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jos (lks)》之铭言:
: 标题: [闲聊] 关于曹接受性招待一说
: 时间: Wed Jan 14 21:20:38 2015
:
: 连结一直出问题
: 请版友自行搜寻断腿的判决书
:
: 没办法承审检察官太孬了不敢送
: 但根据同案。同集团其他被告
: 同样关于性招待的指控
: 在二审的判决书中指出
: 查无连节。未与采信
:
: 唉。原来被打脸不是第一次了
: 我能说这份判决
: 其实才是大联盟依据的资料之一吗
:
: 曹那张不起诉书里
: 唯一公认他有涉及的就是上酒店
: 结果又被高分院补枪
: 无关案情
: 那那份1不起诉书里
: 还有能相信的文字吗
: → pujos: 说穿了某些人只相信自己想相信的而已 01/14 21:37
: → pujos: 判决书不信。。去信不起诉书 01/14 21:39
: → pujos: 球员上酒店召妓道歉有何问题? 01/14 21:40
: → pujos: 组头头上有插旗写我是组头欧 01/14 21:49
: → pujos: 透过白手套接触的谁不是酒店去年。女人上了才知道的 01/14 21:50
: → pujos: 酒店去过后就栽你接触组头要fire你服不服气 01/14 21:51
: → pujos: 检方认为性招待是对价行为。属假球一部分 01/14 21:59
: → pujos: 但法管认为这只是套交情的手段。与假球案无关 01/14 22:01
: → pujos: 而写在曹不起诉书里的只有第一部分意含 01/14 22:02
: → pujos: 认为上酒店=曹有意图打假球的依据 01/14 22:02
: → pujos: 但是因为曹没起诉。所以这部分没办法辩证 01/14 22:03
整篇文章就听你在脑补,
去认真看一下不起诉书有那么困难吗?
http://www.nownews.com/n/2010/02/10/587367
另证人庄侑霖于侦查中具结证称:“蔡政宜到台北找曹锦辉的时候我几乎都在场,我跟蔡
政宜与曹锦辉见面有超过5 次,每次都是在鹅肉店先吃饭,之后1 次是到台北市八德路与
敦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内湖的“台北恋馆”、1次到南港的“星墅汽车旅馆”(现名顶
级汽车旅馆)、1次到松江路的钱柜KTV 等,有时候到鹅肉店吃完饭就离开了。我、蔡政
宜与曹锦辉见面时,都有谈及打放水球的事,每次找曹锦辉见面都要花十几万元性招待费
用,因为连到汽车旅馆都是先到酒店再带小姐到汽车旅馆。我、蔡政宜与曹锦辉见面所需
花费有时候是蔡政宜付的,有时候是我付的,曹锦辉没有付过。”等语,足认曹锦辉于
98 年确实与组头蔡政宜、庄侑霖及兄弟象放水球成员王劲力、吴保贤等人均过从甚密,
且数度接受蔡政宜、庄侑霖等人之性招待,并曾答应要替蔡政宜打假球,惟尚无积极事证
足以证明曹锦辉确实已替蔡政宜打放水球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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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难听一点,
接收性招待检方认定是括从甚密,
而非你脑补对价关系,
因为检方讲得很清楚,
该项无法构成打假球的事实.
也就是没有对价关系.
不要在那边以讹传讹好吗?
我补充一下,
断腿那个是有收几百万,
那是被判定有这样的事实,
曹有收吗?
没收你怎么可以此类比?
再者,人家不起诉书内容跟你讲得很清楚了,
不要在那边自我脑补,
两个人的状况根本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