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他真的错了
错在生活太荒淫荒废了球技, 错在贪图享乐而与损友在一起
这是我对于他私德所犯错误的认知──
他伤害球迷的地方在于没有专心一意地打球, 展现出他最该有的实力
被酒精和女人侵蚀了一颗想飞的心
是的, 我认为他一心就是想大展一番身手, 但台湾这个市场太小了 (球迷球团视野等等)
回到这个地方, 对他来说其实是失意的, 不论能够在CPBL表现得多好。
迷失的他的确让自己的不成熟, 在一个不成熟的环境中, 更加展露无疑!
但他是绝不肯打假球的, 即便想靠着玩世不恭的态度逃避已迷失的自己, 他仍然知道这点
绝不去真的打假球, 是他自己最后的底线, 因他是如此深爱着棒球~
放纵自己的同时, 也许在事件发生那刻却庆幸, 终于可以有人来阻止自己继续堕落下去
也许是棒球之神对他最后的眷顾, 给了他巧妙的安排, 让他认清自己
经过五年的沉潜, 沉淀千万思绪中最纯粹的那个成分
他最终发现了自己离不开棒球, 一直想为棒球做些什么, 但其实是棒球给了他生命
对于棒球的爱, 就是那股你我当中都有的热血豪情, 如此跌宕多姿
但我们的梦, 却是一致的~
像一片澄清的天空, 只有棒球飞翔其中!
好了, 抒发完了> <", 这些是前话
实事求是, 实际来看看, 让乡民对小曹失望的那一份不起诉书到底有那些关键点
并稍分析之~
首先, 不起诉书中提到, 曹97年与林秉文接触是因为想赴大陆打球签大约
“还与林秉文数度一同至澳门及大陆办理筹组球队事宜”
到98年“与黄俊中等人邀集林秉文至台北市之各大酒店喝酒玩乐...费用均由林秉文负担”
之后“因黄俊中有介绍林秉文之来历,并声称林秉文可作为打假球之老板,曹锦辉即主动
询问林秉文若其为他打假球,每场比赛可拿多少谢款”
以上行文脉络就是关键, 请问每次出去玩这么好康都有大老板买单, 你会不会想跟?
再来, 已经认识一阵子了, 就算黄介绍说林可提供打假球, 你有办法转头就走吗?
何况已经拿人手软, 玩那么多回了, 即使有愣到还是得应付一下
我想他应该也有听到风声说谁有打假球之类的, 于是就干脆拿来做话题呼拢一下
打打嘴砲喝茫聊开了, 连要200万赌外围都说出口, 林没有答应讲好听是有他案在身
(这是不起诉书中的这一段“林秉文因先前官司仍在法院审理中,故不敢允诺”)
其实这种状况看起来比较像曹狮子大开口外加喝醉讲话不认真
谁晓得曹酒醒后会不会翻脸不认帐, 反正200万又不是曹锦辉出的, 一点负担也没
而若答应反而可能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林秉文显然不是笨蛋, 当然就拒绝了
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 曹锦辉是和黄俊中要好的, 而黄偏偏都认识蔡政宜这种咖
然后“询问曹锦辉是否愿意加入打假球之集团,曹锦辉一开始不置可否,蔡政宜及庄侑霖
为说服曹锦辉首肯,即不断邀请曹锦辉上酒店及提供性招待,曹锦辉亦利用此点,不断至
酒店消费及带小姐出场过夜性交易,费用均请蔡政宜付款”
是的, 你跟曹锦辉心里面一定在想──真好, 又来一个凯子!
曹就是想贪这个好处、占这个便宜, 以为只要没有真的配合, 就可以无后遗症地拖拉过去
但他终究是太年轻, 又爱玩, 没有自制力, 所以想利用人白玩几趟反倒深陷其中了
至于他们玩得有多好呢~
引述某台的新闻http://news.tvbs.com.tw/entry/82354
“...小曹指名的房型,就和指定的酒店小姐一样,都要最顶级的,180坪的空间,充满南
洋风情,里面还有专属游泳池。”
是男人这样玩过一轮之后还不用自己付钱, 恐怕下一次的邀约绝对蠢蠢欲动^.<
第三点, 检方怀疑的四场比赛, 是这样描述的“曹锦辉与黄俊中、蔡政宜等人虽于以下时
间会面,随后出赛即表现不佳之情形......然在无其他积极证据足佐之情况下,尚难仅凭
上开事证,遂遽予推论曹锦辉确实有配合打假球之情事。”
这中间的......叙述了赛前聚会时如何如何, 且提到曹自称大腿不适要求下场
而“总是在隔日即表示伤势无碍”
看起来不就是赛前玩太凶了吗, 动作太大、用力太深, 加上作息不正常状态不可能好!
基于谨慎, 大腿若紧绷且自己也知道原因的情况之下, 要求下场休息不然就真的会伤到
不是看起来更像事实吗, 但曹爱面子他绝对不会这样承认 (会被认为没冻头)
否则要配合假球, 待在场上不是更能掌握吗?
最后一点, 不起诉书结尾呼应其开头所述“根据“罪证有疑,利于被告”之证据法则,即
不得遽为不利被告之认定(参照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号判例)。”
做了如此总结“相关证人均证称曹锦辉虽曾答应要配合,但尚未实际配合打假球,再参以
证人庄侑霖、吴保贤、王劲力均已供出所有球员之涉案情节,应无单独包庇曹锦辉一人之
理,故本案并无积极事证足以显示曹锦辉已正式下场替蔡政宜或林秉文打放水球,在无其
他积极事证足资佐证之情形下,实难遽为不利被告之认定。”
也就是说检方不起诉的最大理由, 就是他们自己也还对已持有的证据抱持怀疑
所以不起诉! (起初列为证人, 后来列为被告)
而且曹锦辉其实有到法院作证并勘验证据哦~
引述联合新闻网的新闻http://www.pop917.com/Event_NewsDetail.aspx?ID=30404
“...板桥地方法院表示,今天请前职棒选手曹锦辉勘验相关证据,包括他的手机与存摺等
物,同时调查和其他被告涉案行为的关联性。法院并说,如果发现锦辉涉案的新事证,会
请检方另外启动侦查。...”
如此看来检方只有薄弱的关联性连结, 连推断的情理都颇为牵强, 好像没出过社会一样
依我前三点所述, 反而较为符合人性
如果真要安一个罪给小曹, 那他的罪就是 ──不够好, 而背负超载的期待──
我们不能把过错过大地归咎于最后一根稻草, 何况他真的是最后一根稻草吗?
他会不会只是骆驼尸体上的一只秃鹰, 观众畏惧于事实而把焦点转移于秃鹰的不堪
又或者骆驼其实也还没倒阿, 若不急于求生又何必急于寻求战犯的头颅。
若中职超载, 小曹何不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