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ji (加油....)》之铭言:
: 恩恩....
: 我觉得这样真的太可怕了...
: 法院已经判他没有罪了...
: 却要被贴标签....
: 没有罪 代表 他是清白的人
: 中华职棒这样是不是 打 司法一个巴掌呢??
中华职棒没那么伟大打司法一个资格
被判无罪的人却不能回到球场
是因为中华职棒采取所谓的高道德标准
我完全同意职棒球员必须采取高道德标准
但是必须回过头想一件事
高道德标准=司法制度的传唤、饬回、交保、起诉、有罪、判决确定吗?
刑事侦查、审判制度的目的是在判断被告是否犯罪
整个制度设计上也是因为这点而出发并不考虑其他因素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在侦查程序中完全以上对下的优势地位
蒐集证据、厘清事实并单方面决定是否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是这样规定:“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
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255条是这样规定:“规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为不起诉之处分: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有犯罪嫌疑他就“应该”起诉,没犯罪嫌疑就“应该”给不起诉处分
原则上不存在明明就有犯罪嫌疑却允许检察官高抬贵手的空间
套句律师界的俗称,检察官是侦查中的神,在他的侦查庭谁都不能触犯天威
但是即使他在怎么神,检察官都没有决定你有罪的权利
因为侦查中地位上的落差,让辩护制度不能也不应该完全的发挥
一切等检察官起诉后进到法院,透过所谓三面诉讼的制度
被告辩护人方与公诉人方处于地位平等,
再就检察官起诉的事实以及蒐集到的证据足不足以认定被告有罪来攻防
至于法院判决有罪的标准则是所谓的“毫无合理怀疑的有罪确信”
白话点来说,法官必须认为依照卷宗的事实证据看不出被告有无罪的可能
跟检察官起诉的标准比较一下
只要有犯罪嫌疑检察官就必须要起诉,
但法官要判被告有罪却必须站在被告是不是无罪的立场想,
只要怀疑被告可能是无罪,就不能判被告有罪
也就是说,制度设计上本来就不是要求起诉有罪率达到100%
本来就存在证据不够直接,但是却不能排除被告犯罪嫌疑的刑事案件
这种案件毫无疑问应该由法院处理
陈峰民无罪之后,棒球版上会出现各种反应本是无理所当然
但我其实是想帮办此案的检察官说点话
纵然他所起诉的陈峰民被判无罪了
但不应这样就说他胡乱起诉,就此扼杀一个球员
除了前面所说的检察官对于有犯罪嫌疑就必须起诉的制度设计外
不要忘了
他可是让一大批黑象、黑熊的球员自己认罪,
扫掉了雨刷集团
如果今天那一批球员也采取宁愿被起诉进法院见真章,
只要有一个被判无罪就好(就假设拥有很多球迷的黄正伟就好)
多少黄正伟的球迷就会继续相信实际上有做但是无罪的黄正伟
这对那些因判决而改变想法的球迷是多么情何以堪
请不要因此而抹灭他对职棒的贡献
还有我必须声明我不知道陈峰民的案情,
被判无罪是确实没有放水还是证据不足以证明有放水,我无法推论,
请不要因为拿黄正伟举例就擅自认为陈峰民会是后者的情况
最后回到我说的第一句话
中华职棒没那么伟大打司法一个巴掌
刑事诉讼法的羁押、交保甚至起诉的要件
都没有规定除被告为中华职棒球员外不在此限
司法制度是要决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
高道德标准是要决定一个球员能不能继续打球
两者可以相提并论吗?
中职甚至棒协将处理涉及假球案球员的方法和司法制度挂勾
饬回、交保、起诉、有罪判决的意义本来就不在这边
自己不去建立一套游戏规则
让球员或辩护人对着检察官说不要交保不然我会被开除
让陈峰民说无罪了却不能还我工作
让球迷明明也是赞成应该对职棒球员采取高道德标准
却不得不跳入这个起诉就该滚蛋的陷阱来背书
中华职棒还在草创