当年的风波不提,以水手给他的高额签约金,也没有看到水手向黄佳安提告
: LAMIGO的作法相比确实比较苛刻了点
帮大家整理一下攻防的内容
LM主张的契约
第11条第7款 :
乙方(即被告谢长融)
表明并保证后述事项之真正及确实履行:
七、乙方应随时注意维护甲方及乙方个人声誉,并愿遵守甲方与球团
之团体纪律及规定,对于甲方或球队所提出之指示及各项决定亦应确
实服从
第12条第2项第(一)款:
终止契约权、减薪、无酬停止出赛、及惩罚性违约金:
二、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迳予以终止本契约:
(一)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各项球员义务或第十一条之保证事项。
跟上面的12条第4项(一)、(二)
LM主张的事实
1.谢没有在6/12~6/17去高医复健
2.依照11条第7款 12条第4项(一)、(二)解约 并返还签约金
(签约日期从102/2/1到104/12/31止)的存续期间签约金比例
谢主张
1.没有复健不可以做为解约重大事由
2.LM应该支付薪水到合约结束
3.1次没到证人拿惩处同意书来签 我没签 所以是合意终止
所以球团不能找我拿存续期间的签约金跟惩罚性违约金
法院调查结果
1.谢就是没去复健 而且球员复健攸关日后表现 谢既然没按照球团指示去
球团就没办法知道谢的复健状况 而且如何做调度 所以情节重大 LM依照
契约解除有理由
2.谢说球团要支付薪水到合约结束日
法官调查后发现本来LM认为谢在二军表现不错 要付他钱到去年(103)年底
这是一般球团对于球员之前对球团的贡献 提早释出会支付优于合约的薪资
这也是通案
后来谢跑去找工会 并对媒体放话 让球团美送 所以取消优惠
所以也没有说要支付到合约结束
3.谢说是合意但证人在跟他说也解约的时候已经有表明球团是要解约
证据 line对话记录 球员人事异动单 同仁离职申请单 原因都有记载
所以球团就依照合约来解约 当然可以要签约金跟惩罚性赔偿金
: ※ 引述《zzyyxx77 (讨嘘大师77)》之铭言:
: : 前桃猿队投手谢长融昨天遭到台北地院判赔猿队108万元一事,今天仍在球场引发球员议
: : 论纷纷,余波荡漾,球员不理解法官根据什么理由判决?而且中华职棒球员签约金如何定
: : 义?前任球员工会副理事高志纲说:“不好意思,目前工会太弱了!”
^^^^^^^^^^^^^^^^^^^^^^^^
找工会找媒体结果...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3年度诉字第4596号
有兴趣可以自己去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